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环节协议出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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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环节协议出让程序
本程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制定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协议出让单位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⑴存量土地原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认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⑵涉及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审批表
⑶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批复、征地公告。2007年7月1日以后征收或补偿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发改委立项批复(军事用地、特殊用地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4、规划条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的需提供)。
□6、土地勘测图(存量土地需经地籍科审查面积和权属)。
□7、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需另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
□9、涉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的,需提供补偿协议。
□10、企业改制办理协议出让的,需另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经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本复印件系原件复印”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