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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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鼓励教师不断改革创新,认真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并积极指导学生在升学考试、学科竞赛、创造发明、文章写作等方面取得优良成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励办法,以奖励工作出色的教师和职工。
二、奖项设置
讨论决定。
2.学校以及学校工会评选的集体荣誉包括:先进年级组、先进教研组、优秀办公室。
(二)教育科研成果奖
(1)评选活动围:教育系统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和教研室组织的评选。教育学会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学校统一申报的课题,申报费、鉴定费由学校支付。
(3)成果通过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子课题成果奖金折半计算。
(5)鉴定时无等级者视作三等奖。
(6)课题主要负责人获奖金的50%,其余奖金为参与者均分。
(7)课题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凭证,课题交流以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或证书为凭证。
会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同一论文重复获奖,发一次最高奖。
(3)论文参评费和打印费教师自理。
(4)论文发表:以稿费单和报刊杂志原件为凭证,奖金为稿费的倍数。发表围:具有LSSN、CN刊号的正式出版并且属于教育和教学研究方面的刊物。刊登在非正式出版刊物、学院高校学报的增刊、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刊物的文章不计奖。
(5)论文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凭证,论文交流以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或证书为凭证。
(6)案例的奖金为表中标准的二分之一。
(三)教师素质奖
(1)评选围:经学校教务处或政教处同意,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参加的优质课评选。校级是由教务处或政教处组织学校级别的评选,学部或教研组的评选活动不在奖励围。
(2)凡出校交流上课、教研节联谊上课、“送教下乡”上课均为校级一等奖。
(3)教室外出上课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1)评选活动围:教育系统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和教研室组织的评选。教育学会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参赛项目围:基本功比赛、说课比赛、教案评比、课件评比、解题竞赛。
(3)凡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必须经校办公室登记,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参赛。
(4)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发一次最高奖。
(5)参赛费教师自理。
3.教师高学历奖
(1)合格学历围:小学为大专,中学为本科。
(2)在此基础上,获得高一级学历或者获得第二学历的,奖励6000元。
(3)学历进修费用由教师自理。
(4)合格证书围:计算机、普通话
(5)心理健康辅导证书奖励:C证为600元,B证为1000元,A证为2000元。
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参赛项目围:
(3)体育比赛说明:
A.中小学田径运动会,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5、6名为三等奖。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20%,团体总分第二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10%,团体总分第三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5%。
B.定向运动比赛,第1、2名为一等奖,第3、4、5、6名为二等奖,第7、8、9、
10、11、12名为三等奖。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20%,团体总分第二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10%,团体总分第三名的奖金为获奖运动员个人名次奖总和的5%。
C.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等团体项目,第1、2名为一等奖,第3、4名为二等奖,第5、6、7、8名为三等奖。奖金为该等级个人奖金乘以项目队员人数。
D.市属学校级别比赛不在奖励围,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E.破纪录每项按一等奖加一倍;
(4)艺术比赛说明:
A.团体项目,第1、2名为一等奖,第3、4名为二等奖,第5、6、7、8名为三等奖。奖金为该等级个人奖金乘以项目队员人数。
B.市属学校级别比赛不在奖励围,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C.学生个人艺术考级:B级以市二等奖计算,A级以市一等奖计算。考级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5)凡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必须经校办公室登记,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参赛。
(6)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发一次最高奖。如有比一等奖更高的奖项,按一等奖的1.5倍计算。
(7)所有学生比赛获奖,奖金总额的10%支付给参赛学生的班主任。如若干个班级的参赛学生人数均等或相差不大,则各班主任均分奖金总额的10%,如各班参赛学生非常不均匀,则按参赛学生比例共分奖金总额的10%。
(8)各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读书、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按学科竞赛办法奖励。
(9)指导学生习作发表:以稿费单和报刊杂志原件为凭证,奖金为稿费的倍数。发表围:具有LSSN、CN刊号的正式出版的刊物。指导学生在晚报等市级报纸发表的作品,每篇10元,在校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每篇5元。
三、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