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

合集下载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 定说 二 否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与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在法律上,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在实际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

本文将就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第三人未经合同当事人同意,直接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关系,导致债权关系受到破坏或不能实现。

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使合同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是明确的,必须要依法加以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一般需要通过举证来确定第三人的侵害行为。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第三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或者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

举证责任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举证材料,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如果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合同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而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则 的挑战 , 因此应受到 法律 的否定 性评 价 , 何合 同外第 三 任
大陆法国家相继 通过判 例和 立法确 认 了第 三 人侵害 债权 的
制度 。而在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完整 的第 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使得 现实生活中大量第 三人侵 害债 权的行 为 得不到 有效规 制, 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系看 , 民法理论对侵害债权保 护明显不 足 传统
传统 民法理论认为侵 权行为的客体应是 物权 、 人身权等 绝对权 , 行为人违 反 的是 法定 的 、 针对一般 人的义 务 。债权
债权也是一 种民事权利 , 法律上 的权利 均有不 可侵犯 凡 性, 任何人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 权利 的义务 。民法在性 质上 是一部权利法 。民法要 主动承担保 护民事权 利 、 强化 主体 意
同当事人 的利益 ,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但 民事 关系 日趋 复 杂, 显然 不利于实 现对 债权 的保护 。从现 代 民法理 论看 , 对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应 当 承担责任 的必 要性 毋庸置 疑 。笔 者认为 : 债的效力 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 效力两个 方面 。债效 力的相对性应仅指对 内效力 , 即只对于债 的关系 中双 方当事 人发 生作用 , 具有 法律上 的拘束 力。债的 关系成立 之后 。 债
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依法负有履行债务的
义务 。债 务人不履 行债 务 , 因其违 反约定义 务 , 因而依 法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 , 人不履行 债务也 债务 是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的侵 害 , 但这种侵害 是发生在 债的关
收稿 日期 :0 -52 2( 0 —6 0
系的内部 , 是受债 的对 内效 力所约束 的 内容 。债 的对外效 力 是指债权人无权 以此项合 同为依 据 , 请求债 务人 以外 的第 三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刘牵妮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3(9)1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务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观故意损害债权或者与债务人恶意勾结,以侵害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第三人引起的合同侵权、违约的案件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市场秩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持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制度设计与完善等方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研究。

