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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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6〕 27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 32号)的规定,从 2006年 1月 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 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基: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0、X1、 X2... X n-1: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 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 1、 C2、 C3... 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每年均按1.0确定;

Z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晋政发〔 2006〕3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 11%及其以上比例

( 2006年 1月 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过: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0、X1 、 X 2 、... X n-1 :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 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 1 、 C 3、 C 3 ... 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 96元, 2007年为 72元, 2008年为 48元, 2009年为 24元, 2010年以后(含 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具体办法按晋政发

〔 2006〕 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二、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 1998年 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生活费计算公式:

退职生活费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 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 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为晋劳社养〔 2002〕 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办法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执行。

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晋政发

〔 2006〕 32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它有关问题,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晋劳社养函〔 2004〕 19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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