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中府〔2016〕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未纳入城镇规划管理范围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对村庄内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防灾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村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景观风貌的建设和维护,推进村居环境改善。
土地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模板】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
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条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辅证材料、所属镇区(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等对入驻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应使用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二)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4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10亩;(三) 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四)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且须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五)新建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五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分割、转让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第六条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 (2)第三章居住用地 (17)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28)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36)第六章公共设施 (40)第七章工业、仓储 (51)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57)第九章城市绿地 (59)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65)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73)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超容费。
名词解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0版))
附录I 名词解释I.0.1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I.0.2 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I.0.3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I.0.4 住宅区规划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I.0.5 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I.0.6 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I.0.7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I.0.8 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I.0.9 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I.0.10 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I.0.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住宅面积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毛容积率>住宅面积毛容积率>综合容积率I.0.11 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用途)+架空建筑面积I.0.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I.0.13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I.0.14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岐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1)居住小区指标只适用于指导面积在2000㎡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具体规划条件须由所在地块控制详细规划确定。
(2)本指标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3)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5.1.3)。
本条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指的单体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较小,但已具备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商业用地国土使用权证,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建筑:(1)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2)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的多幢建筑。
(3)用地面积超过2000㎡,不超过5000㎡,裙房联通,上为多幢塔楼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5.2.1.1 计算超容积率补地价及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时,以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为标准计算。
5.2.1.2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5.2.1.3 地下室建筑面积均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的顶面覆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2.1.4 居住用地中为本小区配套的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中,属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部分,以及按规划提供给城市作为公共停车场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室内停车场,在计算超容积率时,不计入该项目容积率指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其他要求:
补充其他要求: 1.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本项目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3、经营性居住用地所涉及的公建配套设施应《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平方米控规地块编号控规名称用地测量图编号控规规划用地性质基本指标指标名称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备注用地性质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商业配建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m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该指标按控规给定值取值
业用申控务用地控请规编地面用控规单规号测积地规地位划:量(块位名或用平图置称编申地编方号请性米号人质)
该若绵1该若绵1 中中指无城指无城该该标控市标控市项项按规要按规要指指控则点控则点标标规按审规按审最最《《给查给查低低中中定指定指值值山山值南值南取取市市((取取值值建建试试值值。。设设行行;;项项))目目》》海海表表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名称
下用限地面积(平方米上)限
下建限筑面积(平方米上)限
号)要求进行配建并移交。如建设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 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 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 5%配建。
4.项目设计建筑造型、色彩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自然环境和谐协调。 5.有关建筑间距及退让、停车位配置、消防、防灾、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光纤到户通 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等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技术标准的要求。 备注: 1.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须与附图同时使用,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划拨、出让的,再次划拨、出让前,须重新申请办理。 5.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所列强制性指标均不得突破。指导性指标如需调整,须结合具体设计方案依法向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变更。 6.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解释权属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则的编制和审批 (3)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5)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9)第五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14)第六章临时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16)第七章中心城区规划区的旧城区改造及保护 (19)第八章法律责任 (21)第九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现状面积1800平方公里。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确需修改时,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产规定和下列原则:(一)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按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预测城市发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节约用地:(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舒适、便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自然地貌,重点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六)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搞好各项基础配套设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2010)-中府[2010]2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2010)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中府〔2010〕2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ZHONG SHAN,简称UPBZS。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中山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规划局201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R
居住用地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一类居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R1 R12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13 R1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二类居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23 R2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R3 三类居住用地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80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办[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9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20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0]28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6【实施日期】2010.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中府〔2010〕2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ZHONG SHAN,简称UPBZS。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中山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核定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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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
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
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
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
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
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
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
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
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
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
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
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
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
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
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
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
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
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
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
5.2.5居住用地中有低、多、高层住宅混合设计时,除高层小区外,多层
小区中,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其指标按多层小区控制;低层小区中,多层、中高层及高
层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指标按低层小区控制。
5.2.6地下室面积除用于营业、办公、居住面积外,均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的顶面复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
为地面建筑。
5.2.7居住用地中为本小区配套的,其中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公建
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在计算超容费时,不计入小区住宅容积
率指标。
5.3 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
5.3.1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
间,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1)建筑物底层架空,用作绿化以及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
(2)净宽在4米以上,净空高度在3.6米以上不占人行道的骑楼。
(3)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
5.4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5.4.1 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按表5.4.1执行。
本《规定》指的商业建筑是指一般经营性建筑;本《规定》指的办
公建筑包括各级政府行政办公、各类商业办公建筑、写字楼,企(事)
业业务楼等。
表 5.4.1
指标
分类
容积率
(最大)
建筑密度
(最大)行政办公
商业办公
低层 1.5 40%
多层 3 38%
高层 6 35% 商业
低层 1.5 45%
多层 3 40%
高层 6 38%
注:当商业及办公建筑符合5.1.3条关于“单体建筑”界定时,以上表为基准,容积率加0.2,建筑密度加2%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