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本市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价格,生活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合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月份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三、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用电,应单独挂表计量,采暖用电与居民“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四、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五、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和平区居民供热“煤改电”试点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家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15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农村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6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津价管[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93号)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在全市范围按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居民自来水价格已于11月1日进行了调整。
考虑到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以外的区域居民用水比例、管网漏损率以及水价调整需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明两年分步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自2010年12月31日起,调整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0元、0.69元、0.58元和0.74元;调整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0元;调整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0元和0.49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76元;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91元;将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63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1)-津价管[2011]102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1)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价管[2011]102号)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水价调整三年方案,为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状况,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自来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和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
具体安排是: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50元调整为7.85元,提高0.3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1.90元调整为22.25元,提高0.35元。
具体收费办法是: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二、推迟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
去年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分两步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
综合考虑当前物价形势,今年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适度推迟出台。
三、有关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调整因素,研究制定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四、各供水企业对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五、各级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节能挖潜,努力消化涨价因素。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管[2011]5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管〔2011〕53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增加的部分成本,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现将适当调整我市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
其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规定,我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68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0.3838元。
三、国家规定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
四、调整后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五、电网经营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
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
要严格执行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行次电厂名称装机容量(万千瓦)现行电价(元/千瓦时)调后电价(元/千瓦时)注1陈塘热电有限公司66.00.38200.383813.50.44620.44802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60.00.43680.438660.00.38200.38383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100.00.44580.44764大唐盘山发电有限公司120.00.38680.38865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80.00.38200.38386军电热电有限公司70.00.38200.38387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66.00.38200.38388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200.00.38200.38389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20.00.45510.456910大港电厂131.00.40780.409611石化公司热电厂20.00.36700.368812静海热电厂6.50.47980.481613永利热电有限公司12.00.46080.462614富源热电有限公司3.50.44620.448015天津碱厂新一号6.00.36700.368816滨海电力有限公司5.60000.58000.5818容量:69.90元/千瓦.月17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12.00000.46930.4693关停机组18军粮城发电厂#3、4机组10.00000.38200.3820关停机组19陈塘热电有限公司#1-3机组10.00000.44620.4462关停机组——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20
•【字号】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
•【施行日期】201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现就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至到16%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
时降低1.85分钱;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
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
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6月20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津价商[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8〕161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8]1677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决定实施煤电联动,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市发电企业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16分钱。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4年前投产并进行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的电厂燃煤机组实施脱硫加价,相关企业燃煤机组的加价标准经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其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并向我局提交验收报告后另文下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解决我市滨海电力有限公司燃气机组2007年天然气调价影响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双港垃圾焚烧电厂、于桥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偏低、经营亏损以及厂网分离的个别老电厂遗留的价格矛盾进行疏导,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47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硫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6]161号)文件中的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停止执行。
七、上网电价调整后,各有关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
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
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
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选择按照天津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津价商[2002]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2年2月25日起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为0.41元,其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件。
我市的趸售电价,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趸售电价待市电力公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审定后另行下达。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津价工(1999)1002号)中的《天津地区电价附表1、附表3、附表5》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津价工(2000)352号)中的《天津市农村过渡期电价》同时废止。
二、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国家决定将我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
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29元;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043元。
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电力部门直供的城市和农村各类用户(执行开发区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按照国家规定,适当降低向本市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3.13•【字号】津价市[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津价市[2003]93号)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经调(2002)2848号)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工作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决定对我市现行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这次调整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原则,一是围绕国家计委规定的监测品种、方法、上报时间和对价格监测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确保国家规定的监测任务的完成。
二是对属于本市现行的价格监测目录不作太大调整,以保持监测网络的相对稳定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二、调整价格监测报表(一)将原《天津市国营、农贸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二)将原《天津市蔬菜零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蔬菜鳞价格监测表》。
(三)将原《天津市郊县农产品、农资价格监测表》增项后分别调整为《天津市区县农产品价格监测表》和《天津市区县涉农收费监测表》。
(四)将原《天津市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
(五)将原《天津市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六)将原《天津市服务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城市居民服务价格尖表》。
(七)将原《生猪成本及销售价格监测表》调整为《天津市生猪成本及出场价格监测表》。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要按上述表中规定的监测品种报送监测数据。
