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_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_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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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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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司法改革的必要性研究心得体会引言司法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它不仅关乎法治建设,更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参与了司法改革的研究和研讨活动,通过与行业专家的交流和深入思考,深刻认识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分享我的研究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司法改革的推进有所助益。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问题在许多司法系统中,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一些不恰当的干预和不完善的制度机制,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影响,导致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在于有效改善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的法律体系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效率的提升要求在司法系统过于庞大和复杂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时间周期过长成为人们诟病的焦点。

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便是提升司法效率,减少案件的排队等待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和解决。

只有加快司法效率的提升,才能使公众对法治产生更强的信心。

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司法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某些司法系统中,审判过程缺乏公开性,公众难以获得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进而导致对司法机构的信任降低。

司法改革应当加强审判活动的公开度,推动司法信息的透明化,让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研究心得体会提高法律意识在研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普通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基础,同时也是参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

司法改革需要我们每个人积极参与,通过不断研究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为司法改革发声和贡献力量。

加强专业素养司法改革除了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外,还需要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研究过程中,我意识到司法改革不仅是改变制度和机制,更需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不断提高。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只有不断加强专业素养,提升审判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做出贡献。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3()12
【摘要】陈光中、龙宗智在《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撰文《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提出,一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即: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二是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总页数】2页(P4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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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夯实公平正义根基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进程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进而回应了群众的期待。

首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力量。

改革规范司法行政管理,提升司法机关自身管理水平;强化经济诉讼及执行办案工作,提高了案件依法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构建社会公众司法服务体系,满足了群众对于高效率、便捷服务的期望,使得司法机关更加贴近市民、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改革加强责任贯彻、提升法律实施能力,加快建立严格有序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确保正确审理案件把握“量入为出、准确判案”,能够有效遏制“政治进入司法”现象的产生,实现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的最终目标。

此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社会参与司法的体制安排。

改革继续完善法律文书审查、活动监督、外部评议等司法督察制度,以及提供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让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参与权和了解权,从而有效地控制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体制的真实理性,从而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总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推进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奠定了扎
实的基础,让多元文明交融、法治深入人心、诚信攸关全局。

未来,司法改革必将更加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优化审判服务,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实现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生的进步作出不懈的努力。

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言

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言

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言尊敬的全体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次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发表演讲。

首先,我要感谢组织方给我这个机会,也要感谢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鼓励。

今天,我将分享我对法院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经过深入的思考和实地调研,我认为法院改革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

首先,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

我们需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在制定方案阶段,我们应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方案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同时,我们还要关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其次,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正、高效的发展。

其中,关键问题是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司法责任制。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

审判规范化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

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做到“阳光审判”。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审判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公信力。

第四,创新司法方式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需要创新司法方式和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司法改革与科技创新的结合,推动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法院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工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我们应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合作,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以上是我对法院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感想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感想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见证了这一改革历程。

在此,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而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比如,实行员额制改革,让优秀法官脱颖而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些改革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

改革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办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

改革后,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措施,司法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司法体制改革还促进了司法队伍建设。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

