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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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工匠素质。

4通过曹国富等“大国工匠”先进事迹的介绍,激发学生崇尚“工匠精神”的氛围

工匠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引领、熏陶和培育,教师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介绍大国工匠的先进事迹,例如:介绍为航母加工核心部件的“大国大匠”曹光富的事迹,体现出了他在数控技术领域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乐于奉献的工匠精神。何为“工匠精神”,曹光富说,他理解的“工匠精神”就是要敬业、要学习、要奉献。要对工作有一种热情,有一种执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提高能力;要有奉献精神。曹光富的人生追求,体现的就是“大国工匠”的时代担当,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通过曹国富等大国工匠的事迹讲解,在学生中形成崇尚“工匠精神”的氛围,为学生树立了人生标杆,激发了学生努力钻研技术的热情。

5以体现“工匠精神”的教学质量动态监控与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实训质量

为了激发指导教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发挥“工匠精神”在数控技术实训中激励作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工匠精神”的核心内涵构建了实践教学质量动态监控与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教学质量动态监控与评价模式[4]。学生通过对指导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促使指导教师按照

“工匠精神”所对应的评价指标要求,不断规范自身的教学行为、实践能力和教学能力,用教师高尚的情操和高超的专业技能来感染和吸引学生,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在潜移默化中获得提高,从而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6结语

数控技术实训是金工实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匠精神”重要载体,通过实际产品的生产,使学生逐步感悟出“工

匠精神”

的强大动力,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热情,从而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5]。

参考文献:

[1]李儒银,李宁,孔凡凤.将“工匠精神”融入高职实践教学的策略研究[J].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4):51~53.

[2]查正卫.工匠精神引领下数控专业校内生产性实训教学研究[J].内燃机与配件,2017(07):142~143.

[3]刘立红.论新时代工匠精神培育与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融合的意义[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8(07):34~35+69.

[4]梁平,李春.将工匠精神融入实践教学完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7(21):147~149.

[5]李萍华.高职计算机实训教学中的学生“工匠精神”培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02):99~100.

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毕思佳

作者简介:毕思佳,女,1994年出生,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理论。

前言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损失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的本意是为了弥补在违约责任基础上法律的空白,虽然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定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其不完善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学说之间分歧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不能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不利于法律的安定性。

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次由德国法学家鲁道夫

·冯·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接触或磋商之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未尽保护、

通知、协力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应付损害赔偿责任[1]。其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缔约中某一方有过错、缔约一方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给另一方带来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概述2.1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对象不同的国家之间对此有着不同的标

准,如德国民法保护的利益是信赖利益,同时也包含履行利益,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所保护的利益不仅包含着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往往也保护着期待利益。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要规范的是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之间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要保护的对象是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相结合。

2.2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2.2.1限于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范围不仅应包含信赖利益也应包含固定利益的损失,而不涵盖期待利益。缔约人在通过提起缔约过失责任之诉来获得赔偿之后,再提起另一诉讼即侵权之诉则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展开。

同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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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更加严格,侵权责任的主张也就更加困难,将加大当事人举证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从而给违反法律的一方提供避风港,降低违法成本。

2.2.2信赖利益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关于信赖利益的范围的问题主要聚焦于是否包含间接损失。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范围应该包含间接损失:首先,间接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同直接损失一样,都是基于过失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销的根本原因使得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机会[5];其次,在实践中,过错方经常以此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不正当的优势,压制当事人正当的商业机会,在给受害方带来经济上损失的同时,也遏制了受害方其他的发展机会,破坏市场规则,挑战交易安全的底线。

2.2.3非财产损害不被信赖利益的范围所包含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范围不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过错方的违约行为一般不会导致相对人的身体、精神、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即便是发生意外也很难归责于过错方;第二,过错方在故意或过失违约的情况下,只是不能订立合同,对于合同相对人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失难以预见;第三,由于非财产性损失在确定过程中较为复杂,更困难的是确定精神损失,这在实践中可以有很好的体现,由于其难以计算,且主观性较强,因此非财产性损失不宜作为信赖利益范围的一部分。如若产生了此类纠纷,侵权责任也能够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提出侵权之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之原则3.1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可多于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否不应多于履行利益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不同学者间探讨的重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应当多余履行利益的原则。其原因在于:履行利益是如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获得的最高利益,成立合同本意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6];其次,本着平等对待双方当

事人的原则,在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损失得到补偿的前提下,也应该防止缔约过失人付出远远高于履行利益的赔偿,防范赔偿权利人以此趁机取得非合理的利益。

3.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缔约过失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过失而导致产生损害或扩大损害,而如今受害一方当事人同时存在过失促使损害产生或者扩大,从而致使不能完全将赔偿之责归结于缔约过失人一方,应相应减轻其赔偿的数额。为了防止受损害的一方将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后果推脱到缔约过失人一方,从而避免承担责任,在笔者看来,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该规定过失相抵原则,以此来保护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3减损原则

减损原则是指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后应当采用一定行为以防止扩大损害的发生,如若未及时采取行为则无权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超过的损失。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减损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缔约双方当事人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减损原则的适用约束了赔偿权利人,防止赔偿权利人故意怠于采取措施期待利用扩大的损失向缔约过失人追责,充分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合理平等的对待。

3.4损益相抵原则

指虽然受害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失,但在受到损失的同时也得到了一些利益,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利益从损害的数额中除去。规定损益相抵原则的目的在于因为受到损害的一方遭受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是在同一个原因即对方的过失的基础上产生的,仅计算其受到的损失并非受害方真正的损失,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要减去受害方所获得的利益以此体现公平公正。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在制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方面已经做出了相对周全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4.1立法上的问题

《合同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虽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但过于宽泛,未对赔偿范围做出明晰而具体的规定,导致

在适用的过程中双方赔偿范围的界定不能达成一致,这使得部分当事人钻法律的漏洞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今后立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方面我建议:第一,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安定性;第二,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也应进行明确的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的数额。

4.2实践中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定性的方面存在着较为模糊的因素,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因为学说的分歧也会导致适用的不一致,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往往只需承担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利息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无法适用会使违约方减少承担很大的损失,因此很难体现司法的正义,而为过失之人提供避风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5.

[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5.

[3]梁春海,刘晓军.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辨析[J].河北:河北法学.2005(08):11.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

[5]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5.

[6]李国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J].北京:学术探索,2005(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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