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什么样的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财税〔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抵扣或退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能够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抵扣范围1. 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委托加工、运输、仓储、咨询服务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2. 进项税抵扣范围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发生的增值税。
二、抵扣方法1. 按照普通方法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按照差额累进抵扣方法进行抵扣。
当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情况1. 购买禁止抵扣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 购买非用于经营活动场所、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3. 购置摩托车、非营运汽车、旅游客车和船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四、抵扣时间1.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之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2. 对于一次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五、抵扣税额的限制1. 进项税抵扣不能超出相应销项税额。
2. 企业销项税额为负数时,进项税抵扣不能产生超过负数销项税额的退税。
六、抵扣时限1. 进项税抵扣时限为一年,自纳税期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计算。
2. 但对于涉及农产品销售、让与作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时限为税款所属年度。
七、进项税抵扣的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和滥用进项税抵扣权的现象,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对购买行为进行实际核查,对于明显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的进项发票,予以拒绝抵扣。
2. 对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查,防止虚开发票。
3. 对于大额进项和销项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规定了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权能够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具体的解释如下:一、税法规定1.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用于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就其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支付增值税。
计算纳税额的时候,可以以计算扣除已负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基础。
”3.第三十七条规定:“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按照其在当期购买纳税货物、支付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抵扣条件根据上述税法规定,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而不是仅仅购买原材料的个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
2.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即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用于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3.纳税人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相关税务凭证,以证明原材料的购买。
三、抵扣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将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具体操作如下:1.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应减免税额”栏目中。
2.在缴纳税款时,按照应纳税额减去抵扣后的进项税额计算和缴纳。
3.如果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可以在当期将多余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相关税务凭证,或者使用原材料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要求,则不能享受抵扣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抵扣政策,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建筑公司购买了100万元人民币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用于建设一栋写字楼。
根据税法规定,在这1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中,公司可以将其中的16万元(按照1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抵扣或者退税。
假设该建筑公司在销售自己建造的写字楼后,收入为200万元,根据增值税税率为16%,应缴纳税款为32万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将其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一定期间内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未来的税负。
本文将从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并纳税时,可以将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具体来说,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散抵扣至未来几个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销售额中,从而实现税负的减免。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企业的税负:通过将固定资产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3.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固定资产。
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是企业购买的设备、房屋、车辆等。
2.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被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目的,可能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3. 符合抵扣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抵扣比例和期限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而异,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固定资产购进时税款的计提:在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的计提和缴纳。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一、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有哪些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有哪些规定按照《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扣除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是取得专⽤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般纳税⼈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必须⾃该专⽤发票开具之⽇起90⽇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般纳税⼈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般纳税⼈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当然如果企业从机动车⽣产企业购进机动车,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实⾏辅导期管理的⼀般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则》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令第 5 ( 2号 , 以下简称新 细则 ) 的顺利实施 . 经
国务院批准 , 对 2 0 现 0 8年 l 2月 3 1日 ( I 含 2月 3 1日 ) 前 签 订 之
下条件 :
( ) 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一 依 社
确如下 :
( )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活动 范 围 主 要 在 中 国 境 二 从 且
内: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境 内应 税 行 为 的 确 定 和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建 筑 、 游 、 汇 转 贷 及 其 他 营 业 税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的 确 定 . 照 旅 外 按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财 政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日 财 税 [ 0 9 1 3号 ) 20 ] 1
该 组织 的 财 产 . 中 :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过 上 年 度 税 其 工
基 金 会 、 办 菲 企 业 单 位 、 教 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宗 国 认 定的 其 他 组 织 :
小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小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2020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9年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出售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将此次购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于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包括购买新建物业、购买新购设备、购买土地使用权等。
其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适用比例为:购买新建物业、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适用比例为100%;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
适用比例为30%。
再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务手续。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增值税发票申请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方可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政策。
最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时间限制。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务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后的六个月内,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逾期将无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政策。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盈
利能力。
其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可以推动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还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购置固定资产的用途符合增值税归属规定、购置发票真实有效等。
只有合规合法地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企业才能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势,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进项税抵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增值税是主要的流转税种,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进项税抵扣制度旨在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进项税抵扣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进项税抵扣的概念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者进口货物时,按照税法规定,将其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的行为。
进项税抵扣制度的核心是“税负转嫁”,即企业将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三、进项税抵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如下:(1)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2)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应当在其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如下:(1)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2)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应当在其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如下:(1)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手续。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平时小伙伴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例如哪些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哪些可以全额抵扣,哪些可以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本文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分享。
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可归纳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额要么全额抵扣,要么不能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2019专用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其余情况可全额抵扣.接受政府补助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或者接受政府专项研发补助的专项研发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进项抵扣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以上就是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新政策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固定资产抵扣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一、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和作用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的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作为一般纳税人,合理地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减少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必须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2.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3. 必须有合法且真实的购买发票或其他合法的认可凭证。
基于上述原则,纳税人可以合理抵扣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缴的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比例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购买货物方面: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2. 接受服务方面: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服务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3. 资本性支出方面:一般纳税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者投资建设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普通货物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100%。
2. 普通劳务、服务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100%。
3. 固定资产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生活性物品等不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将其列入成本计算,并在销售时纳税。
四、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和核查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根据购买发票或其他合法认可凭证,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并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进行核查,需提供与其申报有关的购买发票、认可凭证等资料。
如核查发现有不合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进项税额抵扣的意义与建议进项税额抵扣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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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什么样的规定
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