【总页数】11页(P233-243)
【作者】刘牵妮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青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救济
2.我国体育赞助市场隐性营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视角
3.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再思考——法律性质、本质及其
适用4.美国法视角下SEP超高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错误成本”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在侵害债权 的概念 ,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 的侵 地实施妨碍债权的存续 、 实现的, 债权人因此遭受损 权行为称为 “ 妨害 ( 干涉 )合 同权利或合 同关系” (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w i t h c o n t r a c t r i g h t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英美
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 形成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一直是民法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国在《 合同法》
的制定过 程 中没有采 纳第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现行 法 中也无 具体条 文规定该 制度 , 从 理论 上探讨 此项 制 侵 害债权 相 对性
2 0 1 3年第 4期
的 问题 , 笔 者将 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定 义为 : 债 的关 系
求权 的竞 合 , 可择一 行使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 由于没 有
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 旨
在 侵 害债权 人债 权 的行为并 造 成债权 人损 害 。
二、 债 权 能够成 为侵 权行 为的 客体
合 同法 与侵 权 法 的 交错
刘 攀
( 华 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2 0 1 6 2 0 )
要: 一般 认 为 , 第三人侵 害债权是 指债 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 实施或 与债 务人 恶意通谋 实施 旨在侵
害债 权人债 权的行 为并造成债权 人损 害。 由于第三人侵 害债权 将债权纳入侵权 法的调整 范 围, 它突破 了传 统 民
法 的早 期观 点认 为 , 妨害合 同权利 只有 引诱 违约 。 而 现代 观 点普 遍认 为 , 不仅包 括 引诱违 约 , 而且 应 包括 其 他类 型 的非法 干 涉 ,如 伤 害准备 履 约 的合 同 当事 人等。 美 国《 侵 权法 重述 ( 二) 》 第7 6 6条 “ 第 三人 故 意 干 涉合 同履 行 ”中规 定 : “ 任何 人故 意并 且不 正 当地 引诱 他人 违 约或 者通 过其 他行 为造 成他 人 不履 行合 同 ,应 当对 合 同的另 一方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 因合 同不 能履 行而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责任 , 婚姻 契 约除外 。” 中国大 陆学 者对 侵害债 权 的侵权 行 为也 做 出 了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的情况下 , 如何保护债权 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 交 易秩序 ,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同时 , 构建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实属当务之急。
构建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请求权。然而 , 如绝 对贯彻这一理论 , 时难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因 有
的赔偿 责任 。Rcad践行 后 约之 前 , R u nz重 ir h 与 adi t
益、 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 , 那么诚实信用原
则不仅 要平衡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 益 , 且 还要 平 衡 当 而
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国民法典》 德 首次 将诚实 信用原 则作 为一 项 强 行 性 规范 规定 下来 , 并
扩大到一切债的关 系中。之后 , 瑞士 、 本 、 日 意大利 等国的民法典相继规定 了这一原则。随着大陆法系 国家法律中“ 帝王条款” 的确定 , 英美法系 国家也开 始相继进行法律调整。其实英国早在衡平法中就确
变迁 , 即从所谓“ 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 转变为“ 社
会本位” 的法律思想。 _ 如果 说合 同 自由原则 以个 2
人为本 位 , 多地 强调 的是 当事 人 的个 人 意志 和 利 更
侵权成立 , 原告必须证 明被告有妨害行为的故意 , 但
被告又可以以法定“ 有权妨害” 为抗辩 , 从而原告必 须证明被告的妨害行为为不正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也得到普遍承认。 《 国民法典》 18 法 第 3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 人受 “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 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 负赔偿责任 。 无论何种情形 , ” 第三 人侵害债权 , 均 可成立侵权行为。最先在司法实践 中适用该条款的 是 10 年 R un z . ou l 一案。巴黎时装设 98 adi D ei t tv l e 计师 D ei t oul 挖走 R unz l e adi 数位高级雇员 , 0 年 t 1 1 9 6 月又与 R un z adi 所雇饰边师 Rca 女士签约 , t i r hd 许 以优厚薪水 , 同意补偿 Rca 并 i r h d违反前约所应 负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而此条款 遭 到部分 学者反对 , 最 终通 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人违 约 , 如 上述英 国1 8 5 3 年L 珊] v G , e 一案。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i 0 — 0 5 3 — 2
三要 件说 的代表人 是王利 明教授 ,他认 为第 三人侵 害债

第 三人侵 害债权 的起 源与各 国相关 立法
第三 人 侵 害债 权 理论 最 初 来 源 于英 美 法 国 家 的司 法 判 例 。为 了平 衡 当事人 与 社会 之 间 的利 益 关 系 ,英 国 1 8 5 3 年
违反者 , 仅于有过失时生赔偿责任” 的规定 , 我们认为对债权 人 的利益 , 但 却严重 限制 了人 们 的行 动 自由 , 妨 碍 自由竞 争 的 的侵害被包含在了侵权行为之内。 日 本判例和学说也接受了 侵 害债权 的概 念 。
在我 国,于上世纪 9 O 年代 初期 引进 了第三人 侵害债 权理
论。 但我国是否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学 两种。直接侵害,即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
者众说 纷纭 。 1 9 9 8  ̄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权 , 导 致债 权归 于消 灭 , 或 者使得 债权 的实现 受到 影 响 , 比如
理论 已经基本成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在我国, 由于立法的缺陷, 造成侵权责任与责任竞合理论的冲突与不协调, 迫切需要
改善 . 以更好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茨键 词 ] 债 权相 对性 ; 第三人侵 害债 权 ; 侵 权责任 ; 责任 竞合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而我国《合同法》中,由于删除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致我国法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无法律进行规制。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当事人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

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违反责任。

这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核心体现。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所谓的绝对权。

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区别于绝对权所以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弥补传统债权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的不足。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及构成要件(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是在大陆法律体系1908年在法国通过的罗德里特诉德奥依莱特案(raudnit v deouillet)重新解释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不应将侵害债权的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排斥在外,并可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

