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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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和反补贴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定义1. 补贴:指政府向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形式。

2. 反补贴措施:指对补贴行为采取的法律、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限制或制裁。

三、补贴政策1. 补贴申请: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补贴金额及用途、财务报表等。

2. 补贴审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机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3.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定制,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4. 补贴资金管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补贴绩效评估:政府应定期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补贴政策的依据。

四、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公开、透明,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2. 反补贴措施种类:反补贴措施可以包括征收反补贴税、限制进口、采取补贴抵消措施等。

具体措施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决定。

3. 反补贴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4. 反补贴调查期限:反补贴调查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5. 反补贴调查结果:政府应及时公布反补贴调查结果,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企业有权提出申辩和上诉。

五、信息共享和合作1. 信息共享:政府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合作效率。

2. 合作机制:政府可以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推动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补贴方(以下简称“A方”)和受益方(以下简称“B方”),双方后续简称“A方”和“B方”。

二、补贴的目的和原则1.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B方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的发展和创新。

补贴方将提供经济、物质或技术资源来支持B方的活动。

2.双方同意根据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核实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补贴分配。

三、补贴方式1.补贴可以以经济资助、物质资助或技术支持的形式提供。

2.B方应提供完整的计划,说明补贴所需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便补贴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补贴分配原则1.补贴分配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考虑以下因素:a.B方的发展潜力和前景;b.B方对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c.B方的财务状况和能力;d.B方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e.B方的创新和研发能力。

2.补贴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B方的表现调整补贴额度和分配方式,双方应保持沟通并及时进行调整。

五、补贴的履行和监督1.B方应按照补贴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补贴的及时使用和正确分配。

2.B方应及时报告补贴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补贴方有权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3.补贴方有权根据B方的表现评估补贴的继续与否,并可以要求B方进行返还补贴,如果B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使用补贴或未能按照约定实现预期成果。

六、反补贴措施1.如果B方发生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补贴方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补贴、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补贴等,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方有权在补贴方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提出抗辩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八、争议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九、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决定终止。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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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标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并在签署后生效: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邮箱:[甲方邮箱]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邮箱:[乙方邮箱]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确保双方在此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1.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

第二条补贴措施2.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补贴措施,以促进乙方的发展。

2.2 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权益。

2.3 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支持、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2.4 甲方与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具体时间]内确定具体的补贴措施,并书面确认。

第三条反补贴措施3.1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3.2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倾销、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3.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补贴措施,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补贴措施,并追回已提供的补贴款项。

3.4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甲方对乙方的补贴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协议的内容及执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3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协议内容的保密性,避免泄露。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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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于(日期)签署,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

一、背景1.1 各方认识到,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扭曲。

1.2 各方希望通过制定本协议,建立一套公正、透明和可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以确保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得到遵守。

二、定义2.1 补贴:指为支持国内产业或产品而提供的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补贴、贷款、减免税收等。

2.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他国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税等。

三、补贴规则3.1 各方同意,在提供补贴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1.1 补贴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协议。

3.1.2 补贴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3.1.3 补贴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3.2 各方同意,在接受他国补贴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2.1 接受补贴的产品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3.2.2 接受补贴的产品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四、反补贴措施4.1 各方同意,在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应遵守以下原则:4.1.1 反补贴措施应符合WTO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协议。

4.1.2 反补贴措施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4.1.3 反补贴措施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4.2 各方同意,在应对他国反补贴措施时,应遵守以下原则:4.2.1 应对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4.2.2 应对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五、争端解决5.1 各方同意,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相关争议的解决中,应遵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5.2 各方同意,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并尽力解决争议,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本协议旨在针对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和协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第二条:定义1.补贴措施(Subsidy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财务援助,包括补偿、减免或在其他形式上减轻其负担的措施。

2.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指向企业或产业直接提供的财务援助,包括直接支付、贷款或担保等形式。

3.隐性补贴(HiddenSubsidies):指以不直接给予财务援助的形式,通过减轻企业或产业的负担或提供特殊待遇的措施。

4.反补贴措施(Countervling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采取的合法行动。

第三条:原则1.公平贸易(FrTrade):成员国应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补贴措施给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或产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透明度(Transparency):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及时通报补贴措施和相关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措施的性质和影响。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平衡的参与补贴措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的规定第四条:补贴措施的禁止1.除非符合例外规定,补贴措施应被视为禁止。

2.隐性补贴应被视为直接补贴。

3.例外规定包括国家发展计划、环保和区域发展等特殊情况。

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企业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六条:补贴措施的通知成员国应及时向WTO通报其所有的补贴措施,包括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的信息。

