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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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养老保险制度
行政112班 1105012053 边意城 1105012052 胡新伟 1105012051 李秋旺 1105012050 杨思行
• 法国是西方社会福利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其
养老保险制度相对德国、英国,曾呈现出起步晚、 起点低和琐碎繁杂的阶段特征,然而经过近些年 来的制度改革,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取得了长足的 发展。一战后一直到上世纪末是法国养老保险制 度全面发展和完善的时期,覆盖包括农业、手工 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的全体公民的养老金制度基本 形成。但随之而来的财政赤字迫使法国从上世纪 末开始谨小慎微地收紧养老保险制度,提高退休 年龄,降低给付标准。在近两百年来社会生产力 发展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法国的养老 保险制度形成了独特的经验。
法国养老制度的特点
一是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像一幅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制 度“拼贴画” 。不同归属的部门(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 门)、不同行业的雇员(如工商业与农业)、不同层次的 雇员(如一般职员与管理行政人员)、不同的就业形态 (如雇员与自雇人员)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 差异。除了多行业的基础系统外,还有各行业的增补系统, 从而使法国的养老金制度十分繁杂,各种制度高达538种, 其中仅适用于公共部门职员(如政府公务员、地铁公司职 员)的制度就有近100种(Barbier J.C., 2000)。当然不 同的制度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因此可以归结为4 大类:1、特殊保障制度,适用于军人、国家公务员;2、 普通保障制度,适用于一般工商业雇员;3、农业保障制 度,适用于自耕农、农业雇工;4、非农业非雇员保障制 度,适用于商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

总Biblioteka Baidu来说,法国的模式既不同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俾 斯麦模式”,又不同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贝弗里奇模式”, 而是在这两者基础上的混合模式。它继承了俾斯麦模式的 原则,实施了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并 根据受益者在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少、个人的参与程 度、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决定其领取保险金的标准。同时 又接受了贝弗里奇模式的思想,肯定了其以行业性互助为 基础的全国性互助的思路,继承了互济的传统。因此,法 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坚守和超越行业性互助、 植根于企业和工人之间的传统互助形式,并最终成为相对 的自治——由相关阶层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通过 政府财政支持、全国性互助来实现接近公共权利原则的集 中统一。目前,从整个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看,3/4为雇员 和雇主按工资比例强制性缴纳的社会分摊金(保险费), 1/4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是形成了有一定选择性的多层次 保障结构。
• 从纵向看,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体现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 险和补充的补充养老保险3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régime général)提供基本的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complementary régimes)提供附加的养老金。这两部分都通过现收现付制的资金运 作模式,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目前,一般工商业雇员,基本养老保 险的缴费费率为16%左右,其中雇员承担应保工资的6.55%再加所有工 资的0.1%,雇主承担雇员应保工资总额的8.2%再加所有工资总额的 1.6%。在缴费年限满40年时,可领取相当于本人工作期间工资最高的 25年的月平均工资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则按相应比 例扣减。法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率约为工资的10%左右,由雇主、 雇员分担,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这两部分相加,大约可实 现70%左右工资替代率的养老金。补充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基金积累 制,通过个人自愿的选择加入,由各种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组成,缴 费率不固定。政府在个人投保时提供税收减免,但退休后收入超过纳 税标准的部分,仍要纳税。
三是基本实现了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全覆盖。
• 1945年以后,法国确定了养老保险普遍化原则, 规定任何人员应根据其职业活动加入相应的养老 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借助各种各 样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其中,最 大的养老保险制度--普通保障制度,覆盖了所有 私营工商行业工薪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占所有雇 员的70%,享受养老金的人员达850万,约占60岁 以上人口的70%。特殊保障制度则涵盖了450万公 共部门的员工,约占所有雇员的20%。此外还通过 一些建立在税收优惠基础上的非强制性实施的养 老保险制度对自雇、自营等特殊类型的就业人员 实现了覆盖。
法国养老保险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从两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的简单 对比看,既存在类似性,又存在差异性。 而这种类似性与差异性的存在可以为中国 下一步的改革在某些方面提供一些有用的 启示:
四是建立了管理规范、监督严格的运作体系。
• 在基金征收上,全国高度集中,强制实施。基金征收由“社会保 险和家庭补助征收联合会”负责,授权私营性质的“征收联盟”进行 各类社会分摊金(保险费)的统一收缴。企业注册登记后,其雇工人 数、工资水平等详细资料均被要求登记入全国统一的企业管理电子信 息系统。企业根据雇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情况自觉申报缴费,并对雇 员承担的部分负责代扣代缴。如不按时缴纳的,则处以每天1‰的滞 纳金。对极个别故意欠缴的,则提起诉讼,采取封账、没收或变卖企 业财产等强制措施,负责人还可能因此送入监狱。法国基金征收的总 收缴率高达98.5%,其中93%由企业自觉按时缴纳。在基金拨付上,由 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协调安排。每月各地征收联盟将征集到的保 险费和财政拨款汇入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专门账户。基金管理 局根据需求实际,拨付到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的专门账户。再由养老 保险基金会直接汇入每个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上,确保了养老金的按时 拨付到位。在基金管理上,由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带有私营性质的公益 部门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进行经营,实行收支两个机构、两条线管理, 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和制约。基金会采取理事会的管理形式,工会和 雇主委员会联合组成理事会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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