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总规则,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方面,《民法典》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对社会关系的总体规范,它是一个集大成的法律总体结构,是因宪法而变得普遍的法条,但实际上它们和宪法的发展是以几十年的时间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合同法》是在详细规定合同关系的许多方面,包括构成、注意义务、终止和变更等,它是一种特定有限的法律规范,主要目的是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是宪法的补充性法律,它是一种全面性的法律结构。
一方面,它规定了宪法保护的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它规定了有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过继权及其他权益的规定,规定了继承分配、婚姻家庭、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义务。
另一方面,它还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共有义务,包括赔偿义务、社会担保义务和责任义务等。
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针对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注意事项、遗失未尽义务、利害关系人的义务和权利、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等。
三、区别1、确定的标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宪法的补充性法律,它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各种民事关系的总体规定;而《合同法》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它针对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细化了订立合同的具体规定。
2、内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宪法的补充性法律,它规定了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共有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注意事项、遗失未尽义务、利害关系人的义务和权利、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等。
3、适用范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宪法的补充性法律,它规定的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不仅针对合同关系,甚至超出合同关系范畴的事件;而《合同法》是针对合同关系而制定的一种特定有限的法律规范,它只对合同关系有效,而对其他关系无效。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
民法典的构成与体系民法典,简称“民法”,是一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涉及民事权益、财产关系、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
本文将从构成和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特点以及意义。
一、民法典的构成民法典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法典整合民法典是将以往零散的民法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的产物。
在法典中,相关的法规被有条理地整合在一起,以便于法律适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法律条文民法典的构成离不开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典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原则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等。
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民法典为各类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 案例法和解释在民法典中,案例法和解释的运用也十分重要。
案例法是通过对已有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总结,总结出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定。
解释则是司法机构或者相关专门机构对法典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
4. 法学理论民法典的构成还离不开各类法学理论的支撑和补充。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原则和法规的研究,为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法学理论还可以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指导。
二、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方面:1.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民法典通过规定财物的权属、交易关系、继承规定等内容,保障了公平公正的财产关系。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调整了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是民事交易和合作的基础,合同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了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4.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体系中涉及个人生活和家庭关系的一部分。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
Honor depends on us to fight for with ac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导读:包含与被包含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也即《民法典》之中含括的范围虽然比较广、内容也比较多,但《民法典》之外还有民法规范。
再者,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就已经有民法存在。
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包含与被包含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民法典》颁布之前早已有民法规范。
《民法典》最后一条即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这明确告诉我们,这些都是此前已有的民事法律文件,甚至都可以视为民法系统里面的“小法典”。
《民法典》将它们包含的民法规范或原封不动或加以修改后整合进来。
2、民法与《民法典》的第二个区别是《民法典》之外还有民法规范《民法典》和《民法典》外民事规范加起来才是民法的全部。
民法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要知道《民法典》之前已有民法规范存在,还应当知道,在《民法典》之外,仍然有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同样违犯不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并获准后可以作出法律解释。
很多行政法规包含有民事法规或者对民事司法产生直接影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篇幅甚至超过法律正文。
党和国家政策里面也有民法法律的基础性规范,对民法的理解与遵行、适用具有决定性的地位。
《民法典》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源头和依据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农村土地政策。
二、《民法典》的意义1、首先《民法典》的颁布因此被称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以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壮大,而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以期更加全面地理解法律制度的运作。
一、民法典的概念和作用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旨在调整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规定了私人事务的法律规则和责任,并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权益保护的机制。
民法典的主要作用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二、法律的概念和种类法律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法律文件。
法律的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等,每一种法律都有其特定的领域和规定对象。
三、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为民法典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其次,民法典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关系,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使规则,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支撑。