第七条:补贴措施的审查1.成员国可向WTO请求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利于企业或产业的不公平补贴。

2.审查应基于提供的证据,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补贴措施的争端解决如发生争端,成员国应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补贴措施的争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协议条款1.补贴措施(1)政府补贴:各方政府应当制定透明、公平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合理分配,减少对市场的扭曲。

政府补贴的发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给予优惠待遇。

(2)企业补贴:各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不得用于恶性竞争、扭曲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2.反补贴措施(1)监测机制:各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反补贴监测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公开,以便各方了解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

(2)惩罚机制: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补贴行为,各方政府应当加强惩罚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处罚力度应当适当且有实效,既能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又不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3)投诉机制:各方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诉机制,使得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违法补贴的行为,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回应。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重视投诉,及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3.合作机制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跨区域、跨国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推动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政府之间应当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加强执法力度,形成共同打击补贴行为的合力。

企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联合机制,共同应对补贴行为的挑战。

4.信息公开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披露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反补贴行动等。

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市场的透明度,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监督市场行为。

5.创新引领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通过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益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双方为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定义1. 补贴:指为支持、鼓励或保护特定行业、产品或企业而提供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

2. 反补贴措施:指为防止或抵消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而采取的措施。

三、补贴措施1. 补贴范围: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特定行业、产品或企业提供补贴措施。

2. 补贴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资金拨款、税收减免、优惠贷款利率等形式提供。

3. 补贴条件:乙方在享受补贴前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产量、质量、环境标准等要求。

4.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特定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乙方若涉嫌从其他国家获得不公平补贴,甲方有权进行反补贴调查。

2. 反补贴应对措施:甲方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数量等。

3. 合作与协商:在采取反补贴措施前,双方应积极展开合作与协商,寻求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信息交流与监督1. 信息交流:双方应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共享补贴和反补贴相关的数据、报告和调查结果。

2. 监督与评估: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乙方应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

六、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或纠纷。

2. 仲裁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接受仲裁结果的最终决定。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协议内容和补贴、反补贴相关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终止条件: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或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b) 一方违反本协议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c)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履行协议的情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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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编号]协议起草方:[起草方名称]协议签订方:[签订方名称]签订日期:[日期]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本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对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需求及合作意愿,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1.2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建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合作框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共同致力于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互利共赢。

二、定义2.1 补贴补贴是指任何形式的政府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减免税收等经济资源的直接或间接提供,以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产品。

2.2 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为了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补贴措施,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以维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秩序。

三、合作原则3.1 公平竞争双方承诺在贸易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采取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补贴或反补贴措施。

3.2 信息共享双方同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政策、反补贴措施、调查结果等。

3.3 互惠互利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优先考虑对方的利益,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四、补贴措施4.1 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制定和实施补贴措施时,确保透明度,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补贴期限等。

4.2 争端解决如因补贴措施引发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将采取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诉讼等。

五、反补贴措施5.1 调查程序双方同意在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5.2 通知义务双方同意在采取反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5.3 争端解决如因反补贴措施引发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将采取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诉讼等。

六、合作机制6.1 信息交流会议双方同意定期举行信息交流会议,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情况、经验分享等进行交流和讨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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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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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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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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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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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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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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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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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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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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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
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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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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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研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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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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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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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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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请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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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报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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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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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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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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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包括: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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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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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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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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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标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定义1. 补贴: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

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补贴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调查等。

三、补贴规定1. 补贴对象:双方约定将补贴对象限定为本协议签署方。

2.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

3. 补贴金额:双方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并在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4.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或终止。

四、反补贴措施规定1. 反补贴调查:一方如发现另一方存在补贴行为,可提出反补贴调查请求,被调查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反补贴税:如反补贴调查确认补贴行为存在,一方有权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其他措施:如反补贴税无法有效应对补贴行为,双方可协商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五、协议执行1. 协议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协议解除: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协议。

3.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八、协议解释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发生歧义,应以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

九、协议签署本协议以电子形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详细内容,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署。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编号]协议起草方:[起草方名称]协议签署方:[签署方名称]日期:[日期]1. 背景与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签署方承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重要性,并愿意通过此协议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2. 定义2.1 补贴: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财务或物质支持,旨在促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发展。

2.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他国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或企业的利益。

