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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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2006〕98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
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计〔2003〕39号),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可设立5个可采区,分别为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年度控制开采量500万吨,采砂船控制数量13艘。另设苏皖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1个,年度控制开采量60万吨。除上述可采区外,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均为禁采区。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利部批复要求,原则同意你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同意实
施方案提出的开采实施许可、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请你厅会同沿江地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长江河道采砂涉及长江河势稳定、航运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众多方面,要按照积极稳妥、科学严谨和“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当前,对5个可采区要分别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考虑通航安全、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对采区范围作适当调整。本着积极慎重原则,2007年可先选择一个可采区进行开采试点,积累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长江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由你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招标择优发放。审核发放采砂许可证,要严格坚持条件,规范发放程序,采砂活动涉及航运交通的,应征求航运、海事部门意见。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五、为保证长江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水政执法管理,强化采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活动。
六、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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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渔业部门负责采砂区渔业生产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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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水利长江采砂规划批复
抄送:长江水利委员会。
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财政厅、交通
厅、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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