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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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保利能源山西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矿用设备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以下称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设备的管理范围
1、综采、综掘设备。
2、井下普采设备。
3、一般生产及辅助设备。
4、井下电气设备。
5、地面大型固定设备。
6、地面设备。
第三条机电管理部作为山西分公司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抓好机电现场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在现场的安全可靠运转。各子公司相应由机电科管理此项工作。
第四条山西分公司、各子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
1、设备检修计划及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与提交。
2、设备的现场管理。
3、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或审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5、组织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协作。
6、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7、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实现设备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山西分公司、各子公司,分管经理(矿、处长)任期责任目标,保证在任期内要保持设备状态完好,不丢失和井下埋压设备。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业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不断推进设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技术论证、购置、检验、保管、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及残体处理,都纳入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设备要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九条严格执行煤矿特殊环境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入制度,严禁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高耗能及不合格产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生产使用环节,严禁设备超期服役。
第二章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选型及购置第十条各子公司应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及现有设备装备及技术状态,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加强设备的选型、购置工作。
(一)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基本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80%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根据企业发展现状,需要新投入的设备。
6、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设备。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修理费用的70%时,可列入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中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
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三)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1、从设备的基本折旧;
2、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
3、企业的专项资金费用;
第十一条设备的购置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能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要求,由设备采购和招标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设备的入库、保管及发放
第十二条设备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库房及场地内,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通风良好,留有消防通道,配备有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消防器材,库房两头分别设置合格的灭火器和灭火砂袋。
第十三条对于入库设备要分区域摆放,将未验、已验及大修设备分开。设备验收要按合同要求保证包装完整、资证齐全,数量、备件及随机附件与合同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货站、设备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联系并处理。
第十四条设备保管应做到五净(地面、墙壁、门窗、货架和设备洁净)、库存设备做到三有一保证,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设备保管维护要做到勤清点、勤保养,达到六不要求(不锈、不潮、不冻、不变、不漏、不坏),对于支架等怕
冻设备,冬季应存在有保温能力的库内保管。
第十六条设备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于有交旧领新要求的设备,必须先交旧的设备才能领用新设备。成套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的,须经分公司机电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设备发放必须单据手续齐全,发放时要严格执行设备领用管理制度和设备出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生产急需的设备发放,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开具临时出库单,并由设备、库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成套及大型设备从厂家发放到使用单位后,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验收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现场清点,共同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技术资料、随机配件、专业工具等,使用单位及设备主管部门要及时登记保管。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的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司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种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二十四条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技术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配置不合理,应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二十五条地面其他设备,应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协议及设备性能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采煤机、掘进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掘进工作面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新到油脂或再生复用油脂,必须经过化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发生机电事故,按《保利能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不得误报、延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机电事故记录,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对经常发生事故的类别、所处设备部位、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反映,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