3. 补贴规定3.1 补贴范围:签署方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补贴。

3.2 补贴形式:补贴可以采取直接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市场准入便利等形式。

3.3 补贴限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签署方的利益。

补贴金额和期限应合理,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4. 反补贴措施规定4.1 反补贴调查:一方若认为另一方的补贴措施损害了其产业或企业的利益,可以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4.2 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协议的规定。

调查结果应公正、透明,并基于充分的证据。

4.3 反补贴措施:在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采取合理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或企业的利益。

5. 信息共享与合作5.1 信息交流:签署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提供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关的信息,包括补贴政策、调查程序、调查结果等。

5.2 合作机制:签署方应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和解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发的争议和问题。

6. 协议执行与监督6.1 协议执行:签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并确保相关政策和措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6.2 监督机制:签署方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签署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事宜,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补贴措施2.1补贴范围(1)本协议所指的补贴是指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贷款担保、直接或间接宝倫消费的价格补贴、政府担保或不计入进口物理的计量费用等等;(2)补贴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业、能源、运输、制造业、服务业等。

2.2补贴限制(1)各成员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关于补贴的规定;(2)各成员对本国企业的补贴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环境;(3)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扭曲国内市场竞争和干扰其他成员贸易的补贴措施;(4)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阻碍其他成员企业进入本市场的补贴措施。

2.3补贴申报与报告(1)各成员应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有关补贴的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2)申请补贴的企业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3.反补贴措施3.1反补贴调查(1)各成员有权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措施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2)反补贴调查应遵循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

3.2反补贴措施的实施(1)如果经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各成员可以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制;(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并尽量避免对其他成员的不合理歧视和损害。

3.3反补贴结果的宣告和通报(1)反补贴调查结果应及时宣告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2)各成员应对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相关信息。

4.争端解决各成员在实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各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调解、仲裁或争端解决。

5.协议执行和监督5.1协议签署后,各成员应按照约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

5.2各成员需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报告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情况,包括补贴的类型、金额和受益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一、定义1. 补贴:指为支持、促进或保护本国产业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他国补贴措施而采取的合法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二、补贴措施1. 补贴范围: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补贴。

2. 补贴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资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形式提供。

3. 补贴公平性:甲方承诺补贴措施将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歧视性地对待其他国家的产品或企业。

4. 信息透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补贴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三、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乙方有权在甲方实施补贴措施后,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提出反补贴调查请求。

2. 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协议的规定,包括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乙方有权根据反补贴调查的结果,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4. 限制措施的合理性:乙方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应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避免对甲方的措施产生不当限制。

四、合作与协商1. 合作机制: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关问题。

2. 信息交流:双方应及时、充分地交换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信息,以促进互相了解和协商解决。

3.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或其他解决途径。

五、争议解决1. 仲裁: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双方应遵守并执行仲裁裁决。

六、生效与终止1. 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b. 一方违反协议条款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c.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补贴的定义1(1 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 在一成员(本协定中称“政府”)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1;(?)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a)(2) 存在GATT 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 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1(2 如按第1款定义的补贴依照第2条的规定属专向性补贴,则此种补贴应符合第二部分或符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2条专向性2(1 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b)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2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

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c)如尽管因为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

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3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协议起草方:[起草方名称]协议签署方:[签署方名称]日期:[签署日期]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本协议的背景是为了解决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相关的问题,确保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遵守。

1.2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签署方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以确保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二、定义2.1 补贴指签署方为支持本国企业或产业而提供的财政或非财政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补贴、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形式。

2.2 反补贴措施指签署方为应对他国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调查等方式。

三、补贴措施3.1 补贴的种类和范围签署方应明确规定补贴的种类和范围,并确保其符合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

3.2 透明度和通知签署方应确保补贴措施的透明度,及时向其他签署方通报补贴措施的具体内容、金额、受益对象等信息。

3.3 补贴措施的合规性审查签署方应建立合规性审查机制,对补贴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反补贴措施4.1 反补贴调查签署方在采取反补贴措施前,应进行充分的反补贴调查,确保调查程序公正、透明,并符合相关国际贸易规则。

4.2 反补贴税的征收签署方在征收反补贴税时,应依据反补贴调查结果,并确保征税措施符合相关国际贸易规则。

4.3 透明度和通知签署方应及时向其他签署方通报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反补贴调查的结果、征税措施的具体内容等信息。

五、合作与沟通5.1 信息交流签署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分享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案例经验等。

5.2 合作机制签署方可以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提出解决方案,并共同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

六、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签署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背景: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问题,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平竞争,特制定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定义1.1 “补贴”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济、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以促进乙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或推广。

