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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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是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提供非营利性的骨灰安葬设施,以减轻群众丧事负担。
第三条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2.当地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当地政府批准文书、立项报告和建设规划图纸;
4.经逐级审核同意的《江西省公墓建设申请表》;
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当中,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依规排污排水、美化环境的原则;应当体现生态化、园林化特征。
第五条应当选择荒山瘠地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禁止在“三沿六区”和工业园区可视地带建造墓地。
第六条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面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不低于100亩;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的原则,单(双)墓穴用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间宽度控制在
0.5-0.8米,前后排间距不得超过1.5米。
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墓地是公益性服务设施,每穴价格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下,不得对辖区以外居民销售。收费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八条凭火化证提供墓穴,禁止倒卖穴位。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吉安市民政局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墓地
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墓地要安装必要的防盗、排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经营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商引资和外包。
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墓地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绿化管护、骨灰安放登记等相关工作,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倡导以鲜花、植树祭祀等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严禁丧属在墓园坟墓前焚烧纸钱等丧葬用品。
第十三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丧属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等违规丧葬活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城市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吉安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