此外,民法典与刑事法和商法等其他法律也存在合作与协调的关系,共同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民法典对法的约束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定和条款,对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确保各项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另一方面,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约束还表现在法律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上,即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和决定作用。
五、法的修正与民法典的关系法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其修正与其他法律的修正是相互影响的。
对于民法典的修正,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正情况,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李 倩 张 力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虽从民法技术上看是私主体,但仍承担着实现公有制目的之政治功能。
为使农村产权明晰化,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的私法工具落实“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表达。
在股份合作制中,村民以历史上围绕土地所有权的“身份权益”入股,并无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等股权。
法人成员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但不宜以户籍作为确定资格的唯一标准。
依地缘关系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一级股权,兼具经济权利与民主管理权利;依投资经营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二级股权,仅享有民主管理权利。
落户城市的村民及其后代可依章程在适当期限内保留成员资格,到期后将股权返售集体。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股份合作制 成员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0)06-0085-08作者简介:李倩,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昆明 650000);张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日渐消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色彩的基础上,正式将其纳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范畴。
然而,即使在顶层设计层面的法人化改造已由立法完成,但对于如何使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法人组织形式进行有效地衔接与协调,以及如何在其中恰当地嵌入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等基本问题,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
鉴于此,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本质出发,澄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范围,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理以及法人成员的股权设置方案,以期理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权结构,切实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红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法人概念作为利益传导的技术工具,其规范目的旨趣远超其自然事实价值。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
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
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民法典与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调整
民法典与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调整一、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特别是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与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调整,并分析其对于公司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及界定1. 民法典的地位与作用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旨在统一、协调和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
民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总则性规定,为公司法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2. 公司法的独立性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运作和治理。
在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公司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对于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特殊规定。
3. 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交叉适用虽然公司法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但在实践中,公司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适用。
例如,在公司法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公司股权的流转和转让等问题时,需要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适用。
三、民法典对公司法律实践的调整和影响1. 公司组织形式的调整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要求得到了一定的调整。
例如,民法典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和股东责任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法律实践中的公司组织形式的规范和改革。
2. 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典对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加强了公司法律实践中的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完善。
3. 公司经营合同的调整与完善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合同的调整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公司法律实践中的合同形式、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影响力等方面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修订,使得合同签订和履行更加有序和稳定。
四、公司法律实践中应对民法典的策略和建议1. 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公司法律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法律的整体框架出发,全面把握公司法律实践中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添附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
添附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杨凌峰【摘要】添附是所有权取得方法的一种,也是确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添附制度符合时代要求.最新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添附制度的现有文本存在理论缺陷.作为强行性规范,添附制度的适用不能因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只有在判断求偿金的时候才考虑主观心态.同时,文本中的援引条款指向不明,将导致实践适用困难.应当对添附制度重新构建,设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条款.【期刊名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6)004【总页数】6页(P46-51)【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添附;构成要件【作者】杨凌峰【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7.5一、在民法典中构建添附制度的必要性所谓添附,其实是附合、混合及加工三者在学术上的总称。
因为三者俱有添加结合的含义,且都会导致物权和债权上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通说将三者总称为添附[1]253。
添附是一种重要确权规则,其作为一种源于罗马法的古老确认财产权的制度,一直以来为各国所公认。
