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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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险种
基数
户口类别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单位金额
个人金额
养老保险
1680
本市非农业
20%
8%
336
134.4
本市农村劳动力
本市农民工
外埠非农业
外埠农村劳动力
外埠农民工
失业保险
1680
本市非农业
1%
0.20%
16.8
3.36
960
本市农村劳动力
1%
不缴费
9.60
不缴费
960
本市农民工
1%
不缴费
9.60
不缴费
1680
外埠非农业
1%
0.20%
16.8
3.36
960
外埠农村劳动力
1%
不缴费
9.60
不缴费
960
外埠农民工
1%
不缴费
9.60
不缴费
工伤保险
1680
本市非农业
0.5%
不缴费
8.40
不缴费
2521
本市农村劳动力
0.5%
12.61
2521
本市农民工
0.5%
12.61
1615
外埠非农业
0.5%
8.40
2521
外埠农村劳动力
0.5%
12.61
2521
外埠农民工
0.5%
12.61
生育保险
2521
本市非农业
0.8%
不缴费
20.17
不缴费
本市农村劳动力
0.8%
20.17
本市农民工
0.8%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0]169号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0]169号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0]169号)各设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20号)精神,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按上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为基数缴费。

为解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以前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负担偏重的问题,进一步方便参保缴费和简化缴费经办程序,经研究,2011年各设区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所在设区市选择以下1至5档缴费基数之一进行缴费。

缴费后,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附件: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表单位:元设区市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五档省本级1700 2300 2900 5800 8700南昌市1700 2300 2900 5800 8700九江市1300 1700 2100 4100 6100景德镇市1200 1600 2000 4000 5900萍乡市1300 1700 21006100 新余市1500 2000 2500 5000 7400 鹰潭市1200 1600 1900 3800 5600 赣州市1200 1600 2000 3900 5800 宜春市1200 1600 2000 3900 5800 上饶市1200 1600 20005900吉安市12001600200040005900抚州市11001400180035005200——结束——。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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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2017年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经出来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窗口2016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据悉,2013年11月以来,江苏已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今后,参保范围将更加广泛: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分为100-2500元12个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

相较于此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相应有所提高。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养老保险建终身个人账户: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2011社保缴费基数

2011社保缴费基数

2011社保缴费基数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所依据的工资收入基数。

该基数是社保缴费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社保待遇水平和享受的保险福利。

因此,了解和正确准确地确定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涉及到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法律。

一般而言,社保缴费基数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决定。

根据2011年的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则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不同地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会有所差异,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

2011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2月或者1月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确定的。

单位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然后由个人和单位协商确定最终的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的社保待遇,还涉及到单位的用人成本。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单位在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时需要兼顾员工的实际工资状况和企业的负担能力。

对于高工资的员工,单位可能会提议将社保缴费基数定为最高上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负担。

而对于低工资的员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在最低限额和平均工资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个人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也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实际工资状况和个人需求。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单位的建议和指导下,个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

对于高收入者,可以选择将缴费基数定为最高上限,以便享受更多的社保权益。

而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个人负担。

除了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外,个人还需要注意缴费基数的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状况,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会有调整。

因此,个人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通知,以便调整自己的缴费基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苏人社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置了5年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并将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

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

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

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2011年7月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

2011年7月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

南京市7月起调整社保基数
2009年6月25日 13:25
[世华财讯]7月1日起,南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将上调至1,455元,比目前标准提高了86元。

据南京日报6月25日报道,24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7月1日起,将上调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同时,养老待遇基数也随之提高。

据介绍,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08年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876元,比2007年度增长了11.1%。

因此缴费基数也将相应提升。

2009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55元,与目前标准1,369元相比提高了86元。

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增加25元,其中单位增加18元,个人增加7元。

但原六合县缴费基数下限和2008年保持不变,仍为1,369元,上限为7,917元。

溧水、高淳两县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两县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008年度最低缴费水平。

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2,639元,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为528元,月缴费下限为300元,与目前下限290元相比,增加了10元。

