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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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⑴资本充足性监管 ⑵流动性监管 ⑶业务范围的监管/合规性 ⑷贷款等资产质量的控制 ⑸外汇风险的管理 ⑹准备金管理 ⑺存款保险管理
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 ⑴主动退出: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 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 ⑵被动退出:由于法定的理由,如法院宣布破产 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央银 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 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形式: 接管、解散、撤销、破产。
第九章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及其范围 2、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2-1、金融监管的目标 2-2、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
金融监管及其范围




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ion),又称金融管制,是指政府为 弥补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完善和外部效应等金融市场自身无法 克服的缺陷,对金融业实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 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特定业务管制、风险控制、内部 控制、市场退出等诸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以及必要的行政 管制。 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 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心,促 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金融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 市场的监管等。
五级风险权数的适用范围
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OECD成员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由这 些国家政府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债权; 风险权重为10%的资产: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 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风险权重为20%的资产:对中央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跨国 开发银行拥有的债券; 风险权重为50%的资产:由房地产做抵押的贷款; 风险权重为100%的资产:上述四类以外的一切资产,如对私 人的贷款、对地产的投资以及对非OECD成员国政府的债券投 资等。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
一般目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经营的安全性:①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②规 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央行或监管当局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 作、有序竞争和金融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率和生存发展能力。 政策的一致性: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央行的货币 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主要特点
《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主要特点
①其核心是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控,在继续保持对设定 银行最低限度的资本要求的同时,更注重全方位、多角度的全 面、系统性监管,从而实现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②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并把它作为实现有效监管 的重要前提; ③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特别是健全科学有 效的内部运行控制机制; ④提出了对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式,包括:现场稽核监管与非 现场稽核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对银行管理 层的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作的监管并重,以及提高监管人员的 综合监管能力等; ⑤对跨国银行业务要求实施全球统一监管。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⑴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⑵依法监管原则 ⑶“内控”(自我约束)与“外控” (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⑷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⑸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 ⑹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3、金融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管的内容与方法
3-1、市场准入的监管
3-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3-3、市场退出的监管 3-4、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与手段 3-5、金融监管国际化
《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简称《巴塞尔核心原则》)
市场准入的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的审批过程, 除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程度外,还通过相应法律、 法规进行管理和控制。

申请设立银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⑴ 具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 ⑵ 具有最低限度的认缴/注册资本额; ⑶ 界定业务经营范围。
《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从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系统 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 ⑴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第1条); ⑵获准经营的范围和结构(第2-5条); ⑶审慎管理和要求(第6-15条); ⑷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法(第16-20条); ⑸信息要求(第21条); ⑹监管人员的正当权限(第22条); ⑺关于跨国银行业务(第23-25条)。
金融监管的目标


一般目标: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 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 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 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 发展。 主要国家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具体目标的确定



《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 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具体有4个目标:维护公众对一个 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 竞争力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 的变化而变化。 《英国银行法》规定,“授权英格兰银行行使职权对接受存款 的机构予以管制;对这些机构的存款人进一步予以保护,禁止 使用欺骗性的经济手段接受存款”。 《日本普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务以公正性为前提,以维 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银行 业务的健全稳妥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
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与手段

监管方法/方式
⑴建立报告制度 ⑵建立金融机构年检与日常检查制度 ⑶建立对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⑷建立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制度

监管手段
运用电子计算机与金融稽核手段进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⑴关于银行资本的组成 ①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含"实缴资本"和"公开储备金"。该部 分资本至少应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 ②附属(辅助)资本:未公开(内部)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储 备和普通呆帐储备金+混合债务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该部 分资本最多不能超过资本总额的50%。 ⑵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 银行的资产按不同的风险程度划分成不同的权数,设有:0、 10%、20%、50%和100%五个权数。 ⑶关于标准化比率的目标 各成员国跨国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充足比率为8%(其 中核心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充足比率至少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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