但在我国关于添附制度的存废却颇具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添附制度事实上是可以为侵权制度所取代,因为任何人在利用他人财物添附的过程中,无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添附所产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直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因此物权法中另设添附制度是没有必要的[2]47。
支持设立添附制度的学者则认为添附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有着不同的制度价值,两者功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都有不同之处,其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3]14-15。
添附制度并不天然排斥侵权责任制度,两者是可以共存的,设立添附制度只是针对实际情况的一次细分,以弥补法律所留下的空白地带。
我比较赞同肯定说,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当设立添附制度。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精】明法书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参考书目
明法书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参考书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二〇〇九年八月明法书架――前言一本好书,就象一艘船,带领人们从狭隘的地方驶向无限广阔的生活海洋。
对于立志向学的莘莘学子而言,一本好书,能开启一扇通向知识殿堂的大门;一本好书,能开辟一条迈向学术之巅的大道。
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著作层出不穷,如何能在浩如烟海的书籍中找到最有价值的,无疑是很多人所关注的问题。
法学院团委和研究生会面向法学院同学推出的这一《明德书架》,正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加有针对性地选择书籍,更有效地汲取书中的精华。
当然,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的心目中也会有不同的书单。
我们真诚地希望这份书单能给您带来帮助,愿您能在知识的海洋里自在遨游。
这份书册,内容涵盖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诉讼法、物证技术学、知识产权法各个法学分科。
所列书目基本上囊括了该学科最经典的学术书籍。
既可供本专业的学生研究之用,又可以为其他专业对法学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参考。
书册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法学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第二部分介绍经典的人文社科类书籍,涉及法学以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文学等领域;第三、四部分介绍优秀学术期刊以及法律网站,力求能够使不同专业、怀有各种需求的同学能够通过这些期刊及网站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为了引导广大同学积极有效地进行专业学习,法学院团委及研究生会在征求了法学院50余位知名教授、学者建议的基础之上精心编制了这本书册。
参与编辑的法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包括:李珣、黄潇、许嘉祥、张伟、王伟涛、徐哲、刘晓、黄婷、刘婷远、师君、苗继元、代丹霞、赵凌波、安然。
院党委副书记郑小敏、团委副书记何遐祥、博士研究生周宇知负责书架的总体规划、审核修订及后期统稿工作。
明法书架――目录第一章法学类推荐书目 (3)第一节民商法学类 (3)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类 (7)第三节刑法类 (8)第四节经济法类 (11)第五节宪法和行政法类 (15)第六节诉讼法类 (19)第七节证据法学类 (21)第八节法理学类 (23)第九节法制史类 (26)第十节国际法类 (27)第十一节环境与资源法类 (30)第二章社科类推荐书目 (34)第三章推荐期刊 (41)第四章推荐网站 (46)第一章法学类推荐书目第一节民商法学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旨在分析讨论台湾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
2024年民法典测试答题
2024年民法典测试答题一、单选题1.《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单选题] *A.民法典B.先颁布法律C.后颁布法律D.其他法律(正确答案)2.《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单选题] *A.分支机构负责人B.法人(正确答案)C.代理人D.分支机构3.《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正确答案)C.四分之三D.百分之百4.《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A.快递公司B.收货人(正确答案)C.自提点D.快递员5.《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
[单选题] *A.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B.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C.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D.没有利息(正确答案)6.《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单选题] *A.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C.四分之三以上D.一致(正确答案)7.陈某、李某各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 -间房屋,出租给王某。
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李某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优先购买权B.王某有优先购买权,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C.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8.张某和老公因为家庭纠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
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天内撤回离婚登记申情。
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调整与完善
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调整与完善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和发展。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通过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将以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为核心内容,探讨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意义。
一、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民事法律的基石和总纲。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80年,历经40年的漫长努力,在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人民通过法律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典的出台则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重新规范和制度优化。
具体而言,民法典通过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调整2.1 民事主体的规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对民事主体的规范是保障法律关系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前提。
民法典通过明确公民的规则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事务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对公民个人自由意志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对法人主体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规范不仅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了合理的组织形式。
2.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例如,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方面都对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家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思路
论我国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思路作者:熊一霖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2年第07期摘要:与多数学者的主张不同,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体例,我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责任的规范。
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民法典》在处理商事关系上出现商事主体民法化、商事行为民事化、商事责任混杂化三大处理模式。