原六合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下限为262元。

溧水、高淳两县缴费基数由两县自行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仍为每人每月42元。

据悉,在缴费基数提高同时,养老保险待遇也将随之增加。

2011年全国各大城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及相关政策

2011年全国各大城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及相关政策

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个人部分1南京02512333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140263815831090520%82%19%22武汉027企业所有参保人员900(2010-2011年)27761666.02(养老);1621(其余几险)8330(养老);8107(其余几险)20%8%2%1%8%2%3合肥0551企业所有参保人员7202472(省平)1483741420%8%2%1%8%2% 4杭州0571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31025541533766314%8%2%1%11.5%2%1、外地、本地城镇职工2、本地2011.4.1后参20%8%2%1%0.6%2%原综保的本户籍劳动者12%8%2%1%2011年3.5%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包括4.1前后参保的人12%8%2%无 2.5%无调查渠道:社保局、企业、社保代办机构等。

58502380(省平)2543(市平)城市名称最低工资标准(2011)7140(养老);6819(其余5种)1428(养老);1364(其余5种)序号社平工资(2010)缴费基数下限(2010、2011)缴费基数上限(2010、2011)成都人员缴费类别2011年全国各大城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及相关政策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镇户口18%-20%8%1%1%7%2%农村户口12%8%2%无 2.5%无7苏州0512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1402991(2009江苏)180********%8%2%1%9%2%8徐州0516企业所有参保人员9302991(2009)1583984621%8%2%1%7%2%12镇江0511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1402850(2009)17948973(医疗无上21%8%2%1%9%2%13南通0513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1402991(2009江苏)1583897320%8%2%1%8%2%9芜湖0553企业所有参保人员6802472(省平)2680(市平)1483741620%8%1%1% 6.5%2%10马鞍山0555企业所有参保人员7202472(省平)1480742020%8%2%1%(农户无)8%2%11蚌埠0552企业所有参保人员6302471.5(省平)市平1483741420%8%2%1%8%2%14郑州0371企业所有参保人员8002731.58(2009)1491.857459.2520%8%2%1%8%2%15济南0531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1002592(市平)1556777621%8%2%1%8%2%6重庆870258015486103316西安029企业所有参保人员8602524(省平)2836(市平)1269.55(养老);1487.4(其余几种)6347.46(养老);7473.7(其余几20%8%2%1%(农户无)7%2%本地户口20%8%外地户口12%8%城市户口1720938020%8%2%1%10%(困难企业7.3%)2(困难企业个人不缴纳)农村户口养老按省平300%:9090生育医疗按市平300%:12303工伤失业按广州最低工资:养老按省平60%:1818生育医疗按市平60%:2460.6工伤失业按广州最低工资:1300/11001%(农户无)1817广州0201300/1103030(省平)4101(市平)2%天津02211603128以该员工月工资为基数前六个月只需要缴纳“工伤医疗综合险”,按缴纳“工伤医疗综合险”并按单位20%、个人8%缴纳养老保8%2%19长春0431-86012333(养老、失业)81932999(生、工、医)企业所有参保人员10002449.92(省平)2977(市平)1786893120%8%2%1%7%2%转出转出手续“五险”中必须购买的险种住房公积金购买办法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个人部分0.8%无0.5%-1.2%无无10元按国家规定单位必须为员工全部购买缴费比例为8%—12%0.7%无0.5%-2%无无7元按国家规定都必须购买缴费比例为8%—12%0.8%无0.5%-3%无按国家规定都必须购买缴费比例为5%—20%0.8%无0.5%-1.2%无无4元按国家规定都必须购买缴费比例为8%—0.6%无0.6%无1%无0.6%无0.6%无1%无0.6%无0.6%无按国家规定;大成都范围内可以全部转移,外地户口只能转移养老保险。

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元序号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189102008136911200914551220101583132011179414201219731520132200162014240017201526281820162628192017277220201830302122232425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元
序号
年度
最低缴费基数
1
2000年1月至2000年6月
473
2
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
515
3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
Hale Waihona Puke 5954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
705
5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
705
6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853
7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941
8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1048
9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1189
10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1369
11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1455
12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
1583
13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1794
14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
1973
15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2200
16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2400
17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2628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财社[2011]116号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财社[2011]116号

/zcfg/gfxwj/201107/t20110721_86103.html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索引号:SJ014-B0402-2011-006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1-07-12文号: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实施办法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缴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

