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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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
检验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船检〔2011〕254号发布时间:2018-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我局制订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1.1 本指南阐述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所进行的检验。
1.2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2.1 初次检验
2.1.1 干舷核定
(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测量实船型深与批准图纸相符。
2.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高低偏差应在±1.Omm范围内。
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
1.O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
2.Omm。
a.海船载重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即左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左边,右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右边。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1所示。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
)
b.内河船舶左右舷的载重线标志相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所示。
c.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内河船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
600mm处。
以两种常见内河船舶线型示意,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分别如图3和图4所示。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
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一般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
如因船体材质原因上述方法难以实施,可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2.1.3 确认主船体的油漆颜色符合规定要求,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油漆清晰可见。
2.2 营运检验
2.2.1 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
有怀疑时,应实船测量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载重线证书中记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
2.2.2 检查主船体油漆颜色是否清晰、正确,必要时应要求重新油漆。
10.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杜,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我局制订了《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便于识别船舶实际装载情况,防止营运船舶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关于水尺勘划的要求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鸡和非营业性游艇。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船舶中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船长20m 及以上的钢质船舶还应进行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旅游客船可以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规定要求。
如现有船舶已永久勘划水尺标志,且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可不按本规定修改。
第五条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示意图见附件1)。
(二)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应确保其清晰可见。
船体颜色应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第六条船舶的首部、中部和尾部两舷均应勘划水尺标志,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船舶水尺标志勘划》)。
第七条船舶初次检验时应核定干舷和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和船体颜色标识。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确认主船体的颜色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颜色标识是否清晰、正确,必要时应要求重新油漆。
一般情况下,应校核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