而这样的处理模式却与商法的价值有所出入,故建议以效率为中心,兼顾加以安全,重构《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商主体;商行为一、我国《民法典》与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分析《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就必须先要明确我国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很多学者将我国《民法典》和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民商合一”,而且这一论调几乎成为定论,但也有学者主张我国的立法体例是特殊的“民法典+商事单行法”模式,即“以民法典统领商事单行法,二者之间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和体系结构”。
商法较民法而言更注重交易效率,强调商人的营利性,民法则更注重公平,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很难将定位不同的两部法律合并。
本文赞同此种说法,并基于此对《民法典》各部分中商事规则进行梳理,探究《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二、我国《民法典》中商事规则检视(一)商主体规则我国现行的商主体制度就体现出明显的“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立法模式,采取了《民法典》与商主体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民法典》仅对商主体做一般性规定和规定最主要的几类商主体。
《民法典》的第五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八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商事主体做了规范,不仅明确了其定义、基本权利,还明确了有关这些商主体的重要制度。
但《民法典》中关于商主体的规则难成体系。
与其说《民法典》吸纳了重要的商主体规范,不如说《民法典》将商事单行法中部分总括性的规定随意拼接、缝缝补补,然后汇编到总则编这一部分。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对法律规范、立法体系、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并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它由一系列的章节和条款组成,主要涉及人身权、权利关系、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现,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总章程,为其他法律规范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
民法典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实效性。
三、民法典与立法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法律,对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保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相一致、相衔接。
同时,立法活动也会为民法典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经验和依据。
四、民法典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民法典是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标准。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必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司法实践也会为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实践经验,推动民法典的不断完善。
五、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结语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在法律规范、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法典的相关制度,推动我国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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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近年来,我国在民法典的构建上迎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民法的兴盛。
在特别民法中,根据其功能进行划分,主要包括补充型和政策型以及行政型三类。
每个国家的民法典以及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都存在两种模式,即法典解构以及法典重构,对于消费者法和劳动法两者能否纳入民法典中,这是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核心。
法典的解构不能对消费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进行调节,对民法典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动摇,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典自身的纯粹性进行了保持;法典重构和以往的民法典自身的价值取向相互抵牾,而且不能和以往的民法体系相互兼容,然而还是在一定程度维护了民法典的具体地位。
对于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来说,其不但要是比较纯洁的私法,还应对其进行纳入以及整合,让其真正意义上发展成现代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法则。
关键词:民法典特别民法关系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70-03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所有国家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典重构和解构,在民法典当中,能否将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纳入,这是其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进行建构的重点问题。
在法典结构当中对劳动关系以及消费关系不能进行调整,然而可以对民典法的纯粹性进行保持,但是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典法的基本法的地位进行动摇。
法典重构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其和民法典中的价值取向是不符的,并不能和以往的民法体系作一兼容,然而就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是对民典法原有的地位做了?e极维护。
现代社会下我国应该将民法典和特别民法进行融合,对民典法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保持,这和我国发展中的基本国情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相符合的。
可以看出,对于民典法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合理性和科学地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一、民法典以及特别民法的内涵(一)民法典的内涵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体系建设中,民法典系统对其起着全面指挥的作用,罗马法是这一法律在立法中的重要基础。
民典法主要用在市场规则当中,这是各种市场活动中都要遵守的固定守则。
所以,民法典体系可以利用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以及完善,对市场展开规范性的运转,还可以利用实体交易中的规则对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稳定性和繁荣性进行限制和保障。
例如,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民法典对国家产生权力影响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民法典对私法中的民事法律造成影响力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在民法典体系的建设中还存在一系列缺陷,需要在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前提下,对问题进行改善以及对空白展开弥补。
在民法典中,部分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不具备统一的和有效的关于立法的准则。
所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是非常抽象的,尽管在人们的生活当中还是存在非常多的对于司法进行解释的空间,然而还是会经常性地造成争议。
所以,要对民法典进行完善的同时,树立总则,对主体行为和客观规律以及物权制度进行综合,让其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让所有的规定之间都可以相互补充,对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弥补。
总之,民事法中的制度对于国家治安的维护和经济的大力发展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在我国法律建设中,要对民法典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律系统对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二)特别民法的内涵按照特别民法自身的功能进行分类,比较多见的是补充型、政策型、行政型,先对其进行概括说明。
1.补充型特别民法所谓补充型特别民法,主要是指对民法典当中描述地不详细的或者是缺失内容的部分作一补充。
因为只是简单地补充以及对民法典体系进行细化,所以和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是不冲突的,而且与民法典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
但是具体化的单行立法就需要按照立法技术以及现实的需要对其进行决定。