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
个人缴费
2555
2
51.1
5.5
重大疾病基金
事业非公务员
单位缴费
2555
8
204.4
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
2555
2
51.1
5.5
重大疾病基金
企业
单位缴费
1532.5

7662.5
8
122.6

613
统筹基金
(由单位根据实际申报)
个人缴费
5.5
重大疾病基金
个体
2082

7806.8
8
166.6

624.5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单位缴费
数为1532.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662.5元。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申报。
个人缴费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8
122.6至613
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
2555(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2
562.1
统筹基金
(由个人申报)
5.5
重大疾病基金
工伤保险
一类行业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0.5
单位缴纳
二类行业
1
三类行业
2
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平均3260(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计口径测算)
0.2
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全部聘用人员工资总额
0.5
3、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7300元。
4、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直接向地税局申报。

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

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

20%
全额缴费 6860
60%缴费 4116
40%缴费 2744
职工工资总额 3%
合计 3%
单位 2%
个人 1%
19742.00 (安康市2010年 3%
社平工资60%)
职工工资总额 8%
合计 592
合计 8%

单位 395
单位 6%
个人 197
个人 2%
19742.00 (安康市2010年 8%
社平工资60%)
二〇一一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
险种
参保缴 费类型
缴费基数
缴费 比例
缴费对象及标准
备注
养老 保险
单位 形式
灵活 就业
失 业 单位 保 险 形式
基本 医疗 保险

疗 大病

医疗 救助

大病 保险
单位 形式
职工工资总 额 28%
合计 28%
单位 20%
个人 8%
34299.00
(陕西省2010年 社平工资)
缴费包括 在职和退休
基本 医疗 保险
灵活 就业
基本+大病+救助
46周岁以上 36-45周岁 36周岁以下 全部由个人按
1096
996
896 年龄规定缴纳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单位 形式
单位 形式
单位 形式
职工工资总 额
19742.00
(安康市2010年 社平工资60%)
2.0% 1.2% 0.6%
职工工资总 额
19742.00 (安康市2010年 1%
社平工资60%)
96
96
合计 1579

2011关于层转《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2011关于层转《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财政局
吴人社规〔2011〕1号
关于层转《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经请示吴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镇(区)发放待遇的企业退休职工的调整标准,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7号)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退休调整通知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总工会、工商联,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就管中心、退管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5日印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苏人社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报。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缴费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41
8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1048
9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1189
10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1369
11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1455
12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
1583
13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1794
14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
1973
15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2200
16
201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2628
18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2628
19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2772
20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303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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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元
序号
年度
最低缴费基数
1
2000年1月至2000年6月
473
2
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
515
3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
595
4
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
705
5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
705
6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853
7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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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序号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000年1月至2000年6月473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515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595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705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705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853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941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048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118910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136911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145512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158313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179414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197315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20016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40017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262818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262819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277220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30302122232425精品文档欢迎下载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阜劳社[2007] 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各类参保人员: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县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结息年度(2007.7.1----2008.6.30)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人〃月)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690/12*60%=785元)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3、对参保单位及各类参保人员按照上述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申报缴费确有困难且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我县在岗职工平均60%的,可暂按不低于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294/12*60%=665元)确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要求1、我县继续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2、请各单位务必于6月15日前到县社保费征管中心(阜城镇大关南路与开放大道交叉处西南侧)领取社保申报缴费的有关文件和表、册资料,于6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费工作,并以dbf格式报盘;3、各用人单位在报送《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本单位2006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工资收入台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原始资料。

《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法律责任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申报或拒不提供劳动工资报表的用人单位,将一律按照我县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该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对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单位,将按照瞒报数额的1-3倍予以处罚。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4278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2000年6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凡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征缴范围内的,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从2000年7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二)地税部门每月1--15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征缴对象开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各征缴对象必须于当月15日前缴清所有款项。

逾期未缴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主管地税部门应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于当月24日前从企业帐户中划转。

上述办法无效的,主管地税部门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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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
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2011-6-24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参照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四、五县(市)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铜山区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根据省文件精神,按照与市区并轨、三年到位原则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附件: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9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见附表)。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

当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0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

鉴于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
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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