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国际法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国际法主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全球已经进入“地球村”和“大数据”时代,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主体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各种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断成立,伴随而来的问题就是要不断完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也就是完善国际法以维护国际秩序,保障各种国际关系的良好运转。在完善国际法的过程中,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中,个人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文章就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进行理论探索。
一、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同学说及分析
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际法当然也不例外。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推进、实践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渐渐地获得了国际法有限主体的资格,实现了国际法主体的合理化和多样化。而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各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个人才是唯一的主体
这种观点与传统国际法的主体的观点完全相对立,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都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或者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总是通过每一个个人的行为才能够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虽然看似是调整国家行为,但是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而且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来承受的,没有一个叫做“国家”的人来承受,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能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存在很大偏见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混淆甚至忽视了个人和国家这两个重要概念存在的联系和区别。当然,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个人的结合体,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是要通过个人来实现的,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务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等同,也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混为一谈,而且实际上二者也是无法真正等同的。“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国家”与“组成这个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国家决不等于个人,也没有“一个个人”“几个个人”或者“全部个人”就可以代表一个国家。事实上,无论从长期的理论探索上还是国际实践中,国家一向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各种条约由国家协商缔结,盟约及宪章也由国家所签订,并且国际法中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皆是以国家为主体。不论怎样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事实。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一观点认为有且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也是自产生以来一直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材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我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虽然众多学者赞同此观点,但他们谁也不能否认近年来个人无论是在国际投资领域,还是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是不断凸现的。而且《奥本海国际法》也适时作出了变化,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很多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对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削弱国家主权充满担心与忧虑,但结合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实践来看,这样的论断已经不合时宜,而且也不符合现今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趋势。他们不知道,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过程也就是个人地位不断提高的过程,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加深能使国际社会更加有序和规范。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只能享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该观点认为,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外,个人在一定限度、一定范围内可以构成国际法的主体。目前,似乎较多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国家无疑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等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而个人不过是国际法的“部分或有限”主体。作者认为,他们之所以不敢断然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偏要用诸如“基本”、“派生”、“部分或有限”等模糊的语言来表达对国际法主体这个概念的理解,实际上是仍然在为传统国际法上关于“国际社会是由国家一国家这种单一结构所成”的观点辩护的结果,这当然也是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具体现实的。
(四)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
许多著名的欧美国际法学者都支持该种看法,例如凯尔森认为:“认为国际法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不是个人,它意味着,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按照个人作为国内法主体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认为个人和国家一样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著名国际法学者还有法国的卢梭、瑞士的古海根、美国的杰塞普、英国的劳特派特等。从实践来看,既然国际社会在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基础上,认为国际组织等是国际法的主体,虽然它是特殊主体,那么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另一类型的特殊主体在逻辑上也应该是合适的,也是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的。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
化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现象使我们切实感受到了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特别是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证明:个人已经走到了国际社会的大舞台上,和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一道享受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承担着国际法上的义务或责任。
二、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发展和确立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肯定说顺应国际潮流而着重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这种提升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做法,加强了保护人权运动,也使得个人和国家一样拥有了相同的地位,负担自己在国际上具有的义务和责任,防止一些犯罪人在特定状况下代表国家身份或者国籍为自己做出掩护进一步逃脱法律上的责任。但不管是肯定方的观点还是否定方的观点都属于一定历史时期中的重要产物,都会对历史环境造成影响,综合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求。由否定说到肯定说是不断演变的过程,而且,在不同国际法学科中,个人主体地位有不同的发展。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地位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比较明显地被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