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的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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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案例与答案

商业银行法案例与答案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与客户(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都不见了踪影。

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

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件。

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还出示其母亲的,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

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

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2003年,7岁的小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

在小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华的父母以小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

离婚后,小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围。

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华母亲的同意。

“这笔钱是以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华所有。

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华的合法权益”。

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华的父亲告上法庭。

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1年,某(13岁)的父母以某的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调查,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情分析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违法事实(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多个理财项目。

该银行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包括“稳赢宝”、“理财通”等,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2)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银行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将资金存入其设立的理财项目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三)吸收公众存款;……(六)发行金融债券;……(八)从事其他业务。

三、案例分析1.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根据以上分析,该银行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积极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业务扩张过程中,A银行也遭遇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围绕A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一起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A银行与某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每月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逾期还款,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贷款期间,B公司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然而,2019年12月,B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辩称,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B公司提出,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其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因此,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A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A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还款的具体责任等。

这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贷款审查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B公司在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该行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2. 违规发放贷款。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存在违规操作。

3. 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该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信贷管理整改该商业银行被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内部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商业银行的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

关于商业银行的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

中国银行业垄断问题浅析一.背景近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公布年报,多家银行“日赚数亿”,有关国内银行业的纷争再度燃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坦率直言,“少数几家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日表示,国内银行业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盈利,小部分银行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融资渠道因此受限,所以必须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局面,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而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

二.银行业垄断现状从2010年的数据来看,16家上市银行中,五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部上市银行收入的78%以上,即在上市商业银行范围内,市场集中度CR5达到78%以上。

从2009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五大国有银行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50%左右,若将政策性银行剔除,则比例更高。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一比例程缓慢下降趋势。

在利润方面,2011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润水平占行业总利润的六成多。

这些均从市场结构上证明了我国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存在。

三.银行业垄断产生的原因考虑垄断产生的原因,人们首先会想到竞争数量不足。

而根据银监会2010年年报统计的数据,当年年底如果加上外资法人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我国已经有376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19.6万个。

不难看出,银行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垄断局面,那么总理所称的“垄断”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以笔者浅见,这一问题的症结主要存在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享有的政策性利差空间上。

这个利差空间,是银行体系之外的资本所无法享受到的,因而可以视之为垄断收益。

银行业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利息,非息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左右,这说明:银行的垄断问题又不仅仅是市场竞争问题,而很大程度上归于制度问题。

四.如何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几乎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里面都会出现某些大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如高盛集团、三菱东京联合银行等,这个行业就是资本集中的行业。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1、2003年6月,某行向___发放了4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6个月,由AAA级企业___担保。

然而,到期后___由于管理不善,经营陷入停顿,无力偿还贷款。

该行试图向担保单位___催收,但遭到了拒绝。

随后,该行依法起诉担保单位,但由于败诉,导致贷款债权悬空。

造成败诉的原因是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原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单位只同意担保200万元。

为解决担保金额不足的问题,___在未经银行和担保单位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担保合同金额更改为1200万元。

与此同时,该行的信贷员违反操作规程,未核对贷款保证与担保企业的情况,仅凭主观臆断就出具了"经过核保,该笔贷款保证金额充足,风险较低"的贷前调查意见,导致贷款决策失误,最终担保单位以借款企业与银行联合欺诈为理由在庭审中胜诉,使得该行的贷款债权悬空。

这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担保不具备真实性。

2、某省分行下属的某支行开户了___。

该企业长期以来向银行提供虚假报表,然而该支行的信贷人员并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深入开展贷前调查,导致这个问题长期未被发现。

调查人员仅依据虚假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形式上的贷前调查分析,从而得出了错误的判断和结论,误导了贷款的投向。

从1999年11月4日至2000年4月28日,该支行陆续为这家企业新增了7笔贷款,总金额为410万元。

贷款3个月后,企业开始欠息,到期后形成了呆滞贷款。

这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依据虚假报表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3、某市分行下属的某支行在1999年12月28日向某经贸有限公司(股份制A级企业)发放了40万元的贷款。

然而,在贷款调查报告中,对该企业已有的不良记录没有如实说明。

在贷款审查和审批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该企业有55万元的呆滞贷款未归还,导致该笔贷款到期后形成了呆滞贷款。

这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未如实说明企业的不良记录。

4、某市分行下属的某支行在1999年10月10日向AA级企业甲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购买显像管,___作为保证人。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

