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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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报告

《政府论》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这样的思想,大力抨击君主专制制度,为英国光荣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写成于1679年,迄今已有300多年,然后用其思想来衡量现代社会,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全球主体的社会里,依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对国家和政府的理解,依然对现代社会极具启发意义。

《政府论》上篇

本书上篇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制理论,批判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理论。这是因为在洛克生活的年代,正值资产阶级兴起,封建王朝走向灭亡的年代,因此要改朝换代,必须进行革命,而革命的前提就是要批判君权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垒,从理论上战胜对手。洛克以《圣经》为依托,层层反驳罗伯特爵士的观点,批判了父权和王权,从根本上否定了君权神授,没有了君权神授,王位世袭也就无从谈起。

我对《圣经》不是很了解,西方文明与中国文明在宗教思想上差别太大,所以不理解洛克的反驳,但一定是釜底抽薪式的批判。中国封建社会皇权来自于“天”,也是一种君权神授的理念,但传统中国的神权对皇权的影响比较小,神权似乎位于皇权之下,皇帝有封神的权力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洛克在驳斥亚当享有主权中说:任何东西,只要它能成为满足别人保全他的生命或者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自由为代价作为交换,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篇论亚当因上帝的赐予而享有主权)中国古代,人民对皇帝的认同在于它给予了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稳定是小农生产的必要保障,不管皇权在多大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稳定,在当时是唯一的选择。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性以及没有任何一种力量挑战皇权。人民把自由和部分财产权交给皇帝,以求一个稳定、安全的生产环境。即使在皇帝本身在威胁他们的财产权时,他们也选择妥协。只有在生存权也难以为继时才会揭竿而起,但是这种反叛只是反对当时的皇帝本身,而不是皇权。近代之前,中国封建社会的皇权从未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挑战。

《政府论》下篇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政府论》下篇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克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学说、分权学说、人民主权等理念,对西方产生了极大影响。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等许多西方政治思想家和革命家都从中获得了启发。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都带有《政府论》的烙印,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献无不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

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联合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自然状态在这方面有诸多不足之处。第一,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地执行。(下篇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与单一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众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共存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从根本上说,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国家的繁荣和民众福祉而努力。但在短期或局部问题上,他们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在两种经济体系的转型期,往往这种冲突还表现的十分严重,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这对政府的协调社会关系的要求更高了。

政府既不是代表富人来压迫穷人,也不是代表穷人来消灭富人。它既要代表穷人,也要代表富人,作为一种社会“最公正”的力量去协调各阶级、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作为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者,要从整个社会的稳定、全体国民的幸福生活角度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但是说来容易真正落实起来难,要想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这就如同赛场上的裁判,黑哨、偏哨的事件层出不穷。政府要想不做黑哨,按照洛克的理解,政府的责任是保证全体人员的权利,同时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一旦违法,就必须接受惩罚甚至接受被解散的命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切皆为空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高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但国家群体性事件曾增多趋势,而大部分事件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农民耕地被非法占用、强制拆

迁等。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征用土地的房地产商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总要发生利益冲突。在这件事上,就是典型的两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开发商总想压低征用费,而拆迁户肯定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或者不想离开故土。

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而事实上,政府多是偏护开发商,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政府是在滥用权力,将人们寄托在他们身上的自然权利滥用,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这样人民便有权力反抗统治者。如果政府这些非法行为已累及大多数人民,或者只有少数人受到损害和压迫,但是这些事情作为先例和后果,似乎使所有人都感到了威胁,

他们内心里相信他们的法律、财产自由和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当政府把自身

弄到人民普遍怀疑的底地步时政府就面临着解体的危险。(下篇第十八章论

暴政)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现今,政府的公信力可以说很不乐观,按照洛克的观点,人民不信任政府,就有权力解散政府。中国虽是有些特殊,人民解散政府似乎是不可能的,但长此以往党和政府的根基就动摇了。

就像洛克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他都应该根据既定的、当众公布且众所周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能以临时的命令进行统治;应该有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决纠纷。而且只有在对内执行这些

法律,对外制止侵害或索取额赔偿以及保障社会免受外来袭击和入侵时,才能

动用社会的力量。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

全和公共福利。(下篇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政府权力

洛克在《政府论》中写到立法权要与行政权分立,并对此作出解释:由于这些在短时间内依次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长期的效力,并且需要有人长期予以执

行和关注。因此就需要有一个长期存在在的权力,由它来负责执行已经制定的、仍然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总是分开的。洛克主张政府要实行法治,如果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就会造成无政府状态。洛克的设计与中国的政治体制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与分权,通过议会和政府权力来实现二者的制约。中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政府、司法部门是执行者。不同的政体一定是各有优缺,不能用西方的理论来评价中国的政体。

中国政府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之所以不说这是优点,因为大事也可能是大坏事。中国政府的职能范围很大,不符合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从世界范围来看,近代以来,各国政府的而权力有增大的趋势,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国会和最高法院不断立法和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扩大政府的权力。政府已经渗透到了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小政府”并非理论假说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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