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浅析法的规范性
浅析法的规范性作者:刘怡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法的规范性”是法哲学所探讨的法的本质,然而,“法的规范性”究竟指称的是什么,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引发了法的规范性的概念和根源问题。
文章从一些法哲学家的讨论及其观点出发,试图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以上两个问题。
【关键词】社会成规;整全的法;法的规范性一、法的规范性的指称何为法的规范性法哲学家们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里,我们从哈特的论述中对法的规范性可以窥见/g9之间具有内容链接的行动理。
哈特认为,命令的要旨在于:说话者说话时不只有要其听者去行动的意图,它还有意要听者认知到这是说话者的意图,并且有意要此种认知至少成为听者之行动理由的一部分,并将此种分析方法成为“承认意图的分析”因此,独立于内容的理由是一种基于意图的理由,它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意图,而依赖于内容的道德理由是支持行为人去做(或不做)某个行为的考量,但此种考量并非意图。
基于以上分析,法的规范性在于它是以独立于内容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时间推理,即法律给予了行为人独立于行为性质与价值的行动理由,因此,法的规范性的渊源必定需在法赋予行动的道德正当性之外去寻找。
二、法的规范性根源的成规论由《法律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法的效力来源问题被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所替换,对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的回答将可以解决法的规范性根源问题。
因此承认规则只能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实践中运用。
对此,哈特引入了“内在观点”这一范畴来说明“规则的实践性”。
这就回答了承认规则的存在的问题,然而,尽管承认规则的存在有了理论基础,但是承认规则并不是直接的规则,他只是用来判断某项规则是否属于该法体系的最终中的效力判准,即承认规则的规范性仅仅涉及社群成员应该将哪些实践事实看做规则,而对该法体系内的规则的规范性就无暇顾及了。
同时,哈特认为,在每一法律社群当中—至少这个社群的官员—都践行特定的社会成规来决定谁是法律权威,在这里,引入了“法律权威”这一规范性权力的主体来说明法的规范性的根源,根据这一命题,我们只需要弄明白社会成员实际上遵循一条将某存在视为法律权威的成规,就足以说明发的规范性的根源。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法律规范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然而,人们对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常常存在困惑和误解。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的定义、形式以及权威性的来源等方面,探讨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功能。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和形式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体系,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对违反规则者进行惩罚或赋予权利。
法律规范通常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载明,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二、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来源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源自其特定的创定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的认可和立法程序: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并获得国家的认可。
国家的立法权在法律规范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法律规范具备了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威性。
2. 民众的普遍接受和遵守:法律规范需要得到民众的广泛接受和遵守才能发挥其作用。
民众的遵守使法律规范具备了社会公认的权威性,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
3. 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律规范是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制定和实施的。
法律制度为法律规范提供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其具备了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含义和作用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特征。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和作用:1. 法律规范的强制力:法律规范不仅具有制约和引导人们行为的功能,还具备了违反者受到惩罚的强制力。
这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2. 法律规范的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要求其在适用方面具有平等性,即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其他背景。
这种平等适用使人们对法律规范有更高的信任和遵守度。
3. 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可: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形成,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法律渊源
对法律渊源概念的个人看法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但当法学学习者试图了解该概念的清晰内涵时则往往更多的是获得一种挫折感。
个人在学习戴双喜老师的《法律方法》课程中,对法律渊源概念颇感兴趣,随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发现法学大家在此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个人作为一名才疏学浅的法科学生,无能亦无力对此问题妄加评论,权且只能梳理专家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用Fons juris一词表达法律的源泉、源头。
①罗马人在运用法律渊源的概念时,主要指的是各种具备法律效力,能被法官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渊源的概念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歧义性的特征,其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国内部门法和理论法学的定义分歧。
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选定其涵义,下面笔者进行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域外考察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 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g 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4)①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5),第60页。
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①随后,J·W萨尔蒙(John William 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 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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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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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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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之性质与渊源
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之性质与渊源【摘要】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其性质体现在通过协商和公认的方式形成,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强制性规范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如《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公约》等。