2018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其进出口业务。

乙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向甲公司发放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向乙银行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2018年7月,甲公司收到乙银行的贷款,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了该笔资金。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019年6月,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9年7月,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要求法院依法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以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3. 如果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是否可以免除其抵押物的担保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偿还。

(二)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银行常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常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6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李某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及虚假的房产证等材料。

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遂于2019年7月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为100万元。

在贷款发放后,李某将部分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但大部分贷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到了2020年3月,李某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并表示愿意偿还银行贷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发现李某的财产状况远低于其申报的财产状况,且李某名下还存在其他未申报的财产。

银行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的其他财产作为执行标的。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保函等,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欺诈罪。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3. 银行能否向李某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银行已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的其他财产作为执行标的,且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的其他财产。

银行方面案例分析题10道(有答案)[方案]

银行方面案例分析题10道(有答案)[方案]

1、某单位2007年2月1日在银行存入通知存款(七天)一笔,金额90万元,5月10日企业通知银行要提前支取50万元,5月17日,客户到银行办理提取51万元,余下的款项继续按通知存款续存。

银行经办员受理了该笔业务,提取款项全部按通知存款利率计付了利息。

该行上述作法是否违规,为什么?答:违规,违规之处在于:多提取的1万元应按活期利率计息,余下款项由于低于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应予以清户,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2、某企业的出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将财政性存款30万元来银行办理单位定期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审查了介绍信后,即给该企业开据了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在此存款到期后,银行经办人员按照出纳人员的要求将款项转入了另外一家单位。

请分析银行经办人员的操作手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都违反了哪些制度规定?答:不正确。

⑴财政性存款不能办理单位定期存款。

⑵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应在开户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⑶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

3、客户某网点办理挂失,该客户只提供本人姓名、存款金额,该网点热情接待查询,发现了与该客户提供的相同姓名、金额的定期存款,于是办理补录实名、挂失手续。

请问办理此笔业务经办、主办(或主管)存在几点错误之处?答:(1)、经办员不应在客户提供存款情况不全的情况下受理该笔业务。

(2)、经办员在查询存款后,未与客户进一步认真核对存款的地址、存期、开户时间等有关情况。

(3)、主办(或主管)未对此笔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程复核,即进行授权。

4、2007年7月8日,某乡人民法院执法人员持工作证及该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到工行某支行办理扣划在该行开户的客户小刚的工资款7万元,小刚月工资460元,法院判决每月给该客户留生活费340元,每月扣划120元,要求银行予以协助扣划。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应在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月内支付首期利息,之后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并在贷款到期日偿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

2019年6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

然而,被告在支付首期利息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续利息。

截至2021年5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利息300万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由于原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利息。

2. 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导致被告无法及时开展业务,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利息。

3. 由于原告在贷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原告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贷款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如果原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那么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即使原告存在违规操作,被告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2. 关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贷款资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发放的时间,如果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贷款资金,那么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案例分析题


• (2)一般来说,银行经营管理者总是倾向于使用 较少的资本千方百计地扩展资产业务,以获得较大 的股权收益率和盈利水平,其必然结果是增大银行 的经营风险;而银行管理当局则更重视银行系统的 稳定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因而要求商业银行提高 资本比率,以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稳健。
•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划为核心资本与附属 资本两类 ,并且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为4%, 全部资本比率为8%。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4章 第39条第1款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 八”,第8章第75条第2款规定,“未遵守资本充足 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 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
• (1)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意味着什么? • • (2)日本幸福银行由资本金造成的风险对中国商业银行有什么
借鉴意义? •
• [答案要点] • (1)商业银行的资本是银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基本物质条件,要办银行首先要有资本。一般企业 的资本通常占其资产总额的50%以上,而商业银行 的资本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都不到10%,企业资 本是其维持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和支撑力量, 而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主要不是依靠资本来支撑, 而是依靠存款负债。这就决定了银行资本和企业资 本的区别。
案例分析题
• 日本金融再生委员会1999年5月23日正式宣布,总部设立在大阪 的地方银行——幸福银行破产,由政府接管。这是自日本金融 破产法案生效以来第二家宣告破产倒闭并由金融再生委员会委 任破产管理人的地方银行。金融当局说,在稽核幸福银行的账 户后发现,截至1998年9月,该银行资本亏损达到569亿日元, 包括所持的证券的亏损;到1999年3月底,自有资金率只有0.5 %。幸福银行有50年的历史,在日本国内有110家分支机构, 2000多名员工。过去三年一直亏损,日本金融监管部门曾要求 该银行立即增加资本,该银行总裁江川笃明也提出动用私人财 产挽救银行,但该银行终究还是逃脱不了倒闭的厄运。

