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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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1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三)增加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职责。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级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意见,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协调和实施。

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高校党的建设工作。

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本科院校副职和专科(高职)院校领导;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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