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中国法制史部分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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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中国法制史部分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理论法学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约法三章【分析】“约法三章”是刘邦集团取得楚汉战争胜利的重要原因,其本质上相当于其与民众订立的一个简单而有力的社会契约,为刘汉政权起到立国奠基之效。
其事实上也是西汉初年奉行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初步反映,其针对暴秦法网严密的苛法,强调省减法令、重德轻刑。
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大大减省了百姓劳役负担,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2.中华民国约法【分析】北洋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袁世凯以武力和权谋破坏《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之后,为粉饰反动专制独裁统治、赋予其“合法”外衣的立宪产物,充分体现了袁世凯的独裁意愿,为其复辟帝制的活动迈出重要一步,开启反动统治者以立法形式镇压人民反抗之先河,与1923年曹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遥相映衬。
其内容要害在于:废除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答: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
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控制的“约法会议”制定后颁布,共10章68条。
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
“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出了法律依据。
(NEW)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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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405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第一部分 中国哲学史1.简述易经推天道以明人事的哲学内涵。
答:(1)天道①《易传》哲学继承儒家的“修人道以证天道”与“明天道以弘人道”的传统,把天道与人道统一了起来。
②天地阴阳之气使万物得以生、成、长、养;人承接天地之气,继承“道”而参与、赞助天地万物,那就是善;成就天道的事业正是人的本性。
③《易》道即天地之道帮助、促进、贞定万物各自的本性,保存万物的存在,道义正是从这里出来的。
在人性论上,这就寓含有人的善性源自天道,源自宇宙生生之德,同时又强调人的后天努力,效法天道、扩充其性的双重含义。
(2)从天道到人事①三才之道是是顺着天道下贯而来的,是顺天、地、人的性命之理而来的。
②就人之道而言,是义理、是仁义。
道是过程,理是其中的道理。
③人之本性也就是人所以为人之理,按《易传》的讲法,这是乾道下贯的结果。
(3)总结①《易传》的人性论既包含有天赋人性说,即“天命之性”是善的,具有一种超越意义、价值意义;又不排斥材质主义的“气命之性”,即人的材质也在灭地之气的流行中形成,气可以鼓动,气有力量。
这就为尔后哲学史上的“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理”与“气”之争埋伏笔。
②《易传》认为,人性源自天地之性,人道赞助天地之道。
君子效法天地,具有刚健自强、积极人世的精神,又有承受、宽容、协调、合作的能力,用深厚的德泽来化育人物。
③与天地的大生、广生之德相匹配,《易传》强调人在人事活动中崇德广业、进德修业。
a.推尊人的智慧、德性,发展社会人事的各项事业;讲求忠信,提高品德;修饰言辞,确立在诚实上,以诚信来处理事务。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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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第一单元(中国哲学史,四选三)1.结合“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简述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精神。
答:“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反映出中国古代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
(1)“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含义《易经·说卦》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理”是指物理、万事万物之理,“穷理”就是对形而下的万物加以穷究,就是格物致知。
“性”是指人性、德性,“尽性”就是对人内在德性的彻底洞明。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命”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包括天命、命运在内。
天命是指自然界中万事万物的内在运动规律,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命运是指一个人的生命运数。
“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是指穷究天下万物的根本原理,彻底洞明人类的心体自性,以达到改变人类命运的崇高目标,使人类行为与自然规律能够和谐平衡、生生不息。
这种思想反映出中国古代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
(2)“天人合一”中国哲学中的“天人合一”观念,发源于周代,经过孟子“性天相通”观点与董仲舒“人副天数”说,到宋代张载、二程达到成熟。
张载、二程的“天人合一”思想,主要包括四个命题:①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②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服从普遍规律。
③人性即是天道,道德原则和自然规律一致。
④人生的理想是天人谐和。
总之,中国哲学史上有关“天人合一”的种种说法,都是力图寻找天与人之间相通、相近之处,实现自然与人事之间协调、和谐或统一。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最早的崇拜自然、敬畏自然为基础,经过宗教化、哲学化的演变过程,最终形成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天人合一”既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又是社会法则和人生理想,是中国古代先贤们对于天人关系这一根本问题的主流答案。
从理论实质而言,“天人合一”是关于人与自然或自然界和精神的统一问题。
2.朱熹说:“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源,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
如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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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绝对事件2.实质推理3.法学世界观4.法律清理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案例对我国司法适用的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述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征。
第二部分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约法三章2.中华民国约法3.刑部4.大辟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唐律五刑。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议会制2.宪法修正案3.民族自治地方4.劳动权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教育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论平等权的合理差异。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绝对事件【分析】本题考察的是法律事实的重要内容。