银行常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常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甲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用于甲方扩大生产规模。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甲方应于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担保条款,由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贷款期间,甲方由于市场原因,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贷款到期后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二)乙方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本案中,银行与甲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也有效。

因此,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1. 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甲方共同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银行贷款、担保等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效力:确保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有效,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事件为切入点,分析银行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一笔贷款业务涉嫌违规。

经调查,该笔贷款由该行某支行负责人李某负责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李某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违规将贷款发放给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集资活动。

在案件曝光后,该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贷款业务。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根据案件情况,该商业银行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原因分析1. 内部管理不善。

该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李某违规审批贷款。

2. 风险意识不强。

该商业银行对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贷款风险。

3. 违规操作。

李某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导致贷款违规发放。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未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导致贷款违规发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银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银行作为甲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于2010年为甲公司提供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需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然而,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自2012年起开始出现财务困难,未能按时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银行能否主张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3. 甲公司能否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免除还款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银行能否主张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乙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

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3. 甲公司能否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免除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经营困难。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甲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1年,被告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随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始终无力偿还。

2012年,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以下抗辩:1. 原告提供的贷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2. 原告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告有权拒绝偿还贷款;3. 被告在贷款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贷款合同的效力;2. 贷款违约责任的承担;3. 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一)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贷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

然而,《贷款通则》属于行政法规,其强制性规定仅限于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等方面,并不涉及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贷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2005年,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开发一栋住宅楼。

乙银行经审查,同意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6%,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同时,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丙的担保。

2007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2. 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2. 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关于丙的担保性质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丙的担保,丙未明确表示其担保性质,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丙的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2)关于丙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丙的抗辩事由丙在诉讼中提出,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故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科技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科技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但科技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与科技公司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银行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银行和科技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贷款合同的资格。

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贷款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贷款到期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3. 银行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银行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一笔贷款业务时,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贷款金额多出10万元。

该笔贷款发放给甲公司,甲公司负责人乙在得知此事后,与银行工作人员达成协议,将多出的10万元作为乙的个人借款,由甲公司分期偿还。

此后,甲公司虽按期偿还了大部分款项,但仍有5万元未偿还。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的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多出贷款的责任?2. 乙是否为该笔贷款的债务人?3. 银行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乙的个人借款?三、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多出贷款的责任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贷款人挪用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并由贷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件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使用银行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用途。

虽然甲公司与乙达成协议,将多出的10万元作为乙的个人借款,但该协议并未得到银行的认可。

因此,甲公司仍应承担偿还多出贷款的责任。

(二)乙是否为该笔贷款的债务人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加倍支付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乙与银行工作人员达成协议,将多出的10万元作为乙的个人借款。

然而,该协议并未得到银行的书面认可,且乙并非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因此,乙不应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责任。

(三)银行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乙的个人借款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银行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商业银行甲分行在2019年5月,接到一笔大额存款业务。

客户乙公司向甲分行存入人民币1亿元,并要求将这笔款项分为两笔分别存入其旗下的两家子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账户。

甲分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对乙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也未核实乙公司旗下两家子公司的真实身份。

随后,甲分行将1亿元分为两笔,分别存入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账户。

2019年7月,甲分行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对乙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存入的1亿元款项实际来源于非法集资。

甲分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正当、性质合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正当、性质合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甲分行在办理乙公司存款业务时,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某商业银行乙分行在2020年6月,接到一笔大额贷款业务。

客户丙公司向乙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乙分行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未对丙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仅凭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贷款申请材料就批准了贷款。

2020年10月,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分行向丙公司催收贷款,但丙公司无力偿还。

乙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乙分行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未对丙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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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垄断问题浅析一.背景近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公布年报,多家银行“日赚数亿”,有关国内银行业的纷争再度燃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坦率直言,“少数几家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日表示,国内银行业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盈利,小部分银行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融资渠道因此受限,所以必须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局面,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而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

二.银行业垄断现状从2010年的数据来看,16家上市银行中,五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部上市银行收入的78%以上,即在上市商业银行范围内,市场集中度CR5达到78%以上。

从2009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五大国有银行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50%左右,若将政策性银行剔除,则比例更高。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一比例程缓慢下降趋势。

