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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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26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立和完善市级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土地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的原则。

凡通过征收、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一律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计划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七条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12、《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1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六条1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5、《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7、《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8、《土地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9、《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21、《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款2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24、《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5、《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26、《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27、《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28、《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条第三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3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3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36、《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37、《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38、《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39、《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项40、《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41、《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共8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10]140号)规定,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单列,补偿标准按照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操作主体、程序按照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管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用标准,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并直接列入征地补偿成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2日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工商、税务、物价、信访、人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卫生、统计、公安消防等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景观,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统筹,把棚户区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充分发挥群力西区项目的杠杆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科学切换、合理布局,大力推进易地安置方式,努力做到先建后拆、即拆即迁,实现棚户区改造与人口疏解、区域扩展、城市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相协调,与居民住房保障、城市改造升级相融合,切实发挥出棚改在“中兴”战略中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

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

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

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

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

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

三、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法享有征地补偿与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上市交易等权利。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登记一般规定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应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

(三)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提高供地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针对我市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大的实际,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以下简称土地指标库)。

对市本级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因无项目或项目取消、无征收资金或满两年未启动征收等原因,未实际供应或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指标库。

(一)对目前已经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认定可以调整建设项目的4.19平方公里地块,纳入土地指标库。

(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调整项目的1.73平方公里地块,由香坊、道里、南岗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商解除招商合同、依法起诉清收等方式收回,纳入土地指标库。

(三)对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相关区政府和主体单位承诺近期可以完成征收并组织供地的69.13平方公里土地,除哈科技创新城产业区、哈综合保税区、华南城等正在陆续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之外,其余项目限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供地或正式进入供地程序。

对逾期仍未达到上述条件再次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要将申请理由、供地保障措施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新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商嫁接利用方式尽快将其盘活。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哈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发[2004]21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

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9期哈尔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三通一平”的土地二级开发条件。

我市2008年出台《哈尔滨市?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实施主体为各级土储机构。

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中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可按照投资1规模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和外地市的相关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10年4月哈尔滨市?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哈尔滨市?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所附《关于2010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推进意见》中提出:“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计提”。

近年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实施一级开发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抽调及聘用人员经费、租用现场办公场地经费、交通费、土地挂牌出让前的现场管理费等。

目前,市土储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计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的收储项目有2个,均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先后抽调、聘用60余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收储工作,2010年—2013年,项目管理费实际支出1475.5?万元。

经认真调查分析,近年来,在土地开发成本中计提项目管理费,有效保障了土储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办公等方面的经费来源,加快了项目实施进度,但在提取、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提取、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计提标准过高。

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提取的现行做法是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的规定制定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为保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拓展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及时到位,保证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将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建立征地共同责任机制,搞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促进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合理,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季卫国担任,成员单位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

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研究

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研究
解放思想 , 构建全市储备资金融通体 系。 灵活运用政策 , 将全 据调查 和各项 规划 指标 , 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 土地收购相关费用 的 市暂不能实施供应 的储备土地进行整合 ,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 测算评估 ; 市土地储 备机构提 出土地 储备方 案 , 经市土地 资产管 按照年度融资计划 的要求 , 以库内土地抵押融资用于其他项 目的
地收购补偿费用和移 交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 构筑 物和附 等行政 主管部 门凭批准 的土地储备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
2 . 收 储 模 式
四、 土地收储工作政策措施、 支 持 方 向 及 发展 思 路
1 . 发挥 国土部 门优 势, 优 先选择 土地利 用效能低 、 收储成本的
原土地使用权人按 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 同》 的约定 , 支付土 土 地 进 行 收储 为加快我市 的城市建设 步伐 , 完善城市功 能 , 要 在土地 收储 件规定 , 优先 收购储备空 闲 、 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 , 积极
开展工业 用地 储备。同时要创新收储方式及收储机制 , 加强 市区
2 . 全 面 实施 土地 一 级 开 发 , 合 理 开 发 建 设
着物 ; 需要净 地的 , 市 国土资源 、 发展和改革 、 城市规划 、 房产住 宅 工作 上有 新的突破 。今后我市严格按照国土资发【 2 0 1 2 [ 1 6 2号文
目前 , 哈尔滨市推行较好的储备模式是针对 于独立 的工业 企 合作 , 充分调动属地区政府 的积极性 。 业用地参照《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 十一条 的规定 。
3 . 经 验
根据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规定 , 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 的需
目前 ,哈尔滨市针 对工业企业 用地 收购模式 已经执行很 多 要 , 优先储备 闲置 、 空闲和低 效利 用的未利用土地 、 国有未利用地 年, 已经 比较成熟 , 而且取得 了很 大成效 , 此种收储方式 的推行 为 及集 体土地 , 通过征 收 、 收回、 收购 、 置换 等多种形式获 取国有建

