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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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建立教学督导监督机制,是学院提升管理内涵规范教学秩序增强工作执行力的需要,是学院提高质量的自觉行动,是促进学院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学院的自律行为,主要从教学管三个方面对教学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有检查评估审议等多种方式,以评估方式最为常见,主要有过程性总结性与诊断性等形式,并以教学管为评估重点。

第四条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评管是对管理文件相关政策进行审议,对职能部门及各执行单位的管理状态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评价对象是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以高职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第六条为顺利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院设立学院系部学生三级教学监督机构,具体为:学院设教学督导处,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筹划与运作;系部单独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所在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运作;各系设教学信息站,各班设教学信息员,主要收集日常教学状态信息。

第七条教学督导处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系部接受所在系部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教学信息站接受所在系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系部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

第九条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年,受聘者分别由学院系部颁发聘书;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十条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办事公正,保密性强;.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沟通与写作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责任性强,身体健康。

三部门职责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管理文件;.组织实施评教评学评管活动,并就活动结果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负责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成就的宣传与经验的传播;.对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负责对全院教学过程进行具体评价;.组织教学评价结果争议的具体仲裁;.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二条院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参与制定学院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参

与学院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三条系部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组织对所在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系部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参与本部门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院教学督导员在本部门开展的督导活动。

第十五条教学信息站的主要职责:.协助系教学督导室进行教学信息员的日常管理;.配合院系部督导部门在本系开展相关调查;.配合学院系部督导部门开展各项教学评估活动;.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按信息类别反馈至相应督导部门。

四教学督导信息的收集与反馈第十六条教学督导信息是改进教学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日常教学纠偏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系部学生三级监督组织采集,基本为教学过程的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和管理信息等。

此外,为搭建更为广阔的信息渠道,还在校园网上设立督导处处

长信箱,在处内设立教学督导员接待日与教学情况反馈热线电话。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处对收集到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后尽快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系部和教师个人。

若遇重大问题,将由学院向相关部门下达《教学信息处理意见书》限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院长室汇报。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九条教学督查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教学督导员若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与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向相应督导组织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向被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书与督查方案(或提纲);.指导被督查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组织人员对被督查部门进行督查评估或检查;

.向被督导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出具督查书面报告。

(二)随访督查随访督查一般在教学督导处的安排下进行;若是院教学督导员自行随访,则应当在事后向教学督导处补办督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督查开展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被督查部门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参加有关会议和具体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第二十二条院教学督导员可以列席被督查部门的有关会议;可根

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第二十三条教学督导处及督导员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向被督查部门或教师通报督查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查报告之日起周内向教学督导处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

教学督导处一般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周内对被督导部门或个人作出答复。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处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院长室提出,进入行政程序。

第二十五条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应主动配合各项督查,理性分析督查组织或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凡遇重大问题的督查,被督查部门或教师应在收到督查结果周内将改进情况或计划用书面报告形式送教学督导处。

第二十六条教学督导处将建立督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教学督查信息作为部门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督导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照学院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阻挠抗拒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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