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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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 定说 二 否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

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

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缘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

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仍束手无策。

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

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

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

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则 的挑战 , 因此应受到 法律 的否定 性评 价 , 何合 同外第 三 任
大陆法国家相继 通过判 例和 立法确 认 了第 三 人侵害 债权 的
制度 。而在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完整 的第 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使得 现实生活中大量第 三人侵 害债 权的行 为 得不到 有效规 制, 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系看 , 民法理论对侵害债权保 护明显不 足 传统
传统 民法理论认为侵 权行为的客体应是 物权 、 人身权等 绝对权 , 行为人违 反 的是 法定 的 、 针对一般 人的义 务 。债权
债权也是一 种民事权利 , 法律上 的权利 均有不 可侵犯 凡 性, 任何人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 权利 的义务 。民法在性 质上 是一部权利法 。民法要 主动承担保 护民事权 利 、 强化 主体 意
同当事人 的利益 ,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但 民事 关系 日趋 复 杂, 显然 不利于实 现对 债权 的保护 。从现 代 民法理 论看 , 对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应 当 承担责任 的必 要性 毋庸置 疑 。笔 者认为 : 债的效力 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 效力两个 方面 。债效 力的相对性应仅指对 内效力 , 即只对于债 的关系 中双 方当事 人发 生作用 , 具有 法律上 的拘束 力。债的 关系成立 之后 。 债
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依法负有履行债务的
义务 。债 务人不履 行债 务 , 因其违 反约定义 务 , 因而依 法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 , 人不履行 债务也 债务 是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的侵 害 , 但这种侵害 是发生在 债的关
收稿 日期 :0 -52 2( 0 —6 0
系的内部 , 是受债 的对 内效 力所约束 的 内容 。债 的对外效 力 是指债权人无权 以此项合 同为依 据 , 请求债 务人 以外 的第 三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理论、 私权 的应 受保 护 性理论 以及 法益 的不可侵 犯性 理论 这 几个方 面来 分别加 以探 究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文章 编号 :090 9 (000 -5・ l 10 -522 1)1 90 2 个 作 为社会 自由人 的注 意义 务 ,约束 了他 人 的 自由权 利 。但
在权 利 体系 中 , 权 同物权 一样 最为 重 要, 为基础 。我 国 债 最 的《 民法通 则》 8 第 4条规 定 :债 是按 照合 同约 定或 者法律 规 定 , “ 在 当事人之 间 产生特 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债 权是 相对权 , 能对 ” 只 抗特 定 的人 , 其特 点是特 定 主体 之 间相互 请求 给予 , 即仅 以特 定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土 } 乎 会 ; J
己1年1 ( ) 口口 月 上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法理基础研究

