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渝地税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
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渝文备〔2018〕2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文备〔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7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一)预征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5日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项。
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清算结论下达前,企业再转让该清算单位中的普通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下达后,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核定征收率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渝地税公告〔2014〕3号)施行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公告施行后再转让开发品的,核定征收率按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中单位转让住宅的核定率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目录★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 (1)◆重庆出台房产税征收细则(全文) (3)※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7)★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01-27 19:20:52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2772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记者叶锋、魏宗凯)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2011年利率调整房产税二套房贷款新政专项市调
利率调整、房产税、二套房贷款 新政专项市调
房产税细则解读
试点区域 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 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 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 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 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 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 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独栋商品 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 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2组
尾房
融侨城
12000起
小高 层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未出具体政策
2组
120-182㎡ 小高层, 高层未达 税收价格 清水为4 号楼
协信城
12000(清水) 18000(精装) 9800(清水) 11000(精装) 13000-15000
高层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25%不等,根据贷款人信 用度确定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新政公布后大型房企楼盘跟踪
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
浅议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摘要: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在抑制投机性购房、稳定房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视角,两市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仍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使得房产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等根本目标的实现可达性不高。
造成实施方案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主要原因包括:以户籍区分纳税人、征税范围排除增量房、以交易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等。
房产税未来的试点改革方案应从上述角度加以改进,以使社会财富分配更为公平、合理,房地产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房产税试点;税收公平原则;改革2011年伊始,我国选择将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以对部分居民住房实收房产税为契机改革房产税制。
自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开始以来,各种不同的声音不绝于耳,赞成者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缓解房地产投资的热潮、抑制房地产投机,从而降低房价,同时税收可以投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缓解政府的压力。
反对者却认为现在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房产税征收的效果堪忧,而且目前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笔者认为,试点改革的作用正在于此,可以通过观察试点改革的实施分析房产税如何设计和推行才能够最好的达到抑制投机性投资、房价过快增长,调节收入水平,改革税收体制等一系列目标。
一、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解读(一)沪、渝两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实施细则分析1、上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纳标准、税率以及免征房产税的条件等。
同时,推出了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退还先征的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市个人非经营住房房产税征收范围,基本不包括自住房(本市居民首套房免征,非本市居民工作生活满3年后免征,改善性住房税收予以退还),而主要针对投资性房产;不包括存量房,而只对增量房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5
纳税人因 意外事故 或自然灾 害等遭受 重大损失 的资源税 减免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区(县)地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 税局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日内
13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地 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局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 难减免审 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 区(县)地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税局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关于房产税每个地⽅都存在,但是有的地⽅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房产税上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法。
那么,在重庆对于房产税⼜是怎么来计算的呢?这是重庆市民⽐较关注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重庆市《暂⾏办法》规定,凡纳⼊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收⼊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旦纳⼊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直属于征税对象。
⽆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的税率都不再变动。
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2、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3、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4、在重庆市⽆法达成户籍、企业、⼯作条件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断定。
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地断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不可分割的各种⾪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渝价〔2007〕452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50平方米以下:500元/宗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2000元/宗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5000元/宗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7500元/宗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宗(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 税率最高为1.2%
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税率最高为1.2%2011年01月27日 22:19:51 来源:新华网【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1月27日晚,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言。
当日,重庆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重庆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从1月28日开始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
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新华社记者杨磊摄新华网重庆1月27日电(记者朱薇、徐旭忠)重庆市政府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重庆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从1月28日开始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表示,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介绍说,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黄奇帆介绍说,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据了解,重庆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如下:
1. 对于首套普通住房,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1.5%。
2. 对于二套普通住房,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3%。
3. 对于非普通住房(如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5%。
4. 对于非普通住房中的非住宅部分,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5%。
5. 对于非普通住房中的住宅部分,按照普通住房的契税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契税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税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在购房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重庆作为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务规划。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值。
而重庆市房产税的税率则根据房屋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的房产税税率为1%,而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税率则为2%。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名下的房产超过规定的免征额(一般为60平方米),就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而对于法人来说,其持有的房产不论是否超过免征额,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此外,重庆市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实行差别化政策。
对于普通住房来说,如果其所有权人为首套住房,且房产价值在规定范围内,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而对于非普通住房来说,如豪华别墅、高档公寓等,其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则相对较高。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与房产的使用情况有关。
如果房产用于出租或者闲置,那么其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出租的房产需要由出租方来缴纳房产税,而闲置的房产则需要由所有权人来缴纳相应的税款。
总的来说,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产的性质、用途、所有权人等因素来确定的。
市民在购房或者持有房产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务规划,以避免因为对房产税政策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让大家对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其所拥有房产的评估值计算、征收的税金。
目前,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评估值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后的价值,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所在区域而定。
二、适用税率
重庆市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住宅
(1)总价值低于60万的住宅,税率为1%。
(2)总价值在60万至100万之间的住宅,税率为1.5%。
(3)总价值高于100万的住宅,税率为2%。
2. 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2%。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三、缴纳方式
重庆市的房产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
对于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对于非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缴纳房产税。
四、减免政策
重庆市对部分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减免,包括:
1. 对经过确认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2. 对继承、赠与、卖出住房后3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和
单位,可以减免25%的房产税。
以上是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市民在购房和缴纳税款时应遵守相关政策。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件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地交易所,市农村⼟地整治中⼼,各区县(⾃治县)国⼟房管局(国⼟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调整农村建设⽤地复垦项⽬成本(⼀)复垦项⽬⼯程成本拨付标准:1.5万元/亩。
复垦项⽬⼯程成本包括⼯程施⼯费、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程施⼯费按1.2万元/亩拨付,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拨付。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程成本发⽣情况与⼯程施⼯、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程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程成本低于1.5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复垦项⽬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复垦项⽬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管理成本。
市农村⼟地整治中⼼项⽬管理成本按0.1万元/亩拨付;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拨付,主要⽤于区县(⾃治县)国⼟部门、农村⼟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治县)⾃⾏确定。
(三)复垦项⽬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额、同期⼈民银⾏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结算复垦项⽬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1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例分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渝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划入市财政局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4.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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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
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
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