德国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也有规定:对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也适用第823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通过判例来扩大成文法的适用,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判例都已经突破了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

上文提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就是指债权仅能对债务人(也就是唯一的相对人)发生效力。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历史沿革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历史沿革

侵权 范围之 内的 。而司法实务 中, 法院通过一系列判 例对 第三 最 高法 院直 接以民法典 18 3 2条“ 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 害时,
人侵 害债 权的侵权行 为予 以确认 , 但学者普遍认为这并 未真正 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 人 , 应对该他 人负付赔偿 之责任 ” 为依 形成 侵害债 权制度 , 为德 国民法 确立 了“ 因 附保护 第三人契 约 据维持 了以上判决。这些判例构成 了法 国民法中第三人侵害债
法上却一直没有相关 的规定,从而导致 了审判时 的无法 可依 。 性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矛盾 时指出: 两条 实际上表 现了个人本 此 因此 , 当债 权这种 相对权受 到侵害 时, 是否 亦应受到 侵权行 为 位和社会本位 的相互冲突 , 二者 并不矛盾 , 16 第 15条 内在的罗 法的保护便成为我国法学家 们不得不认真思考 的问题。以此为 马法思想乃是狭隘 的 自我 中心的社会秩序化观念, 因此 该条应 背景 ,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第三人 侵害债权 责任在 两大法系 的 该 由 1 8 3 2条所包 含的广泛 的社会 责任原则 加 以修正和 调和 。 历史沿革进行阐释。
和 发 展进 行 探 讨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和 支付违 约金 的许诺想 挖走 R n n ̄的另位 职员 R cad 后 ad i i r, h
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 定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 。其第 8 3 来因为 R n n ̄为其加薪, i ad并未跳槽。随后 R nn ̄起 2 adi Rc r h ad i

除得到理论界承认外 ,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 的认定 事实上是 由 判例法通过一系列 的判例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中最具代表性 其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在大陆法系的历史沿革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 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
如果把债权像物权这种绝对 权一样 , 给予侵权法 上的保护救 济。那 么, 对于债权这种没有经过公 示的权利 , 如果 当第三人出于市场经济竞争 的 目的, 给债务人以更高的对 价从而导致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的话 , 那么 对于该第三人来说 , 为了保 护原来债权人 的利益 , 而对其施加侵权 责任的 苛刻要求 , 是否会影响第三人的竞争 的积极性呢?如果没有经过公示 , 而 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 那么第 三人动辄得咎 , 那么就会使得第三人 在 进 行行 动 之 前 , 如 履 薄 冰 般 , 先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查 , 确 定 是 否 会 要 首 以 侵犯他人 的债权 , 这对于效率 , 对于市场经济 的活跃无疑是个打击。 那 么倘 若 第 三 人 处 于 主 观 上 上 的 故 意 , 施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应 实 当以侵权论 呢?甲方 8 0万出售其房屋 , 乙方与 甲方签订了购房合 同。丙 得 知 甲方 之 房 屋 所 在 地 段 明 年 将 同 地 铁 , 价 将 会 飙 升 , 是 与 甲 方 商 房 于 量, 虽然甲方 已经将房子卖与 了乙方 , 但是 自己愿 意 出价 10万 , 甲方 0 让 将房屋卖 与 自己, 使得 甲方将其房犀卖 与丙 , 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 , 在这种 情形之下。丙 出于故意侵害了乙的债权 , 是这种行 为是否应该 受到非 但 难 和 诘责 呢 ?此 时 , 甲方 得 到 了更 多 了 房 价 款 , 乙方 得 到 了 甲方 因 为 违 约
3 对 于社 会 大众 整 体 福利 之 影 响 .
条规定 : 第三人明知当事 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采用不正 当手段 , 故意 阻碍 债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害债 权 人 权 利 的 ,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损 害 赔 偿 责 侵 应 任 。 但 是 由于 对该 制 度 的认 识 不 够 , 之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侵 害 债 权 应 由侵 ” 加 权行为法来调整 , 如果采纳 , 有可能会导致 这一制度在适 用 中的扩 大化 , 妨碍合 同相对性规则的适 用 , 能保持合 同关系的稳定性 , 不 所以未 能被 最 终通过 的统一《 合同法》 所采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 一 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 应当 向对方 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 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 解决。 可见债权 因第 ” 三人 的原 因受到侵 害只能谋求债法 上 的救 济而不能谋 求侵权法上 的救 济。立法者对此规定的 目的是要 坚持债 的相对性原理 , 担心侵害债权 上 的救济会破坏合 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的统一 和谐 , 动摇合 同这种相对性 的