在利润方面,2011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润水平占行业总利润的六成多。

这些均从市场结构上证明了我国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存在。

三.银行业垄断产生的原因考虑垄断产生的原因,人们首先会想到竞争数量不足。

而根据银监会2010年年报统计的数据,当年年底如果加上外资法人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我国已经有376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19.6万个。

不难看出,银行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垄断局面,那么总理所称的“垄断”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以笔者浅见,这一问题的症结主要存在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享有的政策性利差空间上。

这个利差空间,是银行体系之外的资本所无法享受到的,因而可以视之为垄断收益。

银行业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利息,非息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左右,这说明:银行的垄断问题又不仅仅是市场竞争问题,而很大程度上归于制度问题。

四.如何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几乎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里面都会出现某些大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如高盛集团、三菱东京联合银行等,这个行业就是资本集中的行业。

在全球竞争的情况下,一个国家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银行业垄断程度有直接联系。

垄断的核心问题是,这个国家要保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又要让银行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打破垄断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打破银行垄断的办法应该放开准入门槛,通过进一步引入竞争的方式来改变当前一些大银行业务占比过高的局面。

而在这个过程中,亦要重视引入民营资本,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来引导银行服务中小企业.随着未来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县域银行金融机构仍然有很强的改革和突破空间。

不过可惜的是,从历史上看,监管部门亦曾经在这一领域的改革有过多轮尝试,但均收效甚微。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并非缺乏竞争的垄断,银行的畸高利润关键并不在于缺乏竞争。

因而尽管引入民营资本确有必要,但打破银行垄断的核心并非放开准入门槛,通过进一步引入竞争的方式来改变当前一些大银行业务占比过高的局面很可能难以奏效。

如果行政力量所致的利差空间是银行垄断的根源所在,那么打破垄断的措施很明显就将是利率市场化并逐步弱化和优化央行的信贷管制。

因此,除通过扩大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增强金融业市场的竞争力量外,如果有关方面已经下决心要打破当前中国银行市场的垄断局面,利率市场化的脚步或许会越来越快。

打破垄断只是手段,提高竞争力服务好实体经济是目的。

在中国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防止风险是核心。

必须通过一定渠道使得民营资本进入到金融体系,吸收存款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如果本身没有管控是非常危险的,而金融机构发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防范风险发生,同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五.打破垄断的利弊及影响从短期来看,破除银行业得垄断状况,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体系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利率市场化这一措施对银行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直接抬高资金成本,银行的盈利可能出现迅速下降的阵痛,同时,由于银行体系准入门槛的降低,民间资本的涌入,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利率波动等,也可能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

从长期来看,打破银行的垄断,却对经济各方均是利好。

首先,倒逼银行转型升级。

关于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有学者曾经比喻它为“浮士德交易”,用以揭示我国银行业偏离市场轨道的低水平盈利路径。

在垄断和管制的双重管理特权下,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是利息净收益。

此外,就是部分收费项目。

很明显地可以看出,银行业的盈利只是对传统单一路径的“重复利用”。

而在正常的市场语境中,除了中间业务以外,走综合化经营之路,实现收入多元化,才是银行业盈利的健康模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打破垄断看似让银行业失去政策性盈利的空间,但同时更为其提供了内在竞争力升级的倒逼压力。

失去绝对垄断的地位,特别是制度红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金融业,在一个消费者开始可以用脚投票的银行业市场空间里,必然会对传统的垄断性银行造成无形的压力,乃至纠偏其本质的服务观念。

能够预期的是,出于逐利的天然驱动,当下的垄断性银行必然会将核心竞争力更多地体现到经营规模、业务与创新上面,一个更健康更契合市场属性的银行业也可能会形成。

其次,使银行服务惠及中小企业。

银行垄断运转生态早已经与银行业本身的市场属性背离太远:一方面,垄断导致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均势谈判机制”,银行因强势而霸王条款频出;另一方面,在国有大银行“巨无霸”的挤压之下,大量中小型银行缺失或功能很弱,使中小企业融资难。

银行业垄断的打破,势必会让普通银行客户与中小企业受益。

但更深入地来观察,银行业本身才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最大受益者。

再次,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强大。

在银行主导的资金配给下,资本市场发展受到很大制约,以利率市场化、信贷配给减弱甚至取消、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等为基础的银行去垄断化,会促使优质企业寻求低成本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比例将明显上升,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作用将更为重要。