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选拔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才;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这些举措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然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部分司法人员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困难;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_陈光中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_陈光中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思考
陈光中*
* 龙宗智*
内容提要
深化司法改革, 必须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
机制,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 要改革 司法机关人事、 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 。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 应采取措施加 “打黑 ” 保证 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 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 进一步规范审委会、 以弥补。规范大要案的办理, 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 、 合理化的改革。 应继续 推动司法官职业化, 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 。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规律 司法行政化
5
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4 期
② ” “司法” 服从, 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 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 严格和正确 法院不仅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法律 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 在西方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
( make laws) , 而且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修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 与之不同的是,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法院只能严格执行法律, 而不允许修改法律。 当然, 司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空间, 但绝不能在形式上和精神上违背法律 。司法官办理案件应当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③ 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产生的维护法律 的统一。 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权威的作用, 而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获得的民众和媒体等的社会评价 , 因此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 但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在两者发生矛盾时, 不能以违背法律为代价去追求社会效果 。 也不宜 是统一的, 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增提“政治效果 ” 的口号。 因为, 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推进法 。质言之,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 尊重 治是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之所在 , 和维护法制的权威, 坚持宪法、 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是司法的神圣使命; 应当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宪法 》 创造保障条件, 必须坚定地执行 第 5 条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 的特权” 第二, 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 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 就是要根据证据准 确认定案件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在刑事司法中, 就是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度, 特别是不能发生冤案、 错案。 一旦发生冤案错案, 如最近的浙江张 ④ 张辉叔侄冤案, 不但严重侵犯人权, 而且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冤案错案的发生, 究其原 高平、 因, 往往源于刑讯逼供, 而后在定案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 有 或者担心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不好交代, 便对疑案采取留有余地、 从轻处罚的变 的法院顾虑放纵犯罪, “疑罪从轻” 通做法。司法实践证明 的做法为错判无辜开了一个口子。因此, 司法改革要进一步采取新 , , , 举措 革弊堵漏 特别是要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为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制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 、 眼前。 度保障, 第三, 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在民主法治国家,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 程序正义是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 但行政权力的运用, 由于更需要讲求效率, 有时还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对程 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的要求不宜过高 。而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 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 以 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 司法独立、 司法公开、 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 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 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 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传统滞后思想, 必须予以纠正。 但 我们认为, 英美法系流行的程序优先主张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 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固然重视程序上是 否公正, 但更关注实体结果是否对其有利 。实际上, 当事人上诉、 申诉的主要动因是实体不公。 因此, 我 ⑤ 这在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得到确 国的司法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 。 〈关于 认。如 2010 年 6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和 的 “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 。另 通知》 中明确指出, 必须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内容提要: 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

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改革的成就□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

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024年司法工作发展思路

2024年司法工作发展思路

2024年司法工作发展思路
2024年司法工作发展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加强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完善法官选拔、任期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公正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 推进智能化司法: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提升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建设智能化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智能化分析,提供更精准的司法决策支持。

3.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的司法保障。

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

4.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与互助机制的建设。

加强对外法律援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推动国际法治进程。

5.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2024年司法工作的发展思路应该以加强司法公正、推进智能化司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和加强司法监
督为主要方向,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治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高一飞 陈 恋*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恢复重建中的法院改革(1978-1996)。

第二个阶段,即第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1997-2007)。

第三个阶段,即第二轮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2008—2013)。

第四个阶段,即第三轮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2013至今),这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的全面司法改革,主要措施包括设立巡回法庭与专门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等,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40年人民法院改革的经验是:司法改革要坚持自上而下推进、司法改革应当全面推进、应当同步进行体制改革与机制改革。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院改革 司法职业化 司法责任制 综合配套改革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连续4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实现了经济体制转型,迈向了小康社会。

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治重新起步、快速持续发展的40年,是司法改革逐渐推开、稳步推进的40年。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回顾40年的改革历程,总结梳理法院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合理评价改革得失,展望十九大后人民法院改革的未来,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恋,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大委托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看守所法立法研究”(18BFX078)阶段性成果。

136一、恢复重建中的法院司法改革(1978-1996)这一阶段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直至1997年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前。

【精品文档】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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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

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

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

这一改革……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

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

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

(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

(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

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作者:洪碧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章从司法及其司法体制改革的内涵入手,围绕为什么要改?怎样改?阐述我国未来15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要求。

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法官检察官体制作者简介:洪碧华,福建漳州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1-0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的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

其中,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专题”的重头戏。

以下结合《决定》内容,谈谈本人对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几点认识。

一、司法的内涵及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分权制约”机制。

我国司法机关一般是指法院和检察院,从广义上看,还包括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

目前政法五家都是由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与协调,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司法具有中正、独立、权威、统一、专业、公开公正等特点。

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就被纳入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十五大首提“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突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有计划按步骤,逐步稳健推进。

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者:易泉生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2期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拉开了历时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大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 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体现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三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是首要的目的,司法公正即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是司法的目的,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笔者通过亲历的司法实践工作和从事理论教学科研,深深地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1、司法受制于内、外权力的影响人们无法预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法官依法办案时,其适用的国家法律却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了。

除了法官腐败等因素外,让案件判断出现如此不确定的原因就是法官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

