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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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中府函〔2022〕315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批复神湾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成果的请示》(神湾府〔2022〕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审核,《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编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

二、《控规》为中山市神湾镇中心片区(2103单元)01街区所在区域规划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规划范围内的地块控制以及道路交通、公共设施配套、市政等建设均应符合《控规》要求,相关地块建设必须满足国家、省及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三、涉及《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原则上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镇要严格落实《控规》相关内容,对《控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控规》严格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你镇应在《控规》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 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中府函〔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翠亨新区管委会:你区《关于申请启动〈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2〕4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区申请启动的《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简称《控规》)属原《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部分。

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原则同意启动该控规调整,调整后规划成果命名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批成果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上述《控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重新核算并高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

要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

三、你区应尽快组织编制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认真贯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控规》调整过程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减少总绿地规模,确保上述调整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成果、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一致,在下阶段做好过渡期内本次控规调整与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确保规划各项内容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四、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稿)2018年3月目录一、编制说明 (1)二、规定条文 (5)三、条文编制说明表 (11)四、专家评审意见的回复说明 (22)五、部门意见的回复说明 (23)六、市规划局讨论会纪要及回复说明 (30)一、编制说明(一) 编制历程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启动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落实《管理办法》,贯彻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启动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前期研究》课题(下称“研究报告”),并草拟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

《研究报告》已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于2017年11月征求部门、镇区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2018年3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分局对《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将《管理规定》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二)《管理规定》的合法性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管理规定》的编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为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设计的编制、管理、实施要求进行细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2.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

《城乡规划法》明确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并将控规作为“一书两证”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并要求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总规、控规。

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本管理规定坚持城市设计内容应先纳入法定规划,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的原则,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附则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

第三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方面应按照本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但列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规划局201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R
居住用地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一类居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R1 R12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13 R1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二类居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23 R2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R3 三类居住用地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80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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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一个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

第一个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版)(公示稿)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19.09.17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地分类 (2)2.1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2)2.2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5)2.3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15)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19)3.1基本准则 (19)3.2居住用地 (19)3.3工业用地 (21)3.4物流仓储用地 (23)3.5绿地与广场用地 (24)3.6土地混合使用 (25)第四章开发强度控制 (27)4.1基本准则 (27)4.2密度分区 (27)4.3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7)4.4容积率计算标准 (29)4.5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35)4.6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 (35)第五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38)5.1城市景观风貌 (38)5.2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39)5.3街区控制 (39)5.4“三界面”控制 (41)5.5公共开敞空间控制 (42)5.6建筑设计控制 (44)5.8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指引 (61)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3)6.1分级分类标准 (63)6.2基本准则 (63)6.3市级和组团(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63)6.4镇(街)级、社区级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64)6.5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 (65)第七章交通设施 (70)7.1道路交通 (70)7.2公共交通 (78)7.3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82)7.4停车设施 (82)7.5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 (87)7.6交通影响评价 (89)第八章市政设施 (91)8.1给水工程 (91)8.2排水工程 (96)8.3供电系统工程 (102)8.4通信工程 (108)8.5燃气工程 (115)8.6管线综合 (127)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133)9.1基本准则 (133)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133)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135)9.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37)第十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138)10.1生态保护 (138)第十一章历史文化保护 (142)11.1基本准则 (142)11.2历史城区 (142)11.3历史文化名镇(村) (144)11.4历史文化街区 (145)11.5历史风貌区 (145)11.6历史建筑 (146)11.7线性文化遗产 (146)11.8基础设施 (146)第十二章综合防灾 (149)12.1基本准则 (149)12.2城市消防 (149)12.3人民防空 (150)12.4防震减灾 (151)12.5地质灾害防治 (151)12.6海洋防灾减灾 (152)12.7防洪(潮)、防涝 (152)12.8应急避难场所 (154)第十三章村庄规划 (156)13.1一般规定 (156)13.2生态空间管制 (156)13.3生产空间管控 (156)13.4生活空间布局 (159)附录A 用词说明 (165)附录B 名词解释 (166)附录C 相关附表 (171)第一章总则1.1【制订的依据、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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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3.3 住宅建筑3.3.1住宅建筑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3.2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及单身宿舍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20米时,应设置电梯,住宅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3.3.3住宅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