在民法典的功能不断收缩的背景下,尤其是民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强盛,其对于我国的权力有所干预。
对特别民法的具体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把公民自身的实际需求看作出发点,对商事以及民事规范作一区分,还要对实体规则进行区分。
2.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指由国家机构进行设立的特别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特定的社会政策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这种特别民法把关注点放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上,对其进行保护,对人道主义的精神面貌进行了彰显。
这一民法包括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等。
政策性的特别民法主要是把受害者看作主体,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一个具体的归责体系,对主体中的权益进行保护。
3.行政型的特别民法所谓行政型的特别民法,是指对行政管理的私人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目的进行实现。
行政型的特别民法中最大的特点是公法以及私法之间的糅合。
此外,为了将行政目的进行实现,这一类型的民法还将司法与行政进行了糅和。
总体而说,行政管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和公民以及国家三者的关系展开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展开双向性的制约。
如此一来,企业和政府间的具体关系也就有了基础性的变化,国家对于企业开展的行政管理,承担了非常重要的给付责任,但是企业所承担的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不然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就政府自身的职能而言,比较多的是对行政管理的体现,利用这一类型的民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二、民法典以及其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一)特别民法中的功能以及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补充型的特别民法。
这一种类的特别民法是指对民法典自身的内容作一细化和补充。
这一民法的建立是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确立的,对其的价值取向不构成违反。
民事关系中的单行立法,主要是由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和复杂情况进行决定的。
这一类型的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然而国家只是具备展开行政服务的权限,并不能对私人关系作一调整。
此外,这一民法典的兴盛情况和民法典自身的功能限缩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在开展补充型特别民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对民事中的实体规则作一明确区分,把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看作出发点,对商事和民事规范进行区分。
二是,政策型的特别民法。
这一类型的民法是国家把对某一种比较特别的政策进行实现作为目标的特别民法,这一民法的形成是把对弱者的保护作为核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劳动法以及消费者法。
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被人们所认可的民事自然法,有足够的意义被纳入民法典当中。
主要是把受害人看作主体,时刻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归责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消费者特权加以明确,所以民法典的形成也就不具备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然而,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对这一漏洞作一合理化的补充。
三是,行政型特别民法。
这一民法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私人的关系做了明确,把对特定行政的实现作为目的,主要的表现就是对公法和私法进行科学融合,同时,还对司法和行政进行了混合,这是国家在转型阶段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1.技术中立的模式二元对立的技术中立模式在国家层面保障统一的法律建构与法律续造,是完全符合现实的观念的。
就国家的经济层面来看,其主要对法律中的自由形态进行塑造,对在高度集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投资和交易方面的法律需求进行了满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因出身和职业高贵的特权消除,在根本意义对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做了排除。
在这样的法律模式下,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是经和权关系,即民典法对其法规进行规定,拥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普遍性,但是特别民法是把社会政策中的权变看做是依据,民法典和特别民法是相互对立的,例如在民法典中,其所规范的属于抽象化的人格,对于特别民法来说,其主要是对具体的社会角色进行确立。
这一类型完全对立的模式具备非常大的优势,对于民法典在技术规则中的纯粹性有所保障,然其不受到公法摆动所造成的影响。
民法自身的自治个性是非常多的,该个性和资源的分配功能是反比关系,民法中的自治个性如果很强,那么,资源在分配中的功能就会减弱,也就会远离多元化的政治干预。
2. 新民事自然法的模式这一模式是对民法典在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进行纳入的比较鲜明的体现。
新民事自然法不但能够把民和商合二为一,还在一定程度上把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在其中进行纳入。
部分学者一致认为,在特别民法当中存在的内容都是可以在民典法中被纳入的,就显示借贷合同,可以将消费者的借贷法纳入其中。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的进一步建构(一)特别民法在构建中的关键从特别民法的功能来看,其拥有很多种不同的功能,然而多数都是不能满足我国民法典所针对的社会现象,民法典比较重要的价值体系适合我国民法典进行相抵牾,从根本意义上对民典法的进一步整合造成阻碍。
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构建能够从法典解构以及重构方面作一考虑。
法典解构对民典法地位有一定的作用,允许对特别民法进行确立,对民法典的传统价值进行保障,运用的是技术的中立模式。
就法典重构而言,其主要是指民典法为了不断适应当今社会在发展中的要求和特别民法的科学整合,对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当中民法典的核心位置进行保障,这是对自然法实施的体现,新民事自然法的形成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
我??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建构要对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进行保障的基础。
因为法人制度和排他效力在对法制体系进行构建的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可以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利用,我国的立法机构能够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对征收中的制度进行确立,将投资条款纳入到个人所有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当中,对该民法进行构建。
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和具体的民法典,所以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对于民法体系完善和建立比西方国家晚很多年,民法的发展轨迹和西方国家之间具有非常大的差别,西方国家的民法由解除管制一直到管制,然后再回到管制中去,而我国并没有对其进行完成。
我国完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下的法律体系建设,在传统体系中的民典法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的是我国在不断探索并进行创新的民法典,对民法典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地位作一保障。
(二)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以往的在民法典中形成的技术中立体现为其原理和规则以及制度等方面上。
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主要对民典法内容中的永恒性以及真理性作一强调。
根据相关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发展中运用的都是私法和公法集合的管理模式,能够对公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行使。
针对这一现状,相关的立法机构要把企业当中的法律展开系统性的归类,对民法范畴进行设计的都纳入民法中去,属于行政方面的就纳入到行政法中去。
为了让民典法中的技术中立进一步实现,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将物权进行强化、对所有权进行减弱的具体方式把债权中的内容作一细化分割和重新组合。
在家庭法中,主要把财产法的逻辑看成是构建的基础问题,这是民典法在技术中立方面能够实现的挑战之一,也是对社会文化进行保障的重要举措,能够对国民自身所具备的道理观念作一改善,在对未来的民法典的具体拟定中还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