1.2 “反补贴措施”指乙方为应对甲方的补贴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调查等。

二、补贴的类型和条件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补贴类型(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补贴类型1]:[补贴类型2]:[补贴类型3]:……2.2 乙方在享受补贴时应满足以下条件:a) 乙方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b) 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文件;c) 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d) 乙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和条件3.1 当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补贴行为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存在补贴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b)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解释和证明;c) 若甲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合作4.1 双方应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

4.2 双方应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合作,以便更好地履行本协议。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本条款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争议解决6.1 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的最终结果。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点二
详细描述
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规范成员国反 补贴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补 贴措施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等。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 制,对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进行裁决。
反补贴措施
国际合作与监督
各国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监督, 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造 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 护本国产业。
03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反补贴措施是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以消除其对 进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协议的争议和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有观点认为协议存在贸易保护主 义倾向,一些国家利用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
业。
发展中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可 能面临挑战,需要更多关注其发
展需求和权益。技术Fra bibliotek问题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 问题,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界 定和衡量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
目的
该协议旨在限制成员国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 施的随意性,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 守公平竞争原则,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 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则是指不会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02
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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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1.为此,将成立一个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而召开会议。

委员会应执行本协议或全体成员方所授予的职责,并为与实施本协定和推进其目标有关的事项向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秘书处。

2.该委员会可以建立适当的下属机构。

3.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由5位补贴与贸易关系方面资深独立专家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

这些专家由委员会挑选,并每年有一名被轮换。

专家小组可应请求,根据第四条第5款规定对专门专家小组提供帮助。

委员会也可就任何补贴的存在与性质,要求专家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组可向任何成员方提供咨询,并可就该成员方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补贴性质提供咨询性意见。

该咨询意见给予保密,并可不对其适用第七条的程序。

5.为了行使其职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可向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对象进行磋商并寻求信息资料。

然而,委员会或下属机构在向某一成员方管辖范围的寻求资料时,应通知该有关成员方。


通告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各成员方同意,他们有关补贴的通告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并遵守下述第2款到弟6各款的规定,同时应不妨碍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的执行。

2.各成员方应将在其境内实施或维持的第一条第1款所界定,并在第二条中得到具体说明的任何补贴作出通告。

3.通告的内容应十分明确,以便其他成员方能够就其对贸易的影响作出评价和了解所通告的补贴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不影响通告内容和补贴问题调查表格式(委员会将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来审议《基本文件选编》95/193-194中包括的内容及调查问卷格式。

)的前提下,各成员方应保证其通告包括以下资料
(Ⅰ)补贴的形式(如赠予、贷款、税收减让等);
(Ⅱ)单位补贴量,或在单位补贴量不可能计算时,总补贴量或用于补贴的年预算总量(若可能应包括上一年的平均单位补贴量);
(Ⅲ)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Ⅳ)补贴期限和/或其他有关补贴的任何时限;
(Ⅴ)能凭以估算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字。

4.如上述第3款中的某些项目未在通告中明确列入,则通告应就此作出解释。

5.如果补贴是按特定产品或部门给予的,则通告应按产品或部门进行组织。

6.认为在其境内不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要求通告的措施的成员方,应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7.各成员方认识到,对某项措施所作的通告,对其在GATT1994下和在本协议的法律地位及在本协议下的影响,及措施本身的性质产生不利影响。

8.任何成员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提供其他成员方所实施或维持的任何补贴的性质和规模的资料(包括上述第四部分的任何一种补贴),或要求对某项措施被认为不应受通告要求制约的理由作出说明。

9.受到以上要求的成员方,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这些资料还应是以能够被人理解的方式提供,并随时准备应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提供的资料应十分详细,以便其他成员方能就其是否与本协议相符作出评价。

任何成员方认为没有得到所要求的情况,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委员会。

10.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的某项措施具有补贴作用,并且未根据GAT
T1994第十六条第1款及本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即可将该事项向其他成员方通告以求引起注意。

如果此后受指控的补贴仍未及时进行通告,提出指控的成员方可自行将提及的补贴提请委员
会注意。

11.各成员方应就反补贴税方面所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行动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这类报告应提交到秘书处以供其他成员方代表们查询。

每隔半年,各成员方还应就前六个月内采取的任何反补贴税行为进行汇报。

半年期的报告应以共同商定的标准格式提交。

12.每个成员方应通告委员会:(a)它的哪一个主管机关能胜任按第十一条发起和进行的调查;(b)其发起和进行这类调查行动的国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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