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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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规定和讲解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规定和讲解

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残废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衽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保障三期员工的权利,规范员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办公室人员。

二、名词解释1、“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83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2、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三期”员工工作安排1、孕期(1)孕期员工按相关规定休产检假视为正常出勤,须正常进行请假流程并提供相关证明。

(2)对于涉及夜班、出差、高体力劳动的岗位员工,孕期应减少安排出差、加班;不再安排高体力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再安排出差、夜班。

2、产期(1)休假:公司按相关规定安排员工休产假(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员工享受生育津贴(而非工资),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当地政策不同,生育津贴分为公司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情况。

目前政策:深圳、北京、成都、广州为公司办理,上海为个人办理。

①公司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产假期间,公司统一规则,先行代发生育津贴。

b、员工协助公司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进入公司账户。

若当地发放生育津贴金额>公司代发生育津贴总额,多余部分将补足给员工。

②个人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由个人直接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不进行代发。

b、公司协助员工产假期间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提供资料,当地生育津贴直接作为员工的产假期间补贴。

3、哺乳期(1)哺乳期中,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或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三期员工的产假与陪产假

三期员工的产假与陪产假

三期员工的产假与陪产假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员工权益的重视度不断提升,许多公司纷纷制定了产假与陪产假政策,以支持员工在家庭的重要时刻获得更多的关怀与支持。

在这其中,三期员工(即已经工作满三年的员工)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本文将就三期员工的产假与陪产假政策进行探讨与说明。

一、三期员工产假政策1. 产假基本信息三期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产假权益。

具体来说,三期员工产假的长度为180天,即半年时间。

这段时间,员工可享受公司完全支付的薪资待遇,将全身心地投入到母婴照顾和康复之中。

2. 产前假期在产假开始前,三期员工可以选择休息一段产前假期。

该假期一般为30天,用于准备孩子的到来,安排一些必要的事务,并确保自身身心健康。

产前假期期间,公司同样支付员工正常的薪资。

3. 产后调休三期员工产后期间,若有需要,可选择调整工作时间。

员工可以在产假结束后的6个月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短时间工作或者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这为新手妈妈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照顾新生儿,同时有助于她们更好地适应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4. 福利待遇三期员工在产假期间,拥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全部福利待遇。

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医疗保险、公积金等。

这样的政策保障了员工在产假期间不会因为福利问题而感到担忧与焦虑。

二、三期员工陪产假政策1. 陪产假基本权益三期员工的配偶(不限男女性别)在孩子出生后可享受特殊的陪产假权益。

陪产假一般为30天,全薪支付。

这段时间,员工可以放下工作,陪伴妻子或丈夫度过孩子出生后的重要时刻,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支持。

2. 陪产假启动方式三期员工的配偶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当天或即将到来的工作日发起陪产假请求。

公司将及时做出安排,员工可以轻松度过这段特殊的时间。

3. 陪产假期间福利保障在配偶享受陪产假期间,公司将持续支付其原有的全部福利待遇,包括社保、医疗保险等。

这样的政策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和福利保障。

三、三期员工产假与陪产假政策的重要性1. 照顾员工家庭需求三期员工产假与陪产假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员工在家庭中的角色与责任,并明确了对员工在家庭重要时刻的呵护与关怀,为员工营造了一个更为和谐的工作与家庭平衡环境。

03_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关于“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03_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关于“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关于“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公司三期女员工的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补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生产技术部以外的全体女员工。

三、制定本制度的基本依据本办法依据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兼顾三期女员工的利益,并将随着国家条例和公司制度的修改而修订。

四、孕期女工休假1、事假孕期女工因私事请假,依据《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不得连续超过1个月。

超过一个月者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有职位。

按照《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办理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产检假计划内女员工因孕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假期,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证明。

计划外怀孕产检视同事假。

3、病假及医疗期孕期女工因身体不适休病假,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例本。

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员工医疗期标准五、产期女工休假1、计划内女员工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员工要求提前休产假,须提前15天申请,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给予调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计划内女员工孕期流产,妊娠12周(含)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12-16周(含)的产假为30天,妊娠16-28周(含)的产假为42天。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员工夫妻双方晚育,男方不休晚育假,女员工可在产假结束时增加30天晚育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

公司员工三期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三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婚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员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员工在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期间的生活和工作得到保障。

第二章婚假第四条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婚假手续。

第五条婚假期限为3天,符合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可顺延至下一个法定节假日结束。

第六条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产假第七条女员工生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八条女员工生育期间,经医院证明,可申请延长产假,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产假期间,女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条产假期间,女员工应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身体状况,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产假结束后,女员工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章陪产假第十二条男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陪产假,陪产假期限为7天。

