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税收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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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税收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客观上具有三个基本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税收的职能是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同时,税收的职能又具有差异性。各个职能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各个职能在整体或结构中的地位不是相等的,其中财政职能是基本职能,其他两个职能是派生的。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把经济单位及个人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价值集中起来,形成由国家集中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或功能,是税收的基本功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的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职责或功能。税收的社会职能,又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按年、

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三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能够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既维护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一个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并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征收的,是一种强制性征税。税收的强制性是与国家的政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税,因而不受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对不同的所有者都可行使国家征税权。税收强制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不以纳税人的意愿而变动,是一种不对等关系;第二,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即国家借助于税法征税,国家征税的过程就是强制地将一部分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单向转移,纳税人必须服从税法。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原纳税人,也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的单位、个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全体纳税人而言的。税收无偿性,就具体的单位、个人而言,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征税不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第二,税款征收后,不再直接归还给原纳税人。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征税的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第二,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分配不是随意地、无界定地转移财富的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遵守国家的税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规定纳税的收入、行为等,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纳税;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税收额度,是有限度的。

二、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其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依法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现代法制国家,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不得法外征税,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

(二)我国税法的主要渊源

目前,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存在以下几个从高到低的法阶层次:

1.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除《宪法》外,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值得注意的是,在广义上,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都是税收法律的组成部分,如《刑法》专门以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另外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税收的相关规定。

2.税收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者条例。1984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国务院授权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20多个暂行条例,基本形成了我国税收的实体法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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