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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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纲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信用评价定级结果并公布。

第四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
2、组织对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
3、协助市交委做好本辖区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质监站受市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在建市管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
2、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完毕;
3、协助市交委做好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质监站。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时填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相关建设单位。

第三章信用评价办法
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个等级。

其中:AA级和A级纳入奖励范畴,作为信用良好名单公布,同时报交通运输部;C、D级纳入惩罚范畴,D级作为黑名单公布同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水运建设市场施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AA级、A级、C级、D级。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定级结果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级别。

第十条综合评分定级,采用百分制。

综合得分按95分<评分≤100分为AA级,85分<评分≤95分为A级,70分<评分≤85分为B级,60分≤评分≤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具体评价标准及评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定级中,当从业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各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直接考核定级通过履约检查、定期考核、事故调查和纪检调查等方式认定。

定级结果为A级、C级、D级。

履约检查,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以及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定期考核,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内河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评比工作。

事故调查,指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调查认定。

纪检调查,指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对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在年度内受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委对其质量、安全、进度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进行表彰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可直接定级为A级。

本条仅适用于我市水运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行为:
(一)通用行为
1、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不满足施工要求;主要人员更换未办理手续,或更换人员资质低于原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
2、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整改的;
4、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6、被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7、其他符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可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
1、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2、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
3、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
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且整改不力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情节较为严重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情节较为严重的;
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虚报工程量,情节较为严重的;
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直接考核定级时确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行为:
1、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的;
2、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相应业务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6、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二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7、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情节严重的;
11、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12、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单位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13、其他符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需纳入相应处罚范畴的。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交通运输部、本细则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省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5、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降级的行为。

第十七条以下几种情形可直接定级为AA级:
1、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的项目部,在该合同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该项目部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2、从业单位在本年度内承担的同类工程项目部考核均为A级的,则该从业单位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3、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项目部,则执行本条款第1点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在其信用等级还未评定前,其信用等级按B级定级。

第十九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定级前,由市交委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期内,从业单位若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 、A级从业单位,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在评价定级有效期内,对信用评价定级为AA级、A级和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分别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和主要人员信用加分和扣分条款,百分制原则上信用加分和扣分均不超过2分。

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考核单位应在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有关信誉档案记录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建设单位、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质监站、市交委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与《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配套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
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
评价人:复核人:
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附件2
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
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
评价人:复核人:
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附件3
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
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
评价人:复核人:
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附件4
当从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有多个时,按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S=1n i =∑(Li*Hi )/1n
i =∑Hi 式中:S —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Li —企业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 —企业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 —企业从业的合同段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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