这些规范是在各国自愿遵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形成过程包括着重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平等互惠原则。
强制性规范的作用在于规范国家行为,保障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它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
未来,强制性规范将继续发展,因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需求,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关系。
目前,强制性规范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性质、渊源、形成过程、作用、重要性、发展趋势、现状。
1. 引言1.1 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之性质与渊源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其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普遍性、不可抗辩性、直接适用性和实施性等方面。
这些规范来自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实践,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特定行为的认可和规范化。
强制性规范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国际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社会在推动强制性规范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不断的协商、讨论和达成共识的过程。
强制性规范的形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具有不可抗辩性和普适性。
这些规范的确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规范的成熟和完善必将推动国际法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正文2.1 一般国际法的概念一般国际法的概念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通过国际社会的行为和实践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一般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规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一般国际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不依赖于单一国家的意志,而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行为。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0)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在于( )A)鼓励人们从事某种行为B)命令人们从事某种行为C)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D)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答案:A解析:2.[单选题]"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属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的( )A)法律编纂原则B)法律制定原则C)法律适用原则D)法律汇编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律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是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
因此,这一原则就是法律适用的原则。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有( )。
A)审判机关的判决B)立法机关的法律C)公安机关的逮捕证D)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答案:B解析: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是指并不具体设置权利、义务的条文,它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决书、起诉书和行政决定书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其法律效力只对特定的对象,没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性,不能反复适用;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人们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一般人、一般事有效。
本题中A、C、D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故排除。
4.[单选题]关于中国法的渊源的历史演变错误的是()A)只有中国古代法的最早渊源都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
B)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
C)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诸侯国法 律基础上编制的《法经》。
D)民国时期形成了所谓的 “六法全书”,即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法律渊源;概念;类型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
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
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着作却将它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
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
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
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理论法考前必背锦囊-客观题
理论法考前必背锦囊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客观题考点,每年必考-1~2分)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的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法律后果本条文不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条文规范性条文法律规则规范句命令句【应当、必须、禁止、不得】、允许句【可以】陈述句可以转化为规范句法律原则非规范性条文1.表达术语界定【本法所称……】、公布机关、生效日期等2.非规范性条文不能独立存在3.辨析:技术性规定【条文】VS技术规范【规范】1.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达,不是所有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
2.法律规则和条文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分类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可为】、义务性(命令性【应为】、禁止性【勿为】)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委任性【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准用性【其他条文】对人们行为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强行性、任意性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穷尽规则、个案正义、更强理由规则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内容明确具体抽象模糊适用范围窄(某一类型的行为)宽适用方式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以衡量的方式适用性质应当做的规范(具体)应当是的规范(抽象)考点:批准备案与改变撤销(客观题考点,近5年考频4次-2~3分)内容宪法监督批准记忆口诀: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事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民族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制定的民族法规备案原则自下而上【法规】最高主体:全常事后审查全常不接受规章的备案【规章】最高主体:国务院例外经批准生效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报备案授权法规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备案主动—专门委员会→抵触的→书面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审查意见→制定机关两个月不修改→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全常决定是否撤销被动要求:两央、两高、省委建议:法定主体外的一切主体改变撤销原则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人大领导本级常委会;政府上下级监督关系:撤销常委会对本级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改变撤销总图:例外民族法规、授权法规只能撤销考点:法律概念(客观题考点,近5年考频3次-1~2分)概念1.