以权利主体意志能否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而事件又以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而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
希望通过此题使考生能掌握法律事实下辖的完整概念体系和判断标准。
答: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事件,是指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实质推理【分析】本题考察法律推理的基本内容,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与形式推理、类比推理等概念相对应。
解题时,要了解其适用场域、推理方法、推理目的,从而把握其完整概念和性质。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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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议会制2.宪法修正案3.民族自治地方4.劳动权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教育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论平等权的合理差异。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议会制【分析】本题考察的是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内容,注意议会制是共和制的下位概念,对应于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两种基本形式,其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中的重要内容,又叫责任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特点是: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答:议会制(ParliamentarySystem)指由选民通过选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代表机关或议会,由代表机关或议会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立法权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的基本特征是由选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由代表或议员组成代表机关或议会,再由在代表机关或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
议会制是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来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与总统制相对称。
2.宪法修正案【分析】宪法修改是与宪法制定对应的概念,其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其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解答时可以从其产生的必要性、限制、修改方式、修改程序等方面展开论述。
并对我国进行的几次修宪活动予以了解。
答: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年代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另起序号,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用新修改的内容代替与之相抵触的原条文。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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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约法三章2.中华民国约法3.刑部4.大辟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唐律五刑。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约法三章【分析】“约法三章”是刘邦集团取得楚汉战争胜利的重要原因,其本质上相当于其与民众订立的一个简单而有力的社会契约,为刘汉政权起到立国奠基之效。
其事实上也是西汉初年奉行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初步反映,其针对暴秦法网严密的苛法,强调省减法令、重德轻刑。
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大大减省了百姓劳役负担,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2.中华民国约法【分析】北洋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袁世凯以武力和权谋破坏《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之后,为粉饰反动专制独裁统治、赋予其“合法”外衣的立宪产物,充分体现了袁世凯的独裁意愿,为其复辟帝制的活动迈出重要一步,开启反动统治者以立法形式镇压人民反抗之先河,与1923年曹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遥相映衬。
其内容要害在于:废除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答: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
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控制的“约法会议”制定后颁布,共10章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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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2中西哲学史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
第一单元(中国哲学史,四选三)
1.简述老子与庄子思想的差异。
答:同属道家的老子和庄子的思想虽然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由于社会背景、生产力及经济基础等的不同,因而他们的思想也是各具特点的。
(1)哲学观的不同
①老子
老子的哲学思想偏于宇宙学。
a.老子的哲学观是为其政治观和历史观服务的。
面对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化,在老子辩证法上的直接反映是世界万物都包含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声音相和,前后相随。
”
b.老子认识到对立面的转化。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肯定了事物无不向其对立面转化。
同时,老子的对立面转化是无条件的循环往复的无尽过程,而无视对立面转化的条件,认为推动这一转化的来源便是“道”。
c.“道”是万物的“始基”,世间的一切都是从“道”派生出来的,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世界上所有事情都是由“道”来支配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d.老子捕捉到事物的矛盾性,通常会被转化为人生处世的一种智巧。
他认为只有首先处于矛盾的被动、次要、柔弱的一方,最终才能转为矛盾的主动、主导、刚强的一方,这就是智巧。
②庄子
庄子的哲学思想偏于人类学。
a.庄子对老子对立面转化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却把这种思想引向了相对主义。
他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用相对主义的观点来看待世界的一切事物,否定相对之中有绝对。
b.庄子认为事物的性质不是由该事物本身决定的,而是由认识者观察该事物时的主观偏见所决定的,它不是作为本源的实存论意义上的“道”,而是形上境界之“道”。
c.与老子的“道”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实体不同,庄子认为“道”是一种主观的精神实体,人可以通过自身修养而得“道”,继而与“道”同体,我就是“道”、“道”就是我,“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
d.庄子暴露事物的矛盾是为了暴露事物存在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引出“万物一齐”的“齐物”之论。
③功用
老子的哲学观是用来为其政治观和历史观服务的,而庄子的哲学观则是落寞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逃避现实的。
(2)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不同