侵权法中债权损害的确立及发展

侵权法中债权损害的确立及发展
Abs t r a c t:W i t h t h e e s t a b l i s h me n t o f t h e t h i r d p a ty’ r S i n f ing r e me nt o n c l a i ms s y s t e m ,t h e i n f ing r e me n t
关键 词 : 侵权 法 ; 债 权损 害 ;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4—8 4 2 5 ( 2 0 1 7 ) 0 8—0 0 8 7—0 8
The Es t a bl i s h me n t a n d De v e l o p me n t o f


J o u na r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V o 1 . 3 1 N o . 8 2 0 1 7
t h e ig f h t h o l d e r ma y c l a i m t h e t o r t l a w r e l i e f f 0 r d a ma g e . On t h e o r e t i c a l b a s i s o f c r e d i t o r d a ma g e’S
Cr e d i t o r Da ma g e i n To r t La w
ZH Ou Hu a (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o f L a w,F u j i a n A c a d e m y o f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F u z h o u 3 5 0 0 0 1 , C h i n a )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2 0 .(下 ) 0 91
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论债权关系中对第三人的法律规制

论债权关系中对第三人的法律规制
且“ 可以被任何从事该项货物运输的其他承运人并且 绝对包括其雇佣人员所援用” 脚 。参考各国的立
用于所有有第三人利益要求的合 同, 之二是通过专 门 的保险立法将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来直 接进行保护
判例和学说 , 结合 中国的实际情况 , 笔者认为 , 债 。与此 同时 , 随着商业 的迅猛 法 、 发展, 任意第三人的概念已经在英美法的判例与法条 上第三人应享有以下抗辩权 : 1 援用债权关系中包含的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 . 里频频出现, 如美国《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32 第 1 条就
的义务。 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 , 建立第三人侵 害债权 制度 , 在救 济程序 上应改 变以往 单纯启动 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 关键词] 债上第三人; 债权让与; 善意第三人
[ 基金项 目]05年度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 究项 目 论债权 关系中对第三人的法律规制》 20002 20 《 (0522 )
“ 任何人在原则上, 仅得为 自己接受约束并以 自己名
义订立契约。 第 13 ” 1 4条还规定 :依法订立的契约 , “ 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德 。《 国民法典》 2 1 第 4 条规定 :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 向债 “
务人请求给付” 。
德国判例学说为了弥补德 国民法典责任制度的 不足, 独创了“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 制度。其含义 是: 契约一经成立, 不但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
史 的发展,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渐渐超出了这个范
围。如美国 18 年《 90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中第 32 0 条 明确取消了“ 债权受益人” 赠与受益人” 与“ 的划分 ,
代之以所谓“ 意象 中的受益人”并将受益人的范围扩 , 大到一切合同双方同意使其受益的第三人。在英国, 由于合同相对f原则一直被严格遵循着, 生 为了缓解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李华菊张影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旨在恪守债的相对性原理,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只能谋求债法上的救济。

合同法草案曾采纳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而正式的合同法文本未予保留,这不能不说是合同法的一大憾事。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尽快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确立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国外立法例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对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合同法的任务。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即使受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只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

这种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截然分开的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尚能比较充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债权仅靠合同法的救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然难以实现。

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界限,侵权行为法开始向合同法渗透。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或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一个判例。

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lumley.v.gye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

在该判例中,原告决定雇用著名的女演员johannawagner在一部歌剧里担任主角,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明知他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却“恶意地”引诱johannawagner拒绝演出,并随被告参加其他演出。

原告起诉被告侵权。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

20世纪初,法国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主张: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

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担心对侵害债权的行为给予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会将合同责任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范畴,破坏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内在结构的和谐与统一,动摇合同法的基础,甚至会导致“契约的死亡”。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填补损害的两个主要民事制度。