法律概念具体包括两种:来源于日常生活,但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以及法律中特有的概念。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7.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9.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0.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4.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法的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16.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17.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18.法的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法律权利: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法理学期末考试
题目结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注意审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知道)1、法理学: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也是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性质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3、注意几点:不用背但要知道(手机):对于法学的认识会变化:不局限于法学,考虑事件不能局限于法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了解)了解是什么意思3、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法,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法作斗争的具体体会及实际情形,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法行动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刑法讲座心得,期望大家爱好刑法讲座心得1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知道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总的体会是;一、社会性法律第一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法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点。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敲诈行动,敲诈、行动分别为两个概念,敲诈行动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侵害赔直接侵害赔偿,人身侵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控概念才能很好地知道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动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由于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产生的和假定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不管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讲座心得2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进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一法律说明对我启示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说明向大家介绍一下。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具体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简答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正式渊源又称直接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种类(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二)简答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2020年分析论述)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参照力或说服力的那些规范。
种类习惯定义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种类古罗马以及中国封建时代,习惯都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政策分类当今中国的政策,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形式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种类指导性案例定义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种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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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社会惯习共享合作行为道德目标命题规范性合法性环境内容提要: 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
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
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
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
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
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
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
如何理解法律的规范性,涉及到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
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其它规范性概念、特别是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而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性。
不过,两者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
一方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理解,同时也给来源提出了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法哲学家无法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这一被普遍接受的主张,在概念上就难以成立。
因此,来源问题涉及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一些法理论家并不否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官员或普通公民会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的,他们反对的是,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的、能够通过反思性检验的说明。
如果这一实践重要性不能得到合理的证立,我们赋予它这种重要性就是错误的,我们就必须抛弃法律的规范性,并解释这类错误的成因。
它们都热衷于揭露法律的非规范性本质,比如,法律的规范性只是统治阶级追求其利益的面纱,正当性信念是统治阶级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灌输和操纵的结果,所以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揭露规范性背后的事实真相。
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女权主义等属于这一类型。
)。
本文希望对这两个问题提出初步的但可能有益的思考。
全文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规范性的概念,特别是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性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法律规范性的内在紧张:一方面,法律主张其要求具有道德约束力,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是以独立于内容的(content-independent)方式要求服从的,因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规范性不可能来自于内容的道德正当性。
