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工作者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住所:本会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内,办公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会是由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四条本会宗旨: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倡导优质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各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第九条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组织行业评比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工行业整体发展。第十四条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第十五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第十七条承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会员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二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遵照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工作“1+7”文件精神,专业社会工作者无需申请,经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提交的材料:
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
(三)秘书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注:社工已经交纳注册费的,无需再交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会员可以申请退出协会。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
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任何会员可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告。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三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协会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正式举行。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提前换届选举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五条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