摘 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既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它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下面笔者就尝试着从债权的相对性
债 权 的相 对性 理论 债权 不可侵 性 法益 文献标 识 码 : A
当然债 权 人利 益 的实现 也必 须要 通过 债务 人 的履行 。 然而 , 债权 最 终还将 诉诸 于弱 而 也 因 的相 对性 原理 如果 一成 不变 的话 , 在有 些情 况 下 , 反而 使债 权人 显得 形 同虚设 。对 权利 的保 护 , 是法 益保 护 中的最 高层 次 , 只是 在 以后 长期 发展 中 的权 利得 不到 保护 , 因为 债权 的 相对性 对第 三人 的排 斥 , 得债 为权利 的原始面 目是存 在于法 益 当中 的, 使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在侵害债权 的概念 ,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 的侵 地实施妨碍债权的存续 、 实现的, 债权人因此遭受损 权行为称为 “ 妨害 ( 干涉 )合 同权利或合 同关系” (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w i t h c o n t r a c t r i g h t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英美
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 形成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一直是民法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国在《 合同法》
的制定过 程 中没有采 纳第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现行 法 中也无 具体条 文规定该 制度 , 从 理论 上探讨 此项 制 侵 害债权 相 对性
2 0 1 3年第 4期
的 问题 , 笔 者将 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定 义为 : 债 的关 系
求权 的竞 合 , 可择一 行使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 由于没 有
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 旨
在 侵 害债权 人债 权 的行为并 造 成债权 人损 害 。
二、 债 权 能够成 为侵 权行 为的 客体
合 同法 与侵 权 法 的 交错
刘 攀
( 华 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2 0 1 6 2 0 )
要: 一般 认 为 , 第三人侵 害债权是 指债 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 实施或 与债 务人 恶意通谋 实施 旨在侵
害债 权人债 权的行 为并造成债权 人损 害。 由于第三人侵 害债权 将债权纳入侵权 法的调整 范 围, 它突破 了传 统 民
法 的早 期观 点认 为 , 妨害合 同权利 只有 引诱 违约 。 而 现代 观 点普 遍认 为 , 不仅包 括 引诱违 约 , 而且 应 包括 其 他类 型 的非法 干 涉 ,如 伤 害准备 履 约 的合 同 当事 人等。 美 国《 侵 权法 重述 ( 二) 》 第7 6 6条 “ 第 三人 故 意 干 涉合 同履 行 ”中规 定 : “ 任何 人故 意并 且不 正 当地 引诱 他人 违 约或 者通 过其 他行 为造 成他 人 不履 行合 同 ,应 当对 合 同的另 一方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 因合 同不 能履 行而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责任 , 婚姻 契 约除外 。” 中国大 陆学 者对 侵害债 权 的侵权 行 为也 做 出 了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的情况下 , 如何保护债权 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 交 易秩序 ,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同时 , 构建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实属当务之急。
构建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请求权。然而 , 如绝 对贯彻这一理论 , 时难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因 有
的赔偿 责任 。Rcad践行 后 约之 前 , R u nz重 ir h 与 adi t
益、 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 , 那么诚实信用原
则不仅 要平衡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 益 , 且 还要 平 衡 当 而
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国民法典》 德 首次 将诚实 信用原 则作 为一 项 强 行 性 规范 规定 下来 , 并
扩大到一切债的关 系中。之后 , 瑞士 、 本 、 日 意大利 等国的民法典相继规定 了这一原则。随着大陆法系 国家法律中“ 帝王条款” 的确定 , 英美法系 国家也开 始相继进行法律调整。其实英国早在衡平法中就确
变迁 , 即从所谓“ 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 转变为“ 社
会本位” 的法律思想。 _ 如果 说合 同 自由原则 以个 2
人为本 位 , 多地 强调 的是 当事 人 的个 人 意志 和 利 更
侵权成立 , 原告必须证 明被告有妨害行为的故意 , 但
被告又可以以法定“ 有权妨害” 为抗辩 , 从而原告必 须证明被告的妨害行为为不正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也得到普遍承认。 《 国民法典》 18 法 第 3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 人受 “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 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 负赔偿责任 。 无论何种情形 , ” 第三 人侵害债权 , 均 可成立侵权行为。最先在司法实践 中适用该条款的 是 10 年 R un z . ou l 一案。巴黎时装设 98 adi D ei t tv l e 计师 D ei t oul 挖走 R unz l e adi 数位高级雇员 , 0 年 t 1 1 9 6 月又与 R un z adi 所雇饰边师 Rca 女士签约 , t i r hd 许 以优厚薪水 , 同意补偿 Rca 并 i r h d违反前约所应 负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而此条款 遭 到部分 学者反对 , 最 终通 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人违 约 , 如 上述英 国1 8 5 3 年L 珊] v G , e 一案。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i 0 — 0 5 3 — 2
三要 件说 的代表人 是王利 明教授 ,他认 为第 三人侵 害债

