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认定的标准与规则_以学生伤害_省略_案件学校过错的司法认定为分析对象_杨秀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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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第9卷第4期

时代法学

Presentday Law Science

Aug.2011

Vol.9No.4过错认定的标准与规则

———以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学校过错的司法认定为分析对象*

杨秀朝

(怀化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湖南怀化418000)

摘要:在学理上,过错的认定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两种学说提出了不同的过错认定规则。从本文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判决看,我国法院对过错的认定,大多数判决采用客观标准,通常采用两步认定规则: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的程度,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采用主观标准的判决,过错认定的标准及规则,是行为人对致害行为或者损害结果有无预见或是否应当预见以及所持的态度。

关键词:过错认定;司法判决;认定标准;认定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11)04-0088-06

The Standards and Rules of Fault Recognition

—Analysis Object is Judicial Cognizance of School Fault In Students'Injury Accident Case

YANG Xiu-chao

(Hunan Radio&TV University,Huaihua,Hunan418000,China)

Abstract:In theory,the standard of fault recognition divided into subjective doctrine and objec-tive doctrine,which have different fault recognition rules.The judicial decisions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case in this article show that most of our courts'cognizance of the fault,adopted objective standard.Fault recognition is mainly embodied in violation of the cognizance of the obligations,which usually by two steps:first,judge rule is whether the actor has a duty of care and attention and the degree of attention,than determine whether the actor actual performance attention obligation.One the Subjective judgment hand,the standards and rules of recognition,is actor whether foresee or should to foresee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action.

Key words:fault recognition;judicial decision;recognition standard;recognition rules

在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中,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主张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而具体司法过程对于过错的认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则必须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出结论。国内已有的关于过错认定的研究,均缺乏对司法判例的应有关注,有的论文虽然也研究案例,但往往只是个案分析,并没有一定数量的统计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难言科学。为此,本人运用实地调研、网络检索等方法,收集了自1996年到2008年间涵盖湖南、广东、四川、浙江等19个省市区的77个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共120个判决,其中一审判

*收稿日期2011-04-1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XJK06CGD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杨秀朝,男,怀化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教育法学。

决77个,二审判决43个,运用统计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从这些判决中探讨法院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错。

一、学理上的过错认定标准与规则(一)学理上的过错认定标准何谓过错,历来有主观说、客观说之分。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1〕。客观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2〕。与之相对应,过错的认定标准也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3〕。其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对致害行为或者损害结果有无预见或是否应当预见以及所持的态度。客观说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

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4〕这一标准是通过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5〕。在罗马法上,注意标准采用人格化的形式,区分为“疏忽之人”可有之注意和“善良家父”之注意

〔6〕。在英美法,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者“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这样的客观判定标准。对于注意义务

的标准或注意程度,英美法上通常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7〕。一般标准以“理智的人”应有之注意作

为标准,

他是“法理上的假想人,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的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

。〔8〕他“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他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能保持冷静”。〔9〕特殊标准是针对专业人员、运动中之人、儿童等特殊人群而言的。例如

对于专业人员(医生、律师、教师、建筑师等),不仅要求以一个“谨慎”

(prudent )的专业人员的行为为标准,

而且还要求要以一个“合格”(well-qualified )的专业人员通常和习惯的(ordinarily and customarily )行为为标准〔10〕。

我国民法学界多主张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认为“过错虽然是一种心理状态,但它是通过行为人违反

义务的行为表现出来的。”〔11〕“对于故意和放任的过错,采用心理分析方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更有利于

发挥民事责任的遏制与教育作用。对于过失的过错,

采用注意义务检验方法不仅准确易行,而且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行为制导与预防作用。

”〔12〕

(二)学理上的过错认定规则

采用过错认定客观标准的学说,

其过错认定的规则大体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认定注意义务的有无;二是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13〕。关于有无注意义务的问题,英国法院在认定存在注意义务之前,必须满足这样三个条件:(1)损失的可预见性;(2)当事人之间有一种足够的近因关系;(3)必须符合公正、合

理的要求〔14〕。关于是否违反注意义务问题,英美法上通常采用“理智之人”的标准来衡量,一般从两个角度来判断:一是风险的可预见性;二是一般惯例〔15〕。美国法官汉德则提出如下认定被告过失责任的

公式

:“设:机率为P ,损失为L ,负担为B ;责任取决于B 是否小于L 乘P 之积,即是否B ﹤PL 。”〔16〕我国学者也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分两个步骤:首先,应该判断学校是否有该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

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义务,则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17〕。采用过错认定主观标准的学说,提出了一种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其思维程序大体为:确定行为人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结果持何种态度;如无预见,他是否应当预

〔1〕〔4〕

〔5〕〔6〕〔7〕〔8〕〔11〕〔16〕

〔17〕〔2〕〔3〕〔12〕〔13〕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457.458.464.471.169.466.William P.Statsky ,Torts :Personal Injury Litiga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0,24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3-74.陈朝壁.罗马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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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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