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月2月1日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1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减排政策和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推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减排行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是针对这一机制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确保减排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交易主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减排交易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相关组织。
减排交易主体应具备一定的减排能力,并在减排行动计划中明确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
三、减排交易规则减排交易的规则包括减排配额分配、减排交易标准和减排交易流程等。
1. 减排配额分配减排配额是指减排交易主体获得的减排权益。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减排配额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减排能力、减排成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减排交易标准减排交易标准是指减排交易的基准和标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减排交易主体必须达到一定的减排标准才能进行减排交易。
减排标准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整。
3. 减排交易流程减排交易流程包括减排交易合同的签订、减排配额的交割和减排成果的认证等环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减排交易主体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减排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减排交易监管减排交易的监管是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环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减排交易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并建立减排交易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减排交易信息。
五、减排交易激励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减排交易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包括减排交易补贴、减排成果认定和减排成果奖励等。
六、减排交易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减排交易的效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减排交易的效果评估,包括减排成果、减排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活动。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参与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以下符合条件的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一)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二)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三)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四)审定与核查机构;(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要求的主体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每个主体只能开立一个注册登记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应当以申请登记主体本单位或者本人的名义申请开立,不得冒用或者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也不得使用虚假证件。
第七条注册登记机构对相关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的,不予开立,并告知申请主体。
第八条已经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发生以下信息变化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信息变更:(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账户代表信息及联系电话;(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分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二O—二年六月十三日通知听语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1]【2]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二年六月十三日暂行办法听语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忠林2023年12月29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引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种指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市场机制。
为了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加强监管和管理,本文档旨在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促进企业自发采取减排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
1. 目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有:•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
2. 交易参与主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2.1 企业企业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核心参与者。
企业可以自愿参与减排交易,并制定减排目标和计划。
同时,企业需要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将其提交给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和认证。
2.2 政府政府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监管主体。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促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发展。
政府还需要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减排行为,并对不履行减排义务的企业进行制裁。
2.3 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监测、核实和认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资质,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认证结果将作为企业减排措施执行的依据。
3. 操作流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操作流程如下:1.企业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制定减排目标和计划,并提交给政府备案。
2.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监测和统计,形成减排报告,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核实和认证。
3.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核实和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
4.企业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认证报告,制定减排措施并实施。
5.企业定期汇报减排进展和效果给政府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6.政府对企业的减排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查,并记录在案。
【发改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和证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纳入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行业技术特点、减排潜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配额总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配额。
登记注册系统是配额权属的依据。
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市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规则并采取有效的统计监督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能力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业务,鼓励探索碳信贷、碳保险等创新业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想象一下,咱们每个人都在呼吸,吃饭,开车,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其实都在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间久了,这可就成了个大麻烦。
所以,什么是自愿减排交易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企业和机构自愿减排温室气体,然后把减排量拿去交易,卖给需要排放的其他企业。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获得好处,既能赚钱,又能为环境出一份力,真是一举两得,对吧?想想你我每天都在用的东西,手机、电脑、冰箱,甚至你家那只懒洋洋的猫,这些东西都需要能量,而能量大多来自于化石燃料。
结果,温室气体排放就像打了无数个喷嚏,给地球带来了“感冒”。
自愿减排制度就是希望让企业能够更积极地参与到减排中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就像是班级里有个同学主动请缨做清洁工,大家都会受到鼓舞,纷纷加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
这样一来,企业们就能通过减少排放来获得减排指标,然后把这些指标转手卖给那些还想增加排放的公司。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企业要自愿减排呢?这其中的原因可是五花八门。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形象,想要吸引更多的客户;有些则是为了响应国家,获得一些支持;还有些企业是因为他们真心想为环保做贡献,毕竟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嘛!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自愿减排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它不仅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还能推动技术进步,谁不想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呢?咱们再深入点聊聊这项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
企业自愿减排后,会产生一个“减排额度”。
这些额度就像是小票一样,企业可以把它们交易给其他需要的公司。
想象一下,企业A通过改进工艺减少了100吨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时它就可以把这100吨的减排额度卖给企业B,B需要更多的排放额度来满足生产需求。
这样一来,A能获得一些收入,B也不至于因为减排过多而无法正常运转,双赢的局面可谓是“门当户对”,谁都不吃亏。
这个交易制度也不是完全没有挑战的。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 (3)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本文档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和具体实施细则。
1. 简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推动企业自愿参与减排行动,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在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通过交易机制获得相应减排权益的企业。
2. 基本原则2.1 自愿性原则: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基于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
2.2 清晰性原则:交易行为应明确、清晰,包括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2.3 公平性原则:交易应公平、公正,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操纵。
2.4 透明度原则:交易信息应公开透明,所有相关数据应向公众提供。
2.5 可追溯性原则:交易行为和减排行为应可追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3. 参与主体3.1 减排主体:参与减排交易的企业需满足一定的减排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3.2 接受减排权益的主体:接受减排交易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减排能力和资源,并愿意为减排权益支付相应的费用。
4. 减排交易流程4.1 减排目标设定:参与减排交易的企业需制定减排目标,并报送给管理机构审批。
4.2 减排行动实施:企业需采取一定的减排措施,确保达到设定的减排目标。
4.3 减排量计算与核查:管理机构将对企业减排量进行核查和审核,并予以认定。
4.4 减排权益交易:符合减排目标并通过核查认定的企业,可以将减排权益进行交易。
4.5 交易监管:管理机构将对减排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
5. 减排权益的获取和使用5.1 获取减排权益:符合减排目标并通过核查认定的企业,可获得相应的减排权益。
5.2 减排权益的使用方式:企业可将减排权益用于达成自身的减排目标,或者进行交易获取经济收益。
6. 交易费用与税收6.1 减排权益的费用:减排权益的费用由减排主体和接受减排权益的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6.2 税收政策:政府将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鼓励参与减排交易,并减少减排行为的经济成本。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碳排放管理师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碳排放管理师考试练习题(含答案)1.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单选题]A.5%(正确答案)B.5-10%C.10-20%D.不限制2. 林业碳汇项开发环节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签发备案的减排量()。
[单选题]A.设计文件B.审定报告C.监测报告D.核证报告(正确答案)3.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何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
[单选题]A.2021年7月16日(正确答案)B.2020年7月16日C.2021年1月16日D.2021年6月30日4.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类型是()。
[单选题]A.期货B.现货(正确答案)C.债券D.托管5. 配额清缴的管理权属于()。
[单选题]A.省科技厅B.省生态环境厅(正确答案)C.省财政厅D.省发改委6. 我国于哪年开始建立碳足迹标签制度()。
[单选题]A.2021B.2005C.2017D.2018(正确答案)7.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规定,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是多少二氧化碳当量(CO2e)()。
[单选题]≧10万吨>2.6万吨<10万吨(正确答案)10-30万吨8.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于2020年几月几日召开()。
[单选题]A.7月16日B.9月22日(正确答案)C.9月25日D.4月30日9. 我国将力争于哪年前实现碳达峰,哪年前实现碳中和()。
[单选题]A.2025、2045B.2030、2060(正确答案)C.2030、2050D.2035、205510.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英文缩写是()。
[单选题]A.CDMB.CERER(正确答案)D.JI1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什么时间之后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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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分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发改气候〔2012〕1668号•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通知听语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1][2]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暂行办法听语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
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1][2]第二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第九条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
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三)项目的额外性;(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
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二)项目概况说明;(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五)具有额外性;(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1][2]第三章项目减排量管理第十八条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1][2]第四章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1][2]第五章审定与核证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1][2]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