第 三人侵 害债权 的起 源与各 国相关 立法
第三 人 侵 害债 权 理论 最 初 来 源 于英 美 法 国 家 的司 法 判 例 。为 了平 衡 当事人 与 社会 之 间 的利 益 关 系 ,英 国 1 8 5 3 年
违反者 , 仅于有过失时生赔偿责任” 的规定 , 我们认为对债权 人 的利益 , 但 却严重 限制 了人 们 的行 动 自由 , 妨 碍 自由竞 争 的 的侵害被包含在了侵权行为之内。 日 本判例和学说也接受了 侵 害债权 的概 念 。
在我 国,于上世纪 9 O 年代 初期 引进 了第三人 侵害债 权理
论。 但我国是否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学 两种。直接侵害,即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
者众说 纷纭 。 1 9 9 8  ̄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权 , 导 致债 权归 于消 灭 , 或 者使得 债权 的实现 受到 影 响 , 比如
理论 已经基本成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在我国, 由于立法的缺陷, 造成侵权责任与责任竞合理论的冲突与不协调, 迫切需要
改善 . 以更好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茨键 词 ] 债 权相 对性 ; 第三人侵 害债 权 ; 侵 权责任 ; 责任 竞合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L u ml e yV . G y e 案。 。 时至 今 日, 已经有 一 百多年 的历 史 , 然而 各 国
们推 理 , 若将 过失 纳入 侵害债 权 扫责 原则 , 会 导致 债权 人滥用 权
力而 引发诉讼 洪水 问题 的出现 。 本 论文 不 以为此 , 理 由分述 如下 。 首先 , 债 权所 具有 的 不可侵 犯性 理论 使然 。 债 权的 不可侵 犯
化, 原本封 闭的契约 关系 变 的多元 和开 放 。 契 约 目标 本 身的实现 ,
还依 赖于 当事人 与第 三人 之 我 国学 者对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 念提 出 自己的看法 , 虽然 目 也不 再仅 是 当事人 之间 的相互 给付 , 前仍 未就 第三 人侵害 债权制 度 的概念形 成统 一 的认 识 , 但 总结 各 间法 律 关系 的建立 。在 强调 “ 社 会集 体安全 ” 的现代 社会 中, 公序 家观 点大 致可 以概括 出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念 : 第 三人 故意或 与 良俗 、 诚 实信用 和 契约 自由一起 成为 契约 多元 的价值 基础 。 相应
理 论 及实 务 界仍 未形 成关 于第 三侵 害债 权概 念家 , 因为 其法 律上 本身 就没 有“ 债权” 的概念 , 因此 也就 性 理论 是债权得 以成 为侵权 法保护 对象 的理论 基础 , 然 而二 者 的 无所 谓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说法 , 与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相对 应 的是其 产 生 时间却 与此 相反 。债之 本源 罗马 法上 的债 ( 有 时候 称之 为 采用“ 干 涉合 同权 利” 或“ 干涉 合 同关系 ” 指 称类 似 的概念 。大 陆 “ 法 锁” ) 原本 限于 当事人 之 间 。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以及 交 易的 多元 法 系 国家现 行立 法对 相关 概念 也 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 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
如果把债权像物权这种绝对 权一样 , 给予侵权法 上的保护救 济。那 么, 对于债权这种没有经过公 示的权利 , 如果 当第三人出于市场经济竞争 的 目的, 给债务人以更高的对 价从而导致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的话 , 那么 对于该第三人来说 , 为了保 护原来债权人 的利益 , 而对其施加侵权 责任的 苛刻要求 , 是否会影响第三人的竞争 的积极性呢?如果没有经过公示 , 而 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 那么第 三人动辄得咎 , 那么就会使得第三人 在 进 行行 动 之 前 , 如 履 薄 冰 般 , 先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查 , 确 定 是 否 会 要 首 以 侵犯他人 的债权 , 这对于效率 , 对于市场经济 的活跃无疑是个打击。 那 么倘 若 第 三 人 处 于 主 观 上 上 的 故 意 , 施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应 实 当以侵权论 呢?甲方 8 0万出售其房屋 , 乙方与 甲方签订了购房合 同。丙 得 知 甲方 之 房 屋 所 在 地 段 明 年 将 同 地 铁 , 价 将 会 飙 升 , 是 与 甲 方 商 房 于 量, 虽然甲方 已经将房子卖与 了乙方 , 但是 自己愿 意 出价 10万 , 甲方 0 让 将房屋卖 与 自己, 使得 甲方将其房犀卖 与丙 , 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 , 在这种 情形之下。丙 出于故意侵害了乙的债权 , 是这种行 为是否应该 受到非 但 难 和 诘责 呢 ?此 时 , 甲方 得 到 了更 多 了 房 价 款 , 乙方 得 到 了 甲方 因 为 违 约