第十三条陪产假期间,男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陪产假期间,男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状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特殊时期假期的审批、工资发放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关心员工在特殊时期的生活和工作,及时解决员工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特殊时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产前 15 天)止。

对于晚育的(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 30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

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

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

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

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

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文档下载《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员“三期”管理实务
上海市城乡生育保险方法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贴若干要求 劳动协议法
女职员保健工作要求(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公布 )
劳动部有关女职员生育待遇若干问题旳告知 上海市劳动局有关《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法》中有关问题旳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 法 》第十四条女职员产假分 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予
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
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长产
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
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15
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
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予以
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下列自然流产者,予
期,但最多不超出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
来回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天旳劳动时间 内为哺乳期女职员安排1小时哺 乳时间;女职员生育多胞胎旳,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长1小时 哺乳时间。
《方法》第十五条提及旳"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旳婴 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 骨摄片证明),贫血(Hb不大于等于9克)、营养 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 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旳,经区。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对合适延长女职员授乳 时期,也最多不得超出六个月。
《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方 法 》:女职员生育后,在其婴 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授乳两次(涉及人工喂 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 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 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 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长三十分 钟。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工三期管理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 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 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 津贴。

3.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


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 未婚先孕或婚外孕 未婚先育或婚外育 违规生二胎


能否解除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
不得因生育解聘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 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 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 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 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女性参与到各行各业的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成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生理特点和家庭责任的原因,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比男性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三期”保护的概念与内涵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被称为“三期”保护,即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具体来说,孕期保护是指孕妇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并有权在产假期满后返回原岗位;哺乳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利享受哺乳时间,并且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条件。

“三期”保护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使她们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不受工作的影响;二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使她们在“三期”内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受歧视和侵犯。

这种特殊保护的设立,旨在促进我国女职工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增强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有权享受相应的假期,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孕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后的女职工,应当有权享受15天的产前假;产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胞胎多享受15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少享受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哺乳期直至婴儿一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对女职工“三期”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三期女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女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三期女员工(即怀孕女员工、哺乳期女员工和产假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怀孕女员工休假种类:1. 预产期前休假:根据医院建议和实际情况,给予女员工预产期前15天休假。

2. 产假:女员工正常生育后,享有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3. 产前检查假:根据医院建议,给予女员工每次产前检查的半天休假。

第五条哺乳期女员工休假种类:1. 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每工作一小时可享受一次哺乳假,每次哺乳假不超过30分钟。

2. 产假延长: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如需继续哺乳,可申请延长产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产假女员工休假种类:1. 产假:女员工生育后,享有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2. 产假延长: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如需继续哺乳,可申请延长产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三期女员工休假申请:1. 女员工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门对女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定。

第八条休假审批: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女员工的休假申请和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2. 企业领导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女员工。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九条三期女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产假期间,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

2. 哺乳假期间,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哺乳假工资。

3. 产前检查假期间,女员工享有正常出勤工资。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三期女员工如有以下违规行为,企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休假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3. 伪造、篡改休假证明材料,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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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关于“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三期女员工的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补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生产技术部以外的全体女员工。

三、制定本制度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兼顾三期女员工的利益,并将随着国家条例和公司制度的修改而修订。

四、孕期女工休假
1、事假
孕期女工因私事请假,依据《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不得连续超过1个月。

超过一个月者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有职位。

按照《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办理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产检假
计划内女员工因孕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假期,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证明。

计划外怀孕产检视同事假。

3、病假及医疗期
孕期女工因身体不适休病假,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例本。

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员工医疗期标准
五、产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员工要求提前休产假,须提前15天申请,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给予调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计划内女员工孕期流产,妊娠12周(含)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12-16周(含)的产假为30天,妊娠16-28周(含)的产假为42天。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员工夫妻双方晚育,男方不休晚育假,女员工可在产假结束时增加30天晚育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

女员工享受晚育假时须出示生育服务证、配偶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休晚育假证明。

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哺乳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产假结束,可在子女一周岁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另给予路程假半小时(节假日除外),哺乳假及路程假视作正常出勤。

哺乳假须出示婴儿出生证明。

2、哺乳期女工休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且累计孕期、哺乳期事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哺乳期女工因病休假,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一年内医疗期累计超过三个月时,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医疗期满休假期间视同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七、其他规定
三期女工若在孕期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若要求与公司中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前休产假和晚育假。

生育后可正常工作,若公司有空缺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优先录用。

八、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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