以法院审判权力为例,一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

尽管法院实行员额制后,司法责任明确:“谁审理,谁裁判”,但是一些法官怕担责任仍请示庭长、院长才放心下判,特别是一些庭长、院长习惯于这种请示汇报,将其个人的观点影响主审法官;法官自身的腐败坠落更是一剂毒药侵蚀司法的公平正义;还有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干预,检察院举起“抗诉”之剑或“法律监督”之名,施压于主审法官,无奈法官的裁判文书内容只能是倾向检察官。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者:张新宝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2014年第11期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上改革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中全会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性地列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题,司法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篇章。

纲领性文件明确改革方向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

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

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

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情况,请审议。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4年至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38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48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涉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法院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31个,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授权开展试点、修订完善法律等方式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顶层设计,强化改革督察,促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落地。

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营造了良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解读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

解读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

解读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作者:田为民来源:《卷宗》2018年第21期摘要: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中国提出了要全面建设法治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司法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改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从司法改革的意义出发,探索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1 司法改革的意义一是优化职权。

司法改革能够有效优化司法的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执行体系,建立权责分明的司法系统,规范职权司法职权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保障人权。

司法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之一就是完善中国人权的保障,在新一轮深化司法改革推进的浪潮中,要不断的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三是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检察院和法院进行案件审判、审查时所表现出的司法能力,减少误判、错判和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四是以民为本,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对于中国来说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应当朝着司法为民的方向进行,在司法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对于社会公平发展。

五是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便是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历史中确实发生过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

一些案件在社会上,也曾经引起过极大的反响。

倡导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声音,也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中国来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三个目标。

一是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是以公正为最主要目的,公平公正才能显示出司法的重要性,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是高效。

司法体制改革要力求高效,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情况下获取最高效的司法效果,高效地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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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卷第1期2015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9No.1Jan.,2015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谢勇1,王锐2(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长沙410007;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审判方式改革到本世纪初全面司法改革,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走了将近二十余载。

回顾这一历程,有经验,也有教训。

当下,我们应更进一步掌握改革的路径和方法,找准改革的突破口,稳步推进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关键词: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改革;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5)01-0019-05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拉开了帷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

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司法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头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亲历者和见证人,为司法改革的前景所鼓舞,深感有责任将司法改革过程中个人的所观所思道白出来,与推动改革向前的各位同仁交流商榷。

一、关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时间起点应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法院系统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对于后来的司法改革,无论从改革的路径,还是改革的方法上看都是有影响的。

当时,审判方式改革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们知道,“文革”期间公检法系统被摧毁了,“文革”结束以后,公检法逐步恢复,但许多做法,包括法院审判工作还是沿袭“文革”前的工作方式,比如说强调调解,审判公开也重视不够。

所以审判工作中久调不决、审理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国际上带来了一些非议,影响了国际资本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而从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看,我们的经济逐步走出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中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协调解决经济纠纷的模式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许多经济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用过去常用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效率低、透明度不够,因此出现了案件积压,法院内部也扛不住了。

正是在这样的双重推力之下,首先部分省市试点、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推广逐步向全国推开,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

所以说,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应该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启动的时候。

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主要集中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到了九十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口号,并且发布了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一个五年纲要,在纲要里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三个层面的任务,即司法体制层面、司法工作机制层面和司法队伍建设层面的任务。

按照最高法院当时对司法改革的规划,这三个层面都有突出的问题要解决:体制层面主要是要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收稿日期:2014-12-05作者简介:谢勇(1958-),男,湖南祁阳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誉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锐(1974-),男,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OI:10.13715/ki.jxupss.2015.01.004问题,机制层面主要是解决内部管理行政化的问题,队伍建设层面主要是解决法律职业大众化的问题。

自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以来的十几年里,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效:比如说在体制改革层面,我国行业部门办司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解决,林业法院、林业检察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已经归入到全国统一的普通法院、检察院体系当中。

在司法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也有比较多的成果,最明显的就是司法管理由理念到实践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

法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立审分离,成立专门的立案庭,由立案庭专门负责收案、分配案件到各个专门业务庭。

法院工作机制改革以此为起点逐步延伸,后来又提出了案件流程管理的理念,强调通过加强案件办理工作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提高审判效率。

在队伍建设层面改革,一个标志性成果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顺利推行。

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是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

原来预计这个制度出台并维持下去会有一场大的博弈,但是事实上非常顺利,不仅得到社会的支持,也得到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拥护。