概念的澄清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来源问题,即法律为何能够在与道德不一致时,依然能够产生一个有拘束力的行动理由?在英语世界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法理学传统,试图将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并通过回答效力问题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
我将该理论称为法律人视角的规范性理论。
第二至第四部分将以由哈特开启、科尔曼辩护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惯习主义转向为例,说明这种路线为何是错误的。
第五部分我将结合夏皮罗的法律规划理论,阐明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cir-cumstances of legality)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它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一、规范性的概念及难题(一)规范性的概念规范性是法律的核心要素,诚如哈特所指出的,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非任意性的”(non-optional),而且还是“义务性的”(obligatory)。
[1]6规范性的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当我们说法律是规范性的实践时究竟意味着什么?但是,对于何为规范性,法哲学家们仍然存在严重分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此,我们不妨通过检讨几组相关的概念,初步阐明法律规范性的特殊性质。
1.“有义务去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 todo)与“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 do)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看作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如果这样的一般命令有效且适用于我们,它就能够对我们施加义务,否则我们就会受到制裁。
因此,制裁预设了不为法律禁止行为的义务。
哈特指责这种观点混淆了被迫的行为和有义务的行为。
比如,抢匪威胁说,如果“不交出钱就杀了你”,被威胁者被迫交出钱,但他不会认为他有义务交出钱财。
[1]82哈特进一步指出,强制并不能证成义务的存在。
相反,以强制来理解命令,反而误解了命令的性质。
命令包括了两个影响人们行为的意向,一个是首要的断然性意向(theprimary peremptory intention),即要求被命令者服从命令。
但是考虑到命令可能得不到服从,命令者通常会附加一个以制裁为后盾的威胁。
制裁提供了一个强大的、足够推翻反对服从的慎思理由,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次要理由(secondary reason),是最后一手的权宜之计(pis aller)。
[2]243要阐明命令的性质,首先必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说明命令为何是义务性的。
在这方面,法律和命令确实分享了共同的特征与问题。
2.“有义务去做某事”与“应当去做某事”(ought to do)说一个人“应当去做某事”,可能是有好的理由要求他这么做,或存在某些规则指示他这样做。
比如,根据语法规则,我们应当以某些方式使用语言,但遵守语法规则很难说是一种义务。
[1]86义务是比一般的应然判断更严格的要求。
首先,义务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或必须去做某事。
其次,义务通常与承担义务者的当下利益或目标相冲突,因而看上去总是独立于义务人的意愿的,因此,义务所产生的理由是断然性的(peremptory)或排他性的(exclu-sionary),正因如此,义务才会与强迫、强制和严重的社会压力等观念紧密关联在一起。
3.法律上的应当与道德上的应当,或者说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道德义务具有两个重要性质。
第一,道德义务是对“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的最终判断,所以道德判断能够推翻其它义务,包括法律义务。
[3]5-9第二,道德判断需要通盘考虑与行动相关的理由,比如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其后果,所以道德判断是内容依赖的、慎思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
[2]253-254如果通盘考虑之后,去做某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它就对于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答案。
断然性的本意是切断慎思、争辩或论证,排除或取代进一步的论证(precluded or oustedfurther argument), [2]253-254但哈特使用该概念的真正用意,则接近于拉兹所谓的排他性,即存在竞争理由时,法律能够依据其理由性质直接排除竞争理由。
尽管这些排除不是绝对的,而是受一定范围限制的,但是,如果法律理由不能排除一定数量的冲突理由,就不能说法律是规范性的。
[7]23-24 由此可见,法律规范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以独立于内容的方式影响人们的实践推理的,因而它的规范性来源不可能诉诸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而是必须在内容之外去寻求,而且这一来源必须能够说明,当法律的要求与道德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律为何能够产生一个独立于道德的行动理由。
(二)可能性难题在英美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范性的来源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个我称之为“法律人视角”的理论路线,其典型运思方式是:当我们问一个法律为何有规范约束力时,法律人通常会回答说:因为它是一个有效的法律。
一旦我们追问这个法律为何有效,答案是它是由某个权威发布的这一事实。
如果我们继续追问某个人或机构为何拥有制定和发布法律的权威,就必须诉诸于另一个有效规范,它授予该机构制定和发布法律的权力。
换言之,法律的规范性必须通过权威来说明,而权威概念通常又只能诉诸规范。
这就必然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解释循环。
[8]39-40所以,在法律人的视角下,如何终止这一解释循环,自然成为解决法律规范性的关键。
在哈特之前,至少存在两种走出这一循环的方案。
一类方案诉诸社会事实,即将某个最高权威作为法律效力的最终来源,然后又通过社会事实来说明权威,以破解权威与规范之间的解释循环。
如奥斯丁将主权者视为最高的权威,进而提出一些关键事实来识别主权者: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习惯性地被其他人服从,但他或他们没有服从其他人的习惯,该人或该群体就是主权者。
[9]219换言之,奥斯丁是用习惯性服从这一社会事实来说明主权者的权威的。
但习惯并非规范性的,并不能授予某人或机构以权威。
[1]60所以这个理论也适用于某些强盗情境,比方说,如果一个强盗组织控制某个小镇的时间足够长,小镇的居民也会习惯性地服从强盗组织,但它依然是一个强盗组织,而非法律权威。
另一类可称为规范立场的解决方案。
凯尔森可为代表。
凯尔森批评奥斯丁混淆了事实与应当,并强调“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
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
” [10]125按照这一逻辑,对规范效力的回答只能是一个不断向上回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过程,这种追溯的结果可能是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
然而,第一部宪法也是一个事实,它的效力又从何而来呢?凯尔森的回答就是众所周知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
基础规范处于规范效力链条的终端,它的真正功能是授予第一个立宪者制定宪法的权力,从而弥补权力与规范性之间的裂缝,用凯尔森自己的话来说,“在某种意义上,基础规范就意味着权力向法律的过渡”。
[11]478但这个基础规范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超验的逻辑预设(Transcendental-Logical Presupposi-tion)。
[10]201但是,正如格林(Leslie Green)所指出的,基本规范无法回答规范性问题,毋宁说它的功能只是要求我们停止追问这个问题。
[12]36在此,我们可以暂时概括出规范性理论的困境。
首先,法律的规范性不可能来自规范内容的道德正当性。
这一方案实际上是用道德的规范性替代了法律的规范性。
其次,法律的规范性不可能是任何法律规范。
因为我们要说明的是法律规范性的来源,而将法律的规范性归属于另一个法律,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
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必须从法律之外去寻找。
其三,法律的规范性不可能来自习惯性服从这些社会事实,也不可能来自任何逻辑假设。
如果我们无法为规范性来源提供一个合理的说明,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就是一个概念错误,换言之,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在概念上就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