3.4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4.1托儿所3.4.1.1中心城区按20座/千人计算,每0.5-0.8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设3-4班,每班2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1.2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儿所用地应独立设置。

单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3.4.2幼儿园3.4.2.1中心城区按45座/千人计算,每0.6-0.8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9班或12班,每班30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0-14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2.2幼儿园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平方米)=180+20(N-1),N为班数。

同时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个专用游戏场地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4.2.3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能高于3层。

3.4.3小学3.4.3.1中心城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学校标准规模为18班或24班,每班4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4-17平方米/座。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镇中心区按110座/千人计算,参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下限值执行。

3.4.3.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3.4.3.3选址及总平面布局要求同6.2.1.3、6.2.1.4和6.2.1.5。

3.4.3.4校内运动场地全校应设不小于2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同时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3.4.3.5 18班、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3.4.4社区门诊所3.4.4.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独立地段少于0.6万人也应设一处。

3.4.4.2可结合居委会设置,也可设在小区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副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

3.4.5社区活动中心3.4.5.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

3.4.6居委会3.4.6.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3.4.7物业管理3.4.7.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3.5 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内道路3.5.1 住宅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道路控制要求如下:⑴小区路:道路断面宽度不低于15米。

⑵组团路:路面宽4-5米。

⑶宅间路:不宜小于2.5米。

3.5.2 居住区内道路路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5.2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3.5.2注:摘自国标GB 50180-93 第8.0.5.8条。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5.3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在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5.4住宅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端头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3.5.5 住宅小区内道路纵坡超过10%以上且长度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5.6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6 居住小区绿地3.6.1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6.1的规定。

居住小区绿地率低限指标表(%) 表3.6.1注:旧城区可下调5%。

3.6.2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

3.6.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3.6.4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3.6.4-1(1) 符合表3.6.4-1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 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 绿地面积计算中,其起止界的确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7.0.4.2条规定。

3.6.5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400平方米的要求。

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能计为公共绿地,可计入绿地率。

3.7 居民自建住宅3.7.1 本《规定》的居民自建住宅管辖范围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镇区可参照执行。

在此范围内不论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本《规定》统称其为“自建住宅”。

凡自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规定》。

3.7.2 本《规定》指的自建住宅是指私人居住用房,不包括自建旅舍、出租屋、单身公寓和单身宿舍。

3.7.3 自建住宅应该按市规划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没有做详细规划的宅基用地,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委托进行规划。

3.7.4 自建住宅凡每户用地面积超过400平米,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其三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

3.7.5 凡位于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宅基地的居民自建住宅,不须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可依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

3.7.6 建成区内临道路的自建住宅,如道路红线宽度等于或小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2米;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本《规定》第四章执行。

3.7.7 严格保护旧城风貌保护区。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风貌保护区范围是以孙文西路为中心东至民生路,北至光明路,西到石岐河,南到泰安路及规划的泰安路向东延伸段,总面积共0.7平方公里。

城市风貌保护区内自建住宅,一律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对近期内持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据有效的危房鉴定书的自建住宅,可以进行改建或拆建,但必须原面积,原层数并保持原风貌不变。

3.7.8 以旧城区为主的下列地区:北至莲员路,西至石岐河,南至中山路,东至大柏山、细柏山、华柏路(见附图3.7.8 第89页),自建住宅的改、扩、加建住房其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

(原建筑面积已经超过1.2时,可保持原面积不变)。

此范围以外的地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5。

(原建筑面积已经超过1.5时,可保持原面积不变)。

3.7.9 无论旧城区内和旧城区外未有宅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宅基地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都根据地块的大小而定,具体标准为:住宅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2米;住宅侧面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但不得开窗:地块宽度小于或等于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3米;地块宽度大于5米但小于或等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5米;地块宽度大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1米。

住宅背面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地块长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3米;地块长度大于10米但小于或等于1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0.5米;地块长度大于15米的,住宅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为1米。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编5)2004/23.7.10 自建住宅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不得小于2米(临4米以上宽度的道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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