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源流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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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源流文化研究会》理事会材料之一
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源流文化
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清市海口镇陈氏源流文化研究会,简称玉屿陈氏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源流文化研究人员及热心本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道德规范,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陈氏源流、谱牒、祠堂文化研究、交流,传承文明、弘扬先进的传统文化,拓展宗亲联谊,为宗亲寻根访祖服务,增进亲情、乡情、友情,促进国家统一,社会和谐,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福清市委统战部和福清市文体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按照“团结、民主、协商、奉献”的精神,努力把本会办成一个有水平、守信义的社团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本届的中心任务是:广泛搜集有关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及散居山东省荣成市福清县海口镇玉屿陈克绅(一世祖)后裔及散居山东省各市(县)、且国各地和海内外(含台湾省)的宗亲源流、谱牒、祠堂
文化的资料进行研究、交流、编纂、出版历史上空缺的《玉屿陈氏族谱》,为海内外宗亲寻根探祖,也为玉屿姓氏历史研究,提供较为翔实的资料。
第六条本会搜集有关玉屿陈氏历史和近现代先贤、英烈、名人的光辉事迹,加以整理研究,并大力宣传。
第七条本会积极参与海内外的学术活动,加强海内外宗亲的联谊,为国家统一作贡献。
第八条本会努力做好玉屿陈氏源流等文化研究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海内外陈氏宗亲寻根访祖服务,为玉屿各村陈氏祠堂定期开展联谊活动服务。
第九条成立《福清市海口镇玉屿陈氏族谱》编纂委员会,并产生相关人员的人选。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玉屿陈氏源流文化研究会的章程和本会规章;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要有二名会员作介绍人;
三、经玉屿陈氏研究会有关会长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团结;
三、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愿乐捐一定经费。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在会议上实事求是地批评任何部门和会员,向本会负责任地揭发、检举本会任何部门和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会领导和秘书长领导。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五、对本会决议和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本会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提出。
六、会员受到处分,本人有权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或劝其退会。会领导和部门领导无特殊情况半年内不参加、不履行所承担的工作,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章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组织制度:本会是根据自己的规章,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本会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任何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玉屿陈氏研究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玉屿陈氏研究会召集。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半年,延迟举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四、制定和修改规章;
五、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九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紧急事务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应
急处理,事后由会长向理事会报告。会长办公会成员必须是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行为文明,作风民主、口碑好,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熟悉本会工作,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他们的任期相应改变。他们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并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长办公会的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视情批准正副秘书长、正副主(总)编辑等人员的辞职和提任,并在适当时期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和其他机构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