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分权制衡思想-J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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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与制衡
• 第一部分:古代分权制衡的宗教起源(郑辰) • 第二部分:古代及中世纪的产生发展(张银会)
• 第三部分:近代分权制衡思想的来源(刘丽莎)
• 第四部分:近代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鄢梦晗) • 第五部分:现代分权制衡制度的发展(刘艳)
参考著作: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2]彭小瑜.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亚里斯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法)孟德斯鸠,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5](英)洛克,刘晓根译. 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 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兰华.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研究[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8]谭君久.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美国[M].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1998. [9]候学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 , 2011
古代“分权与制衡”思想的 萌芽——混合政体
• 古希腊时期
• 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 • 亚里斯多德
柏拉图启蒙的“混合政体”
• 他通过分析两个极端形式的国家,一个是斯巴达,实行压倒 一切的军事化体制,伴随着君主或僭主政体的那种专制权 力而衰亡;另一个为雅典,实行毫无约束的民主政体,但由 于过分自由而遭到毁灭“所以他强调适中和妥协的原则, 认为过度的权力如果集中于一个地方,无论是在自然界还 是在国家,都会导致“过分的任性”,只有遵循中庸才能避 免态意的统治。 • 柏拉图认为,严格的单纯政体只有两种——君主制和民主 制,但任何良好政体都应该包括这两种母政体的成份。从 而最后形成一种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
•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 的名著《政治学》中写道:“一切政 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 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 虑到每一个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 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 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 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成 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 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 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 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 能。”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 学说发展史上第一次把国家管理机 关和国家管理权分为三个组成分, 成为“分权与制衡”学说最早的理 论渊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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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人文思想产生及 其背景
• 约翰·洛克 (1632年8月29日-1704年 10月28日)洛克在1632年8月29日生于 萨默塞特郡的威灵顿村,一个距离布 里斯托大约12英里的地方。出生后不 久,洛克家搬到了布里斯托以南7英里 的Pensford镇区,洛克便在那里的一 个农村长大。洛克在1656年获得学士 学位,接着在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 在1666年,洛克认识了沙夫堡伯里伯 爵(Anthony Ashley-Cooper),沙夫 堡伯里伯爵身为辉格党的创立者之一, 对于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极大影响。伯 爵于1672年被指派为英国大法官,洛 克也随之参与各种政治活动。1675年, 在伯爵于政坛失势后,洛克前往法国 旅行。在1679年当伯爵的政治情势稍 微好转时,洛克又回到了英格兰。也 是在这个时期,很可能是出于伯爵的 鼓励,洛克开始撰写知名的《政府论》 一书。在书中洛克替后来1688年的光 荣革命提出辩护,但也批评了托马 斯·霍布斯等人的独裁主义政治哲学。 虽然洛克是与较具权势的辉格党共事, 他所提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府理论在 当时可说是相当激进而革命性的。
古罗马时期:有明确的制衡思想的 “混合政体”
• 波里比阿 • 西塞罗
波里比阿:首次提出具有明确制衡 思想的“混合政体”
• 在《罗马史》第6卷中,波里比阿把罗马 共和国的政府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平民会 议、元老院和执政官。执政官是罗马国 家日常政治事务和军事事务的管理者。 除保民官外,一切官员都在他的指挥之 下。他向元老院引见外国使节,召集平 民会议,提出法案,执行法律,指挥军 队,准备战争等等。元老院的职权主要 有:任命各省总督,决定执政官和法官的 职权与任期;管理财政,控制国库.安排 收支;决定战争与和平,接见外国使者; 向国外派遣使者;审判重大犯罪。平民会 议有赏罚生死权,选举官吏权、立法权、 缔约权等等;平民的特别代表保民官则有 权对元老院的决议提出异议。
西塞罗:对“混合政体”思想的进 一步总结
• 西塞罗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最后一个重要的混合政 体思想家,也是古代混合政体思想的综合者,他的 混合政体思想以罗马的共和观念为基础,他从亚里 士多德那里继承了政体划分、调和平衡的观念,从 波里比阿那里继承了分权制衡观念。 • 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分为三种单纯政体, 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他提出了第四种体制, 它由这三种政体有机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 成一种最理想的政体——混合政体,即把君主制、 贵族制、民主制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 而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混合政体“。
• 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家托马 斯・阿奎那就曾认为,服 从的权力本身必须是合法 的,服从应以权力的正当 行使为前提。可以说,没 有人具有推翻或否决一项 违反神法或自然法的教皇 法令的权威,然而教会法 学家却通过上诉法律规定 为这种抵抗奠定了基础。 在宗教改革中,这一原则 又被当作反对教皇权威的 武器。 • 近代宪法中的分权与制衡 思想或许可以从这里找到 其部分渊源。
