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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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体系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
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 面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197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国籍
非航班飞行
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 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航班飞行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 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 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1.外空的界限
空间论
功能论 2.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
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3.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4.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参考书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 1992年
关 于 制 止 非 法 劫 持 航 空 器 的 公 约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 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 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 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 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 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一、概念 二、国际航空制度
三、国际航空运输 四、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 五、国际航空安全
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管理公约
航空安全公约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不受侵犯 领空主权 禁区 国内载运权 紧急降落权
军事、海关和警察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4)赔偿要求的解决
外交谈判;求偿委员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 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 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 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 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为 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第 11条)
蒙特利尔公约
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 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 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 渡条约中 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 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 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 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 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 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 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 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 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了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公 约 制 度
航空犯罪
管辖权 登记国管辖 普遍管辖
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东京公约
登 记 国
权器 航 行内 空 使所 器 管犯 登 辖的 记 权罪 国 行对 和在 行该 为航 有空
第2条:各国不得 通过主权要求、 使用或占领等方 法,以及其他任 何措施,把外层 空间(包括月球 和其他天体)据 为己有
6. 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 对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8. 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9.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 营救制度
《营救协定》
2. 赔偿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3. 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4. 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消除危害
(1)赔偿责任的主体
发射国;国际组织
(2)赔偿范围
损害是指生命的损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它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 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
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 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1. 共同利益原则
2.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 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4. 限制军事化原则 5. 援救宇航员原则
(3)赔偿责任的基础
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 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过失责任: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 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 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
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国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 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成 立“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 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 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 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 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 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 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 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 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 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应该如何对待“月球大 使馆”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
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
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 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 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 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 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 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space)
一、概念(outer
二、外空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空法的制度
四、外空法的几个问题 五、我国空间事业与法律
非 登 记 国
使不 任排 何斥 刑根 事据 管本 辖国 权法 行
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 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 该国民或该人的 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 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 空器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 条例 为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 际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 必要行使管辖权
(2)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 产。
2.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 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 3.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 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 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 自然人的财产。在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包括与 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相连接的构造物在内,安置 人员、外空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 应视为对月球或其任何领域的表面或表面下层取 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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