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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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

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

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

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⑴

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⑵

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

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

害。”⑶

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⑷

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综上,笔者在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国规定和专家的意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笔者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合法有效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前提,也是其客体要件。

我们知道,债分为自然之物和法律债务。自然债务虽然也合法有效,但是却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所以也就当然不能成为第三人侵

害债权的侵权客体。我们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客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仅仅指出法律债务。而这里的法律债务又包括意定之债也包括法定之债,即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这要是债务合法有效都应该都到保护,都应具有债的不可侵性,都能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客体。

但由于具体而言,对于”债权真实合法”的要求使得特别是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有无效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产生之债和预期合同或合同缔结行为产生之信赖利益能

否成为第三人侵犯债权的客体存在一定疑惑,下面笔者来一一分析:

1.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可变更合同之债仍属于第三人侵犯债权之客体。若侵犯正在在变更中的债权的,若变更后消灭的,由于债权的不存在,所以不构成侵权;若变更后债权仍存在的,对存在部分则构成侵权。

2.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可撤销情形。笔者认为,虽然合同可撤销,但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前其效力并未减损。其债权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是有持续可能的。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侵犯债权应该分情况考虑。若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债权消灭,或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直接侵害)固然构成侵权。但若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通过直接作用于债务人,使债务不

能履行而间接地妨碍债权的实现(间接侵害),有学者认为若受益方被引诱违约,则因为相对方通常利益不减损而不构成侵权。若向对方被引诱违约,这可构成侵权。⑸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既然是可撤销债权撤销权依法由撤销权人行使,可就说是说,撤销权人完全可以不撤销这债权债务关系,完全也可以由其信赖利益。这种利益也是必然受到保护的,不能笼统地说,相对方通常利益不会减损。利益有无减损应该交由被侵权人自行判断。所以,笔者认为,凡是未被撤销的可撤销债权都可以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

问题是当撤销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后法院未判决之前,第三人侵犯该债权能否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侵犯债权要以法院判决是否撤销为依据,若判决撤销则不构成,若不判决撤销,则构成侵犯债权。

3.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人侵害效力待定合同的根据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两种结果,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合同效力待定,经过权利人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效力追溯自合同成立之日,故该种情形下构成侵权。合同效力待定,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故该种情形下不成立侵权。

4.部分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若合同部分有效的,第三人侵犯有效部分的债权的仍构成侵

权。

5.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人享有期待利益,《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以说,附期限的债权的这种期待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不可侵犯的,第三人若侵犯这种债权实质上也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这种期待利益,所以应构成侵权。

附期限的债权,只是期限届满时生效或失效而已。若期限届满前生效的,这可以同上述期待利益一样,应受法律保护。若期限届满后失效,则在期限届满前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理应受到保护。所以第三人侵犯附期限的债权,只要是未失效的,都可以成立侵权。

6.例外:预期合同或合同的缔结行为

所谓对预期合同或合同的缔结行为之侵犯即,行为人侵犯的并不是已经缔结成功的合同,侵犯的而是合同的缔结行为。具体而言,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设立,只是有设立的意向,本质上这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的范畴。但是对于这类设立中的债权的侵犯是否属于第三人侵犯债权的范畴各国规定不一,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英美法认为,对于预期合同或合同的缔结行为的侵犯属于第三人侵犯债权的范畴,美国《侵权法重述(二)》第776规定:”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品关系,一般都可以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利润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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