中世纪后期
• 意大利思想家马西利(1278一1343年)是西欧中世纪最先 使法学摆脱神学侄桔的杰出代表。为反对教会干涉世俗 权力,创立一个有一定制约机制的王权国家,提出把国家 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他主张,国家的权力主要由两 部分组成,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或人民中的主要部分 行使。他们在立法大会中按照一定的程序,根据自己的 意见和选择制定法律。行政权,虽然由行政机关行使, 但建立行政机关和选举执政者的权力,也应属于人民。 他认为选举的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 • 马西利的观点,对资产阶级“分权与制衡”理论的两位 主要代表洛克和孟德斯鸿的思想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特 别是马西利主张由人民中的主要部分行使立法权的观点, 已具近代“代议制政府”理论的雏形,在把民主制由直 接民主发展为代议民主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权与制衡的宗教起 源
(一)基督教中的分权思想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讲 了这样一个故事:当时,法利赛 • 人在一起商议,怎样就着耶稣的 话来陷害耶稣,就去见耶稣,说: 夫子,我们知道你是诚实人,并 且诚诚实实传上帝的道,什么人 你都不徇情面,因为你不看人的 外貌。请告诉我们,你的意见如 何?纳税给凯撒可以不可以?耶 稣看出他们的恶意,就说:假冒 伪善的人哪,为什么试探我?拿 一个上税的钱给我看!他们就拿 一个银钱来给他。耶稣说:这像 和这号是谁的? 他们说: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撒 的。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 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他们 听见就稀奇,离开他走了。
• 耶稣的回答是什么意思呢? • 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人的生活由 两部分组成,肉体生活和精神生 • 活。肉体生活指向世俗幸福,而 精神生活指向天堂幸福。与此相 对应,人的世俗幸福由国家来负 责,天堂幸福通过教会来实现。 也就是要分开世俗权力和精神权 力。“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 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 这种《圣经》上的分权思想是否 与古代分权理论有承继关系,根 据西方法律浓厚的宗教传统,或 许这就是分权思想的起源,而且 已有学者就西方宪政理论是否起 源于基督教做出了论述,认为宪 政论“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 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 治思想中”。
洛克分权理论的历史背景
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 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 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也提出了争得统治权的要求。而 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 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 阶级革命的暴发。1688年的“光荣革命”,建立了资产阶 级和封建贵族相妥协的君主立宪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 洛克对分权理论的论述中明显带有一定程度的妥协性质。 洛克分权理论的最早体现在他17世纪末期写的《政治论两 篇》中。在该书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 外权,而以立法权最高,这三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 会,国王和由国王掌握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尽管其未能区 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但他已基本上抓住了分权 的核心特征:只有当立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 明确区分开来时,政府才可能受制于法律。洛克这个分权 理论学说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 依据。
教会法中的分权思想 • 教会法指的是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 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 有观点层面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 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 务观念等;也有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的。
• •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 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 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 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 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 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 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 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 它构成了现代宪法制度最 重要的历史来源。
• 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 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 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 • 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 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 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劣迹昭著的 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 12和13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 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 “地位” 相反的行为,不得颁 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 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 性、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 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 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 的不公正事情,那么他就有拒绝 服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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