三、调整采价、报价时间(一)《天津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和《天津市城市居民蔬菜零售价格监测表》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物价局负责填报,上报时间将现行的5日报调整为旬报,即每月5日、15日、2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监测数据。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津价商[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7]263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规定,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
根据国家政策,将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的两类气价调整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它用气三类气价。
二、适当提高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国家将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后,我市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也相应等额提高,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顺加0.40元。
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市燃气集团、天津港益供热公司、津海燃气公司、天联公用事业公司、华燊燃气公司(供武清开发区)和西青开发区燃气公司销售的工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
(具体价格见附件1)。
三、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关于车用天然气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不低于0.75:1的规定,供出租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96元调整为3.60元,提高0.64元;供公交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60元,提高1.00元。
四、居民用气、其它用气的两类气价继续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做调整。
(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五、鉴于目前国产液化或压缩天然气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市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7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2023年电费收费标准表是多少
2023年电费收费标准表是多少2023年电费收费标准表是多少?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2023年居民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居民用电价格将进行调整,其中,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将按照“三部分”收取:一是基本电费,二是电量电费,三是力调电费。
2023年新电费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1、居民用电:居民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5元/度;2、工商业用电:工商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6元/度;3、大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元/度;4、小工业用电:小工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5元/度;5、农村用电:农村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3元/度;6、农村生活用电:农村生活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2元/度。
此外,2023年新电费收费标准还将推出更多政策性支持,以更好地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建设,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电力消费的效率,改善电力消费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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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标准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不超过210度,总累计电量不超过2520度,正常按规定的电价收取。
2、第二阶段: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在210和400度之间,总电量不累计超过4800度,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3、第三阶段: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在400度以上,累计电量在4800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电费按照用途主要可以分为居民用电、农业用电、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不同用途的电费是不相同的,而且电费价格的高低会影响家庭生活开销,但是每年电费价格都会做出调整。
不同城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不相同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上网电价(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
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是:(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津价商[2005]3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津价商〔2005〕380号)市水利局、市市政工程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2元调整为0.70元,提高0.48元;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仍按每立方米0.22元执行,不做调整。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提高0.20元;其它各类用水(含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10元,提高0.10元。
三、调整源水水费结算比例。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与市水利局源水费的结算比例,由现行按购水量的90%结算改为按购水量的100%结算。
四、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整为3.40元,提高0.50元;供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工业、商业、金融业、建筑等行业用水分别由每立方米4.40元和4.60元一律调整为5.60元,分别提高1.20元和1.00元;供经营服务业用水继续按每立方米5.60元执行,不作调整;供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00元调整为20.00元,提高2.00元。
上述自来水销售价格均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以上价格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收费时间为: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津价商[2001]224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1]224号)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7元调整为1.77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每立方米1.47元调整为2.27元;工业、交通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67元调整为2.27元;商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7元调整为2.27元;金融、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87元调整为2.67元;宾馆、饭店、娱乐业以及饮料、酿酒、烟草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4.27元;高档洗浴业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5.27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中均含10%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在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之外,继续征收库区扶贫基金每立方米0.03元。
三、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它各类用水继续在自来水价格之外征收自来水建设基金每立方米0.10元。
四、收费办法:对居民用户从9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从8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在此之前一律按原价格收取水费。
五、你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此次水价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好调价措施出台后的收费工作。
在实施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津价工[2000]352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津价工[2000]352号)天津电力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天津市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计基础[1998]246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城乡用电同价过渡期的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现将规范我市农村乡以下电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实行城乡用电同价过渡期电价。
鉴于我市各区县农村已经完成乡级供电体制改革并基本完成低压电网改造,具备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条件。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8月1日起统一规范我市农村乡以下各类用电价格,实行过渡期电价。
过渡期电价构成是: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具体作价公式是:农村过渡期电价=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暂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096元;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09元。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补偿农村电工工资、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其中:用于补偿农村低压电网线损按每千瓦时不超过12%掌握;其余用于补偿农村电工工资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
差价还息专项资金原则上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0245元、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0185元掌握。
电力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要及时上缴到天津电力公司指定帐户,未经市物价局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或拆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160号)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用电价格,施工用电价格由原来
0.75元/度调整为0.78/度。
本次调整价格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九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6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67号)市电力公司、市民政局、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2月20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1元调整为0.45元。
二、为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民政优抚救济家庭(如城镇特困救助户、农村“五保户”)给予适当的补贴。
相关补贴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电力公司具体实施。
三、认真做好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收费工作。
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2月20日起新购买的电量全部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凡是每月抄表的,从3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是每两个月抄表的,从4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
四、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级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购电和居民用电价格的监测,加大电力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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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5]6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5〕67号)
市电力公司、市民政局、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2月20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1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