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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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保障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自己的作息时间,凡不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的,皆视为迟到或早退。
二、迟到、早退者,普通员工每人每次罚款20元,中层干部每人每次罚款40元,公司领导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或4小时,并且没有请假的,记旷工半日,扣当日100%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并且没有请假的,记旷工一天,扣当日200%工资。
四、当班期间打盹、串岗、脱岗者,罚当事人20元,罚当班班长40元,罚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50元。
五、当班期间睡岗者,罚款50元,睡岗累计两次者解除劳工合同。
六、当班期间,不得在岗位打牌、看小说、吃零食、上网或干其他与工作不相干的事,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一经发现罚款100元,累计超过三次的,免除其职务。
八、班前班上严禁喝酒,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员工上班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穿高
跟鞋在岗位上操作,违者罚款20元。
十、坚持公开考勤,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者,发现每错报1人次对部门罚款50元,3人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每虚报1人次,对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全公司通报并予以辞退。
十一、员工有事要请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事假工资,凡请假超过期限没有申请延期者,或有延期申请者且未经过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并予以200%的日工资罚款。
十二、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有权予以除名。
十三、上班期间,不得聚众闲谈、嘻戏、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
十四、上班期间,外出人员必须凭签发的出门证出门,门卫人员应严格出门手续,查到有违规出门,门卫人员不进行制止的,罚门卫人员50元/人次。
上述各项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