①老子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庄子主张“物我为一”,否定人在自然界的地位。
②老子主张杜绝圣人的假仁假义,树立朴实的风尚。
因而,他要求人们“少思寡欲”,做到内心和外表的纯美。
其主张看似“无为”,实际上为“治”,处世态度是积极的。
而庄子强调“无己、无功、无名”的处世态度。
主观上认为事物之间是没有矛盾的,以实现主观精神上的平衡。
庄子的这一理想是一种空想,其人生观相对来说也是比较消极的。
③老子主张“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强调人格及品德修养;庄子强调“且有真人而后有真知”,放松了人格塑造与修养。
这是他们在人格修养方面的根本区别,老子强调应该加
强个人修养,提高人的素质;庄子则更多强调的是“物我为一”,提倡并重视个人利益。
2.简述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
答:董仲舒“天人感应”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殷周以来的“上帝说”和“天命说”;二是先秦儒家学派的“天人合一”思想;三是汉代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
(1)内涵
董仲舒认为,同类事物之间能够产生感应。
天与人是同类事物,因而天与人之间自然就能够发生感应。
“天人感应”有双重含义:
①封建君主是上天之子,承接天的旨意,代表上天统治管理人间事务。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所以,天人感应实际上是“天子”与“天”的感应。
②“天人感应”的表现形式是上天的意志可通过某种“祥瑞”或“灾异”的现象显现出来。
(2)实质
董仲舒“天人感应”论的精神实质是“言天道而归于人道”,是指通过这种祥瑞灾异说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和历史观。
其内容包含了两方面:由“屈民而伸君”引申出的“君权神授论”;由“屈君而伸天”引申出的“尊天论”。
①“君权神授论”
“君权神授论”实际上是一种天命论。
董仲舒的“天”是指自然形态的有意识的人格神,天具有意志,统治人间的君主,其君权是上天所赋予的。
同时,董仲舒还认为君主的权力不仅是由上天赐予的,而且也受到上天的限制。
作为天子,必须顺天行事,不可逆天而为。
②“尊天论”
“尊天”是指顺从天的意志。
董仲舒明确指出“天志”就是安乐民众。
天人相应则君主
应当顺应天命,为臣民做表率,行德政以便百姓归心,使上天降下祥瑞。
董仲舒假天之威,对皇帝言行的提出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君权。
第二单元(西方哲学史,五选三)
1.试从潜能与现实的关系出发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四因理论和质料与形式的实体观。
答:(1)潜能与现实的关系
“潜能”是指事物的潜在状态,“现实”是指事物的“实现”状态。
亚里士多德提出潜能与现实的学说,以说明万物生成的根据,他认为任何实体或个别事物都处于从潜在状态到现实的运动过程中。
潜能与实现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的存在状态,潜能之所以为潜能,仅在于它还没有实现或完成。
(2)亚里士多德的四因理论和质料与形式的实体观
①四因理论
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四因说”,“四因说”是对古希腊各种本原学说的一种理论概括,认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四种,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a.质料因,是指“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部始终存在着的那东西”。
b.形式因,是指事物的“原型亦即表达出本质的定义”。
c.动力因,是指“那个使被动者运动的事物,引起变化者变化的事物”。
d.目的因,是指事物“最善的终结”。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人造物中,“四因”是彼此区别的,而在自然物中,动力因和目的
因都可以归结为形式因。
因此,“四因”可以归结为形式因与质料因这两种最基本的原因。
②形式与质料的关系
a.形式规定了事物的本质,包含着事物发展的动力和目的,因而是积极的、能动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质料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和被决定的因素。
形式把尚未确定形状的质料聚集在一起,才构成了一个有定型的个别实体。
因此,真正的实体就是形式。
b.事物的形式和质料又是相对的。
对于低一级的事物是形式的东西,对于高一级的事物则是质料,以此类推,整个宇宙就形成了一个从质料到形式交替上升的统一序列,高一级事物不仅构成了低一级事物的形式,而且也是推动或吸引低一级事物向自己发展和上升的动力和目的。
(3)分析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潜能与实现的关系是对应于质料与形式的关系的,任何事物都是由质料与形式共同组成的,当质料尚未获得该事物的一定形式时,它就是处于潜在状态的事物,只有当它获得了这种确定形式之后,才成为现实的事物。
②实体的生成过程就是从潜能向实现的转化过程,这个转化过程就是运动,运动既不同于单纯的潜能,也不同于完全的实现,但是作为实现的形式正是吸引作为潜能的质料向自身运动的动力。
质料是能被推动者,形式则是被推动者,正是后者吸引或推动着前者运动起来,因此运动是属于实现或形式一方的。
运动是正在进行的实现过程,现实则是已经完成了的运动结果。
③实现或现实既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也是一个已经完成了的过程。
现实不仅是引起运动的动力,而且也是运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当潜能通过完全的实现过程而成为现实时,运动也就达到了它的目的。
2.请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比较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异同。
答:(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从一种假想的“自然状态”出发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依据自然法而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的支配。
②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用一切手段来寻求和平与自卫;由此推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为了和平与自卫,人们宁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前者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后者则达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最终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③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使人们免于相互残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或议会,这个“第三者”体现着全体订约者的人格,并对他们进行治理,这样就产生了国家。
由于这个“第三者”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因此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他做任何事情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另一方面,“第三者”的权力是订约者自愿地赋予他的,服从他就是服从订约者自己,人们也不能违背诺言而从他那里收回权力,所以他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是绝对的。
(2)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卢梭认为,不平等发展到极端必将导致新的平等,奴隶将变成主人,暴君必将被推翻,问题只在于要找到一种社会形式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天赋的自由权利,而不只是保护多数人的权利,更不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因此,卢梭提出了“公意”来作为新的社会契约的基础。
②“公意”不同于“众意”,它是一个社会的一切人(公民)的共同意志,“众意”则只是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它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
卢梭主张主权在民,权力不可分割,也不可由别人代表,因而他反对君主立宪制,鼓吹民主共和制,认为执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应当可以随时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