银行暴利体现安全与收益怎样的关系在中国的商业银行正逐步走向国际化,但银行服务质量却很难与国际接轨,业务收费项目更是五花八门,存贷利差仍在扩大。

在金融危机后,银行独善其身,利润大幅增长,其资本利润率已经不禁大幅高于工业,甚至已经高于石油和烟草这两个暴利行业。

银行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并且逐步引领利率走向市场化。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枢纽,应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

一、银行利润来源。

1、存贷款利差比较大是“银行暴利”最基本的因素这个存贷款利差就是银行的主要经营收入,也是利润的主要来源。

我们国家的16家上市银行,去年前三个季度的净利差收入超过1.2万亿元,占营业总收入80%,其中五大国有银行为71.7%,股份制商业银行为90%以上。

也就是说,银行的营业收入当中百分之七八十都是来自于存贷款利差。

由于这个利差是由国家规定的,国家给银行较高的利差,银行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就可以赚更多的钱,所以这是一个基本的因素。

对于储户,银行让对方承受了实际利率亏损;而对于贷款客户,银行则享受了巨大收益。

然后在中国这样的金融市场仍不发达的国家,储户的投资选择极为有限,而且中国人传统的储蓄意识和畏惧风险的心里使得大部分人宁愿将钱存到银行来将损失降至最小2 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也是“银行暴利”的重要因素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零钞清点费,密码重置费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名目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各类收费项目多达3000多种,而且收费价码连连攀升。

在英国,金融业有着悠久的历史,高度发达,竞争激烈。

发卡是银行银行争取客户和扩大业务的重要途径,因此各个银行在发卡时都会向客户提供各种优惠。

一般,银行面向普通客户发放银行借记卡是不收工本费的,使用时也不收手续费及年费。

同时,客户向英国任何银行转账都是免费的,而在中国,即便是同一家银行,在外地存取款时也要收取跨地费。

众所周知,银行从诞生开始,就带着“资本逐利”的本性,利差、中间业务的收费等是银行们赚钱的主要来源。

作为商业银行,收取服务费无可非议,但至少应当满足客户的知情权,对服务收费项目明码开价。

另外,银行收费应该和成本开销一致,不能通过高收费来牟取暴利。

然而我国的银行大部分属于国有银行,不仅享有政策上的保护,更通过垄断地位肆无忌惮地收费。

相比西方发达的银行业以及世界上著名的大银行,没有哪家银行是依靠坐收年费和手续费来保持盈利的。

真正健全完善的银行,应该靠经纪、投资、资产管理等获取盈利。

我国银行虽有好几家进入了世界500之列,但主要是靠自主收费和定价权,因此,真正的生存能力十分欠缺。

正是传统的“吃利差”和新增加的“手续费”的双重驱动,形成了中国银行业的暴利。

3 银行贷款主要提供给央企相比于民间的高利贷,银行的贷款利率算是低的,但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还会充分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

中小企业作为资金的主要需求者,很多往往通不过银行的贷款审核。

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银行的议价能力提高。

中小企业为获得有限的信贷资金,被迫接受利率高达30%-50%的上浮幅度。

为避免坏账,银行往往提高贷款利率,意图减少贷款的发放。

然后,利率的提高则可能诱发逆向选择,使得信誉较低的企业得到贷款,从而坏账率大大增加。

因而,银行偏向于向央企提供贷款,在获得相同利息收入下能够减少风险。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有企业深入改革的过程中,正确运用负债经营策略是发展的必然选择。

然而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经营,严重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渠道划拨。

而经过改革之后,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则逐渐转向银行。

国有企业对银行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在银行主导的融资机制下,国有企业无法清偿巨额贷款,因而形成了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使得银行的风险大大提高。

另一方面,尽管银行信贷总量所占的比重上升,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并没有降低,相反融资成本却在节节上升。

这种异常现象主要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苛刻造成的。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提高也拉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更是催生了民间高利贷的肆虐。

2011年,江浙一袋跑路,断链企业层出不穷,温州更是发生了高利贷崩盘,这些都给我国银行不合理的贷款制度敲响了警钟。

(四)频繁再融资圈钱银行再融资是指存款以外的其他方式的融资。

银行将居民的存款用于放贷或投资,但受到资金数量的限制,往往会通过其他方式再融资。

2012年以来,多家上市银行均向证监会提出了定向增发申请,,其主要原因在于2012年内可能会实行新的监管标准,要求正常条件下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对核心资本充足率则分别不低于9.5%和8.5%。

然而农行、交行等的核心资本率均已触线。

因此,为达到监管要求,银行纷纷进行再融资。

但是,频繁的再融资将更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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