3 对 于社 会 大众 整 体 福利 之 影 响 .
条规定 : 第三人明知当事 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采用不正 当手段 , 故意 阻碍 债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害债 权 人 权 利 的 ,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损 害 赔 偿 责 侵 应 任 。 但 是 由于 对该 制 度 的认 识 不 够 , 之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侵 害 债 权 应 由侵 ” 加 权行为法来调整 , 如果采纳 , 有可能会导致 这一制度在适 用 中的扩 大化 , 妨碍合 同相对性规则的适 用 , 能保持合 同关系的稳定性 , 不 所以未 能被 最 终通过 的统一《 合同法》 所采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 一 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 应当 向对方 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 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 解决。 可见债权 因第 ” 三人 的原 因受到侵 害只能谋求债法 上 的救 济而不能谋 求侵权法上 的救 济。立法者对此规定的 目的是要 坚持债 的相对性原理 , 担心侵害债权 上 的救济会破坏合 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的统一 和谐 , 动摇合 同这种相对性 的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础 及 立 法依 据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旅 游 合 同履 行 中 第三 人 侵 害
Hale Waihona Puke 国 民法 典》 称旅 游合 同是 旅 游者 和旅 游 承办 人 订立 的关于 提供全 部旅 游给 付 的合 同 。布鲁 塞尔 《 行 旅
契约 国际公约 》 欧共体 《 于 包价旅 游 、 价旅 行 、 、 关 包
债权 引起 的违 约 案 例 分析 研 判 。 4个 方 面探 讨 第 三 人 侵 害 从
馈 权行 为酌 构 成 要 件 , 证 债 权 作 为一 种 基 本 的 民 事 权 利 , 论
具 有 不 可侵 性 , 当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最 后 , 应 对在 我 国构 建
包 价度假 的指令 》 以及 台湾 民法典 关 于旅 游合 同的
立法 采取 了相 同 的概 念 , 旅 游 承 办人 是 “ 称 以提 供 旅游 服务 为 营业 收取 旅 游 费用 之 人 ” 。《 国际 旅 游
第三 人 侵 害 债权 制度 进 行 旅 游 立 法展 望 , 出构 建 第 三 人 侵 提
害债 权 制 度 可 以 尝试 协 调 理 论 上 的债 权 相 对性 与 不 可侵 性 ,
[ 键 词 】 游 合 同 ; 的相 对 性 ; 的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侵 关 旅 债 债 第
害债 权 制 度 ; 游 立 法构 建 旅
合 同或媒介 一项 或多 项 个别 给 付 , 使他 方 得 以完 成 旅游 或 短期 居 留 的 合 同 ” 我 国 《 同 法 》 设 立 。 合 未
总 额 , 旅 客 所 接 受 的 承 诺 , 立 合 同 J 另 有 学 被 成 。
F n rjc (o WA L・i ( No 0 7 u dP oe t t NG ixa) .1 Q0 2)a d Xi a n ’ n Itrain l tde ies yKe ce t cP  ̄e tt nen t a Su isUnv ri yS ini r c(oWANG o t i f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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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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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本文从社会基础、理论依据、比较法角度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效力、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辅助性功能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论,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想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了避免这种探讨流于形式而缺乏针对性,这里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求体系上的完整,只求尽可能透彻地说明此问题,希望通过探讨,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