当合同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时,侵权行为法当然成为填补这种损失的重要力量。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具有不可侵犯性。

可见,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有理论根据的。

二、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救济主要由合同法完成,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规制。

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上述观点都是必要的,但合同债权不像物权等绝对权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对是否存在合同往往并不知晓,让他们为自己不知晓的事情负责,对他们不公平,违反诚信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

为达到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目的,笔者认为,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

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如甲乙签订一买卖盗窃物的合同,丙明知甲乙间的“合同”关系,仍在乙交付前将该盗窃物毁坏,甲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该“债权”违法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

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

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债权损害,且该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一般不直接作用于债权人,而是直接作用于债务人或标的物等,间接地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则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四)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鉴于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立法意图,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应以违约责任请求权为主要的救济手段,辅以侵权损害请求权。

当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能使债权人得到充足的法律救济时,自不必行使另一种请求权;当依违约责任请求权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辅以该请求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第三人引诱违约时、当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已破产,此时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再如,第三人以侵害、拘束债务人身体等方式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有侵害债权的故意,此时,债权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免责,第三人构成侵害债权。

(五)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

各国法律以不同的技术来规范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原则上皆以故意为要件,其政策上的考虑系因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及为维护市场的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故意具有特定性,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债权的存续或其法律上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

所谓“直接影响”是指第三人以侵害他人债权之意思而毁灭其特定的物或故意对第三人之身体加以拘束,而使其不能为债权目的之特定给付而言。

如果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只是为了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第三人并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虽然知道二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但无侵害债权的故意,则第三人仅对债务人负侵权责任,不向债权人负侵权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侵害债权范围的无限扩张。

债权的损害应以违约救济为主,如不加以严格限制,可能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而减轻或放纵债务人的责任。

例如: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甲丙之间有私仇,丙不知订立合同之事,看到甲保管措施不完善趁机毁坏标的物,以泄私愤。

此时如认定丙侵害乙的债权,难免扩大丙的责任,对丙不公平。

因为:第一,丙不知道甲乙之间有合同关系;第二,丙不知道毁坏的物品为合同标的物;第三,丙没有侵害乙的债权的目的。

认定丙侵害债权还会免去甲的责任,不利于交易安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甲乙之间一旦确立合同关系,甲在履行前就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甲保管不善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下,即使甲无力赔偿乙的损失,乙也不能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中,只有在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其毁坏标的物的目的就是使乙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丙才承担侵害债权责任。

但丙毁坏标的物的目的是为了向甲泄私愤,这样,即使丙明知此举会导致甲履约不能,也不承担损害债权的责任。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不同,法律救济也有所区别。

(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是指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使债的关系终止,但债权人并没有实现债权,此过程中债务人没有过错。

如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行予以支付。

这一结果导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某乙的债权没能实现,并非银行的过错,而是某甲的侵权行为,某乙应要求某甲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

(二)第三人侵害给付标的物这种情况通常是指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损坏债的标的物。

一般而言,债权人应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不再负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标的物的毁坏也有过错,如保管不当等,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负不了真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负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具有选择权,行使一个请求权可使债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另一个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获得双倍赔偿。

(三)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第三人以欺诈、胁迫、强迫等方法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致其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只有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时才能认定其侵害债权,否则债务人虽无过错,依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依情势变更原则免责。

在债务人免责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四)第三人引诱、教唆债务人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债务人应依约履行。

如果第三人进行引诱、教唆,债务人应予以抵制,严格依约履行。

如债务人对此不加以抵制而违约,将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五)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恶意通谋时是否负侵权责任,关键看债务人所负的是什么责任。

如果债务人负的是侵权责任,则第三人也负侵权责任;如果债务人负的是违约责任,则第三人也负违约责任。

笔者赞同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某种行为,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的情形中,债务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侵害债权的行为,只是这种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因其与债权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可通过合同责任获得救济,不按侵权对待,而第三人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二者性质相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加害给付,则债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直接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另一观点实际上是以债务人为主要责任承担者的责任吸收,但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即债权预期的全部财产利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及造成的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保管物,应予以全部赔偿,对于侵害债权造成的间接损失也不能忽视,如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租赁物而造成的债权人预期受益的损失,也应赔偿债权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