可以说,这个制度出台,对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群体业务素质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为了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法院、检察院还出台了一些内部制度,比如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要由省一级法院、检察院政治部把关,有效杜绝了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降低门槛招入法官、检察官的问题。

总之,从过去二十年司法改革的历程看,司法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推动了司法领域许多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与这些看得见的改革成果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在党内党外、在法律职业群体内已经形成共识,为今天正在进行的全面司法改革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关于以往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的话题比较敏感,但是不应该回避,因为总结好经验教训对我们落实《决定》非常重要。

依我们的观察体会,以下问题必须要厘清。

第一,如何在司法改革当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我们知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最关键的节点就是怎么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跟行政权不一样,行政权本质上是一个执行权或者说是个实施权,而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运行表现为一种认识活动,其特点首先是它的内在性。

这种认识活动不是普通的认识活动,它必须遵从一定的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

这种认识活动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司法官自身内在综合素质的高低。

其次,司法认识活动特有的认识规律以及与其相应的职业规程得到充分尊重,是司法发挥定分止争功能的必要条件。

因此,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我们强调要赋予它足够的独立性,要尊重法官独立判断的权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司法权运行中的这样一个特征,是不是在国家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层面与党的领导体制必然会发生抵触呢?无庸讳言,有些人就是这样认识的。

由于司法领域中西式话语的影响长期浸染,这样的认识至今仍很有市场。

我们认为,这种错误认识之所以存在,原由有三。

其一,有局部消极社会现实的影响。

一些地方某些党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且侵蚀了全社会对三者统一的信念,削弱了国家治理体制的权威。

其二是认知对象层次间的混淆。

在司法个案依法处理层面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权,和在国家权力体制层面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权,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属于司法工作的不同层面,不可混为一谈。

《决定》中说得很清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靠什么来领导法治建设,《决定》中也说得很清楚:“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三,更深一点看,“司法万能”的认识也是误导。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以及司法本身,并不是秩序之源,只不过是对已有秩序的反映和维护。

我们讲国家治理首先要有一个秩序,这个秩序的源头不是法律,更不是司法,法律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秩序的反映,司法也只是对已有秩序的维护。

现代中国社会的秩序源头在哪里,我们说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

理由有二:一是宪法有总结。

我们现行宪法有个前言,这个前言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怎么来的,经过1840年鸦片战争,经过辛亥革命帝制退出以后,中国怎么从一盘散沙、从一种无序的状态又重新统一建立起来新中国。

正是这一历史进程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现代中国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在形成新的国家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我们自己有观察。

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可缺少的根本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的支撑作用,是国家运转、社会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

没有这样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法律秩序无从谈起,司法作用也只会成为花样文章。

第二,面对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何仔细辨认在改革的不同阶段上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毛泽东同志曾经教给我们一套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方法,那就是在众多的矛盾中间区分和鉴别出主要矛盾,这个矛盾是解决其他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既然是矛盾就会有矛盾的两个方面,所谓解决矛盾从何着手,也就是要选择先从矛盾的哪个方面着手,选准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制约这个矛盾的运行、变化的主要的力量,要抓准这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它作为下手的地方,作为改革的突破口。

当下我们正面临全面推进改革的任务,相关的改革措施怎么样配套,时序的先后上怎么安排,谁先解决,谁后解决,这都涉及到一个对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判定的问题,对此一定要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在这方面,过去的改革是有很多教训的。

三、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总结和吸取司法改革实践已有的经验教训,目的是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当下的深化司法改革工作。

因此,从已有经验教训中概括出一些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结论是有益的。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仍然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讲话中都谈到谋划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我们的改革应该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来提出改革议题和确定改革任务。

理论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到今天,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石头已经摸不到了,再摸着往前走不行了,要用顶层设计来代替摸石头过河。

搞顶层设计是不是意味着就一定要放弃摸着石头过河,不再需要问题导向的改革路径呢?四中全会决定应该说是给出了答案。

四中全会决定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顶层设计,但是在做顶层设计的同时我们并没有排除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顶层设计的规划之下改革进程往前推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摸”的功夫。

比如说,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在全国全面推开之前,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六个省市做先行试点,这个试点就是摸索,通过摸索、试点来审视顶层设计的目标和做法在实际中是否可行,是否还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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