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 债就象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正如梅因所说,法锁的意象沾染了和渗透了罗马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每一个部分。

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

[2] 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的法谚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

这种理论,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持之不易,至今仍是区别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内容、体系的基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个人本位逐渐让位于社会本位。

依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义务的负担不仅仅出于义务人的意思,法律的任务也不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

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可以强加给人们特定的义务,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

所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原则,对债权采取类似物权的保护方式,强调与债的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债权则为必要。

[3] 如果放任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时常会使对债权人的保护落空,甚至鼓励第三人与债务人串通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其结果,自然破坏了社会所希望的交易规则和自由竞争的环境,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物权和债权相互借鉴各自的保护手段以保障自身的权利的实现,因而形成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趋向。

债权物权化的趋向不断发展,就使债权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侵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几乎具有相同的内容。

”[4]让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债权势在必行。

借鉴物权的保护方法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另外通过债的关系使财产的流转和利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现代财富的中心,已由物权移向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

“在人们将其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的固守财产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从封闭呆滞的财产流转朝向开放灵活的财产流转的过程中,债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不断加强。

”[5] 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正是对债权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的回报。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和完善。

在中国,普遍存在民事主体意识缺乏,民事权利知之甚少,大多数民事主体既不懂得如何行使、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也不习惯于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下,受利益驱使,更容易发生侵害他人合法债权的行为。

引诱违约而侵害债权的例子大量存在,即在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基于效率违约的考虑(他从第三人那儿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将对债权人因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损失)而违约。

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过去由债权相对性概念及其规则构成的制度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和例外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造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以免毫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6] 用庞德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当社会生活需要某种法制的新形式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形式会被创造出来;当社会生活不需要某种法律的形式时,即使它具有神圣的外衣,也最终会被抛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它的建立就是“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的映证。

首先,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即反映和确认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减少了不确定性。

传统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一旦债务人无力赔偿,或者债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突破了以债的相对性为基础的违约救济,添加了第三人担负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使得法律对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完整,增强了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其次,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其本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引诱他人违约、直接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致其履行不能、排挤竞争对手的直接侵害债权等行为层出不穷,极大地损害了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的发展遭到扭曲。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予以否定评价,使第三人的不法竞争行为受到制裁,可以有效地制约第三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也有利于实现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关系。

[7]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经济活动需要由合同加以联系才能进行,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的复杂的网络,一个合同不能履行,则会破坏人们在财产上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甚至造成一系列合同不能履行,影响到社会交易秩序。

为了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止引诱他人违约、干涉合同关系等各种侵害债权的行为。

尤其是因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常常具有直接加害于债权人,破坏合同关系的恶意,该行为在性质上比一般违约行为更有害于社会交易秩序,如果不能通过侵权制度制裁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8] 因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债权是否具有可侵犯性,历来有否定说和肯定说。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

依此理论,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时,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否定说论者正是由此而获得的结论。

肯定说论者在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上对传统观念进行了更为精确的阐释,在此基础上扫除了在债权不可侵性面临的债权相对性这一“绊脚石”。

如台湾学者李肇伟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分,亦只能就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对抗一般人为目的之不同而言。

于是在绝对权,因一般人须履行不侵害之义务,而得对抗一般人,得谓对世权。

而相对权,既须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固得对抗特定义务人;而一般人仍须负不侵害之义务,是仍得对抗一般人,自不得谓对人权。

故绝对权为对世权虽可,以相对权称对人权则不可也。

”[9]也有学者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权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

”[10]现在,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逐渐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

那么债权被侵害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引起,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对此,让第三人能因其对债权的损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各国的理论依据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规范和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设条对其保护对象采概括规定,解释上理应包括债权。

德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其民法典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的规定。

而台湾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通说是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利益,是无形财产,应当包括在“财产”概念中,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

从上面《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债权作为一种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这是由宪法确立的权利不可侵犯性原则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决定的。

并不因为债权自身的特性即相对性和非公示性而排除在权利保护体系-侵权行为法之外。

即凡法律上的权利,皆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于物权然,于债权独何不然”。

[11]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在大陆法系,虽然多数国家的学者在理论上认可债权的对世性,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对债权予以侵权救济的典型案例,但各国立法对此均持审慎态度,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纯粹法律规则在法制上尚属空白。

但各国学者和法官采取迂回手段,对现存的原则性立法进行扩充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力求在现行法制框架内为债权的侵权救济寻求合理的请求权基础。

自20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需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已为多数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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