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检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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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检自查制度

一、车队每月至少应定期组织两次以上车辆及地面现场防范部位的自检自查,对检查的部位、项目、存在的问题、处置结果要做好详尽的记录,检查须指派专人进行,车辆检查记录要有本车驾驶员检査人员签字。

二、除执行定期检査的规定外,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的例行检查,发现

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与修理的内容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

三、参加重要、重大活动或遇有节假日、恶劣天气、复杂道路、长途运输的车辆,事先必须

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车辆防火设备是否完好有效进行认真细致的全面检查。维修人员要对

检查的项目、处理的结果或更换的配件做好详细的记录确保车辆设备齐全,机件完好、安全有效。

四、没有固定专人驾驶的车辆,当班驾驶员除按规定进行出车前的检查外,收车后,应将车辆

的安全技术状况向下一班驾驶员交待清楚,收车后车辆暂不出车的,当班司机应向车队有关领导反映汇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五、车辆自检自查的记录要长期妥善保管。

附车辆表:

车牌号:检查时间:驾驶员:押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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