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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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5]6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5〕67号)

市电力公司、市民政局、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2月20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1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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