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研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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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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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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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院(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
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第四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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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20121214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20121214](https://img.taocdn.com/s3/m/daf8264aa8956bec0975e30f.png)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校研字〔2012〕57号各学院、研究院:为了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本着分类指导、体现特色、尊重差异的原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善了所属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 基本要求兰州大学(章)2012年12月10日附件: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目录01 哲学、社会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02 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03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04 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05 教育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8)06 中国语言文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0)08 新闻传播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6)09 艺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9)10 民族学、历史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1 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5)12 数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7)13 物理学、材料科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0)14 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4)15 资源环境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8)16 大气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2)17 核科学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5)18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8)19 生命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3)20 作物学、植物保护、畜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6)21 土木工程、地质工程、力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0)22 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3)24 口腔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9)25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1)26 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4)01 哲学、社会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推行以分学科评价为基准,定性目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以有利于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为目的,导师评价、管理机构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客观量化评价有机综合的学位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研究生评价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在充分体现学科特色和学科间差异的基础上,制定哲学、社会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20f40bfab069dc5122013a.png)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1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管委会是学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级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兰州大学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doc
![兰州大学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doc](https://img.taocdn.com/s3/m/a93d6b6ed4d8d15abf234e28.png)
附件兰州大学实体性科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体性科硏机构的建设工作,有效整合学科、汇聚团队,提升科学硏究水平,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章程》《兰州大学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直属于学校独立运行的研究院、硏究中心等,不设行政级别.第三条实体性科硏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战略性、前瞻性、跨学科、综合性研究,促进基础硏究与应用研究的融通发展,建设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硏高地和人才摇篮,实现引领性创新成果的重大突破,支撑一批学科率先建成世界一流,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实体性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依托学科应为学校特色优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具有学科集聚优势。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
(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望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有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具有运行良好的科研创新平台等作为支撑;管理制度有创新。
(四)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硏究团队;具有一支稳走且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初期专职研究人员(包括拟引进的专职硏究人员)应不少于人,第一个建设周期末(年)专职硏究人员应不少于人。
第五条实体性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一)申请。
根据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申请机构组织编写《兰州大学实体性科硏机构设立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机构设立的背景、目标、研究方向、硏究团队、硏究内容、工作基础、组织结构、保障措施等)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科硏管理部门。
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17828e0680203d8cf2f240d.png)
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兰州大学合法权利,加强科技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三条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合同,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兰州大学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或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兰州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科学技术处主办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校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委托代理人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
合同条款应当完整,技术内容应当清楚,技术指标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兰州大学科技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
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
科学技术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核并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兰州大学科技合同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负责加盖“兰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涉及技术秘密的,可在签订合同前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方协商处理。
第三章科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兰州大学科技合同完成表》,并将验收证明(或项目进展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需变更或解除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批,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6ca41571fe910ef12df89e.png)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章课程开设与编排第三条研究生的课程应当以培养方案为基础,以各学科或类别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为依据设置;课程内容应当覆盖本学科或类别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
课程开设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
第四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由公共课和专业课组成。
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等课程为公共必修课;专业课由学科通开课、学科方向课和研究方向课3个模块组成。
学科通开课模块内的所有课程为必修课,学科方向课模块内的课程可根据学科方向和培养需要确定为必修或选修,研究方向课研究生可根据导师建议选修。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研究生因欠缺所在学科或类别硕士或本科层次专业知识,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
研究生补修的课程为必修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但不计学分。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修读实行学分制。
45分钟计为1学时,1学分不低于16学时。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所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按照入学当年所在学科或类别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对新开设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6d97b3be1e650e53ea9966.png)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https://img.taocdn.com/s3/m/8a94f61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9.png)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05d90436137ee06eff918d2.png)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第四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第三章课程开设第五条开设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第六条开设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1学分,1学分不低于18学时。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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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优先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战略,围绕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采用指导性项目与自由探索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项。
重点资助体现学科前瞻布局的研究领域、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及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支持青年教师和在校优秀研究生的自由探索研究,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总体规划,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计划,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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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奖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加快学院科研国际化进程,快速提高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以及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管理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范围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发表的管理类且支持学院发展战略、以解决实际管理问题为导向的国际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国内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取得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等进行奖励。
1.国际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发表在以下期刊目录上的专业性学术论文:1)美国德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UT Dallas)发布的全球商学院前100名研究排名(The UTD Top 100 Business School Research Rankings)参考的24种顶级学术期刊(简称UTD 24种期刊)(见附录1);2)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顶级商学院研究能力排名参考的45种管理类一流学术期刊(简称FT 45种期刊)(见附录2);3)英国商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Business School, ABS)出版的高质量学术期刊指南(ABS Academic Journal Quality Guide)(见附录3);4)公共管理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见附录4);5)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见附录5)6)ESI检索经济学与商学(Economics & Business)类或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 General)类期刊。
2.国内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以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发表在以下期刊和出版社目录上的专业性学术论文和专著:1)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A类期刊和出版社(见附录6);2)兰州大学管理学院认定的重要期刊(见附录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A类重要学术期刊(见附录8);4)全国百篇优秀教学案例和全国MPA优秀教学案例。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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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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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
(试行)
一、为了促进和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客观记录、合理评价我校人文社科工作者的劳动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以兰州大学名义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类成果全部纳入科研成果统计范围。
三、本办法根据研究成果出版发表的刊物类型、出版机构的学术影响力、采纳机构的级别,将研究成果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根据发布机构公布的期刊目录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成果分类标准:
A类成果: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索引》(ISSHP)收录的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以下均简称:CSSCI)收录期刊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前20%的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中排名在前10%的高校人文社科类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教育部名刊工程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1/2以上(或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软件);
6、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人文社科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的成果。
7、学校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研究认为达到A类成果水平的其他研究成果。
B类成果:
1、CSSCI收录期刊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21-50%的期刊和CSSCI 收录期刊中排名在11-30%的高校人文社科类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3000字以上);
3、《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4、《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部分摘编的学术论文;
5、国家“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软件)。
C类成果:
1、CSSCI收录期刊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51%之后的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中排名在31%之后的高校人文社科类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软件)。
D类成果:
1、发表在CSSCI扩展版期刊、国内其他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
2、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被收录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
4、在各类刊物的专辑、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照D类成果对待。
五、其他服务社会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以及其他不适合公开发表的文章报告等)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采纳的研究成果按照A类成果对待;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省部级部门(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采纳的研究成果按照B类成果对待;被市厅级领导或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按照C类成果对待;被其他部门或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按照D类成果对待。
六、四个类别的科研成果全部纳入教学科研人员科研业绩考核的范围。
A类成果作为年度科研奖励的依据。
七、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
八、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