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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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平巷和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 条使用机械运输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巷道必须用不燃性的材料支护;

1、沿煤尘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沼气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分流,不得进入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

3、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火花的集电器;

4、在各个装煤点和有沼气的巷道区域内,都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保证在进风流中瓦斯超过0。5%时,切断该区域架空线电机车的电源。

二、在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增安性蓄电池机车。

三、在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道各采区进、回风道内,都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四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四、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2 条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修,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3 条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散沙装置(不包括3 吨及其以下机车)中,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4 条采用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受次限;

二、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使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使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

四、列车经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

五、巷道内应装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

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时,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降低速度,发出警报;

六、列车制动距离: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 米;

七、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 米的距离。

第5 条矿车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一、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的轨道,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二、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道一致。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 毫米,高低和左右差错,都不得大雨2 毫米;

三、直线段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 毫米,曲线段外轨的加高后的偏差也不得大于5 毫米;

四、轨道偏差:直线段或曲线段加宽后,最宽都不得超过5 毫米,最窄不得超过2 毫米;

五、在曲线段应设轨距拉杆;

第6 条钢丝绳跨越架线电机车轨道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第7 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直流电不得超过600 伏。

第8 条乘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跟车人或司机的指挥;

二、严禁所带的工具或零件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使中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坐重车;

六、严禁超员乘坐;

七、车辆掉道时,司机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8 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

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二、严禁放飞车;

三、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同一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 米

第9 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0。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巷道最大倾角不得超过30o

二、蹬座中心同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2m/s ,乘坐间距不小于5 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严禁乘车人员用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靠近任何物体;

六、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0 条使用绞车提升的倾斜井巷的上端,必须备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斜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计算确定,并保有1.5 倍的备用系数。

第11 条倾斜井巷运输时,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12 条倾斜井巷的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驱动装置、人车、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立井提升管理制度

第13 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不得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沿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不得同时打开。

第14 条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员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铺满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三、两侧用钢板挡严,靠近罐道部分不得有孔;

四、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 m ,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250 m m ,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 m m 罐门不得向外开;

五、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第15 条升降人员的罐笼高度和一次乘载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层罐笼的最上层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都不得小于1.9 米,其它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 米。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二、罐笼内每人应占0.18 平方米的有效面积。

三、罐笼一次能容纳人数应明确规定,并应在井口公布。超过规定人数时,井口把钩工有权制止

第16 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7 条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安全门必须和罐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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