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区划调整中加强统计机构及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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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区划调整中加强统计

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13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2

【实施日期】2016.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区划调整中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

(温政办〔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3〕7号)和市委统计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乡镇(街道)区划调整中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

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级统计工作。

现阶段乡镇(街道)统计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辖区内“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做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作;完成农村综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等经常性统计调查工作;完成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规模以下服务业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基层单位依法做好统计原始记录和设置统计台账等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各项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和乡情乡力调查;围绕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和监测评价,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调查等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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