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130307

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130307

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二〇一二年八月编制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松岩高级工程师参编人员:董悦正高工希中正高工王毅楠工程师戴钦经济师王磊工程师肖潇经济师审核:松岩高级工程师审定:力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目录第一章总论 (1)一、项目概况 (1)二、编制依据 (2)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2)四、项目由来与建设的必要性 (3)第二章开发前景分析 (8)一、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发展战略 (8)二、市“十二五”民生发展目标 (10)三、土地市场状况 (10)四、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1)五、区域发展定位 (13)六、土地出让价格预测 (13)第三章区域现状及用地规划 (17)一、项目建设技术条件 (17)二、地理位置及现状 (20)三、功能定位、规划重点与规划目标 (23)四、用地规划 (24)五、可出让土地分析 (25)六、土地出让计划 (26)第四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28)一、征地拆迁补偿依据 (28)二、土地收储及补偿概况 (28)三、土地补偿方案 (29)四、地上建筑物补偿方案 (32)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4)六、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34)第五章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36)一、配套工程概述 (36)二、道路工程 (36)三、供水工程 (41)四、排水工程 (43)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48)一、编制依据 (48)二、主要污染物 (48)三、环境保护措施 (49)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50)第七章节能 (51)一、编制依据 (51)二、节电 (52)三、节水 (52)四、建筑节能 (53)五、选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 (53)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 (55)一、项目建设周期 (55)二、实施进度安排 (55)第九章招标投标 (56)一、编制依据 (56)二、本工程招标围及项目 (56)三、招标组织形式及方式 (57)四、招标方案 (57)五、招标投标工作的安排 (58)第十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9)一、投资估算 (59)二、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60)第十一章经济效益分析 (61)一、经济评价依据 (61)二、主要经济评价指标 (61)三、收益与成本分析 (62)四、盈利能力分析 (64)五、偿债能力分析 (65)第十二章项目风险分析 (67)第十三章社会评价 (68)一、社会影响分析 (68)二、项目与所在地区互适性分析 (69)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70)四、社会评价结论 (72)第十四章结论及建议 (73)一、结论 (73)二、建议 (73)附表一:投资估算表 (75)附表二: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76)附表三: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78)附表四:利润表 (79)附表五: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80)附表六: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81)附表七: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82)附表八: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83)附表九:借款还本付息表 (83)附表十: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85)附表十一: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86)附表十二:项目土地出让返还收入测算表 (87)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2.项目建设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乡发展城郊分中心3.项目围本项目选址市香坊区,分布在黎明乡和幸福镇,为黎明乡红星村、幸福镇北柞村,幸福镇西柞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1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开发哈尔滨市劳务市场的规定》(1986年4月24日哈政发[1986]69号发布);(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7号发布);(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管理办法》(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8号发布);(四)《关于企业向内部和社会集资管理办法》(1986年9月28日哈政发[1986]124号发布);(五)《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1986年10月29日哈政发[1986]142号发布);(六)《哈尔滨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2月8日哈政发[1986]158号发布);(七)《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10月30日哈政发[1987]102号发布);(八)《哈尔滨市乡镇级国家金库管理办法》(1988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88]11号发布);(九)《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十)《哈尔滨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十一)《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办法》(199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十二)《哈尔滨市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十三)《哈尔滨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十四)《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十五)《哈尔滨市出让五荒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8日哈政发法字[1994]8号发布);(十六)《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十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6]9号发布);(十八)《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十九)《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23号发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哈政发法字[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

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

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教育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

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

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配合)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

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

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哈尔滨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二〇一二年八月编制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韩松岩高级工程师参编人员:董悦正高工杨希中正高工王毅楠工程师戴钦经济师王磊工程师肖潇经济师审核:韩松岩高级工程师审定:李力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目录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哈尔滨市幸福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2.项目建设单位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哈尔滨市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城郊分中心3.项目范围本项目选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分布在黎明乡和幸福镇,为黎明乡红星村、幸福镇北柞村,幸福镇西柞村。

该项目地处香坊区南部,东临哈尔滨铁路集装箱沿线,西至哈阿高速零公里,南依哈南工业新城,北临城市规划圈边缘。

该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多边形规划,收储面积2809067平方米。

4.项目建设内容土地和房屋整体征收,对收储的土地进行整理,具备开发条件后,按照规划的功能,对外出让土地,收回建设成本。

本项目总收储面积2809067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2508989平方米,由于国有土地掺杂在集体土地中,因此还需要收储国有土地300078平方米;本项目同时征收地上建筑合计328787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277228平方米,住改非房屋10312平方米,非住宅房屋补偿41247平方米;总征收成本合计245364.9万元。

5.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投资总额为324960万元,资金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申请银行贷款21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65%,贷款利率为7%;二是项目方自筹资金114960万元,占总投的35%。

二、编制依据1.《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哈尔滨市香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哈尔滨市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城郊中心,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郭洪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哈政办综[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障和促进土地经营顺利实施,按照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运作。

《办法》实施后,不影响各区现有财政分配格局。

二、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及市群力办、哈西客站建设办、市城投公司、市地铁总公司等相关部门为征地拆迁主体。

三、资金监管(一)开发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一级土地开发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主体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资金,拆迁净地后,松北区、哈开发区区域内土地的收储成本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上述两区,其他区域内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征地拆迁主体拨付土地收储成本。

征用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征地拆迁主体筹集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缴纳,待该宗地出让收入实现后,由市区财政按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承担。

(二)收入管理按照《办法》规定,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中标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系统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宗地进行核算。

(三)成本返还宗地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及时将土地收储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哈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发〔200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域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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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立和完善市级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土地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的原则。

凡通过征收、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一律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计划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项目土地一级
开发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履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制定、审核和上报,实施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的委托、组织、监督和管理职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或者在市
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设立分中心,履行相关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土地一级开发应当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等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和
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部门编制。

第九条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国土资源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委托属地区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属地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具体
实施,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按照规定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配。

土地收储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和拆迁成本标准核定,节余归区政府,超出部分从区政府分成中扣除,分成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对特殊区域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净地,以市场价的60%作为补偿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招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必要的前期整理。

第十三条建立激励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战略投资者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方案由市国
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对市级重点工程及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市政府融资平台或者项目法人单
位自筹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程序
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应当凭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分别到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转用的,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据政府委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资金
第十九条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被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自筹资金;
(六)除本条第(五)项以外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三)前期准备费用;
(四)前期开发性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土地一级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一级开发土地出让价款上缴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成交价款5个工作日内,除按照规定拨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外,其余成本费用,先拨付90%,待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设定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20%提取。

第二十三条建立银行专户,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的收支应当通过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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