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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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模式探索

发表时间:2013-11-06T10:36:10.950Z 来源:《赤子》2013年9月下总第290期供稿作者:慕德鸣

[导读] 由法学专业的学生成立几家律师事务所,然后由“公司”或“政府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企业或机构的法律顾问。

慕德鸣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04)

摘要:法学专业选择恰当的模式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不仅能较好地实现“跨学科、跨专业”综合实验的效果,更能在各学科、各专业交互融合的基础上打造出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和财经类专业特色。

关键词:参与模式;经济管理综合实验;交互融合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

经济、管理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现代管理应当是依法进行,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根据经济、管理与法的这一密切联系,财经类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也应与经济管理专业紧密融合。目前,财经类院校法学与经济管理专业之间的结合,更多地体现在课程设置上,即在经济管理专业中开设法学相关课程;在法学专业中开设相关的经济管理课程。这样的“经”、“管”、“法”结合,与为培养具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技能和兼具法律知识及意识的复合型财经人才;以及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兼具财经管理知识和意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经济管理综合仿真实验却能较好地弥补和缩小这一差距。所谓经济管理综合仿真实验,是指由经济类专业的学生成立、运作“公司”,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围绕“公司”成立、运作工商、税务、审计等机构,为企业服务。这一仿真综合实验已有较为成熟的“模板”,只是该综合实验中“楔入”法学专业,使得“多学科、跨专业”的学生同时得到“演练”,却没有现成的“模板”,需要认真研究。法学与经济管理专业的相互融合,关系到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理由,也即是说,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不仅应当紧紧依托财经管理类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办学特色,同时在此基础上,为财经大学培养具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技能和兼具法律知识和意识的复合型财经人才,更应当是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努力的方向。为此,选择好法学专业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的模式,对达成此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独立参与型模式

独立参与型模式,是指法学专业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经”、“管”、“法”的有机结合。其特点在于,法学学生不以个人名义参与综合实验,而是以法学专业为主体独立参与综合实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律师事务所的方式参与。

由法学专业的学生成立几家律师事务所,然后由“公司”或“政府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企业或机构的法律顾问。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法学学生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同时能更好地培养他们“创业”的经验积累。可是根据经管类仿真综合实验模板的要求,“企业”运作是要讲究“成本”核算的(成本越低,效益越高),所以经管类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可能反对用公司“资金”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采用此方式进入经管类综合实验虽然可以增加法学学生今后创业的经验积累,但很难达到综合“演练”的目的。首先,法学学生即使在大三或大四期间获得“司法统一考试资格”,毕业后也不能立即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因为他有执业年限的限制,同时,即便能够成立律师事务所,也只能与他人共同开设“合伙所”,不能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开设“个所”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在此不详述);其次,以“律师事务所”为介入方式,可能会有一部分同学将自己应当做的法律事务推给其他能力强的同学做,达不到让每个法学学生都受到综合演练课程的训练,最终使综合实验流于形式。

(二)以事后法律评价的方式参与。

即法学专业的学生不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而是站在综合实验的“外围”,对“公司”团队”制作的“商业计划书”及“公司”、“机构”的运作过程,做事后法律评价的方式,并要求学生写出“法律意见书”。具体做法是,将法学学生分成几个小组,然后又以两个人为一个“单位”对一个“公司”、“机构”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实验”,在模拟“公司”、“机构”每完成一个阶段后,对“公司”、“机构”的行为进行“事后”法律评价(撰写《法律意见书》)。这样做的初衷在于:第一,可以丰富法学专业培养的内容。虽然经管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大多开设了经济法和单独开设了公司法,但涉及“公司”、“机构”法务的内容却基本为空白;即便是专业实习也基本以公检法等机关为实习重点,“企业”、“机构”不在考虑范围,所以这样的参与方式,至少在专业培养内容上还是实现了突破;第二,法学专业真正“涉猎”经济管理领域,为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与经济管理专业的交互“融合”可以走出一条新路:(1)经济管理类学生通过法学学生为其“公司”、“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2)法学学生通过对“公司”、“机构”的“跟踪实验”,可以学到“公司”、“机构”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诸多经济管理知识。

不过,以上两种参与方式都是以法学学生为主体,以相对独立的模式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这很容易导致各学科、各专业的学生以本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演练”的全部,而排斥其他学科和专业的知识及学生,最终难以达到“多学科、跨专业”综合“演练”的效果。

二、融入参与型模式

融入参与型模式,是指法学专业的学生分别加入到“公司”、“机构”的团队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共同组建“公司”、“机构”,并共同参与“公司”、“机构”的运作,从而达到“经”、“管”、“法”的有机融合。其特点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再以法学专业为主体参与实验,而是将法学专业的学生“化整为零”,分配到“公司”、“机构”中,与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共同组队,并成为“团队”中的一员,完成从“公司”、“机构”成立、运作直到结束的整个实验过程的任务。它有两种身份角色可以选择:

(一)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

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目前在我国主要由两类人担当:一类是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资格,并获取律师执业执照的执业律师;另一类是企业(单位)的员工参加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且获得通过的人。当然,法学学生以这两类人员的身份参与经济管理综合实验,符合实验角色,也可以较好地做到与“公司”、“机构”团队成员的交互融合。但鉴于这两类人都需要参加全国的统一考试,而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能通过全国考试资格的人非常有限,加之,律师作法律顾问很少会在企业(单位)天天坐班。学生以法律顾问参加实验,不仅在身份角色定位上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可能会减少法学学生与其他学科、专业的学生合作学习和建构意识形成的机会,最终使综合演练流于形式。(二)以企业(单位)法务人员的身份参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单位)法务事务一职应运而生,企业(单位)招聘法务人员的越来越多。这是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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