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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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⑴聘任、解聘校长;

⑵修改学校章程;

⑶制定发展规划;

⑷审核预算、决算;

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⑹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校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1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4、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5、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6、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7、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情况表、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

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9、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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