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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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
2009年2月1日上午,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该委员会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属于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此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从2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纠纷,如果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将无权自行解决,当事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今后仍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解决。
近年来,随着天津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就医患者的增多,天津市医疗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2006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1134起,涉及赔偿金额2031万元;2007年二级以上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1150起,涉及赔偿金额2572万元;2008年1至8月二级以上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761起,涉及赔偿金额1949万元。
由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缺乏沟通和信任,部分患者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专业人士认为,通过非行政、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医疗纠纷,有利于增强纠纷调处的公信力,拓宽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缩短调处时间,方便群众。
市司法局基层处郑处长表示,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探索医疗纠纷处置的长效机构。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也就是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争议,都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理。
但挂号、收费等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调解的范围。
《办法》最突出的创新,体现在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通过非行政、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医疗纠纷,确立了医疗纠纷处置的新途径。
一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了结,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三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调解书,承保公司将依据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理赔。
对于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在三日内办结;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五日内办结;30万元以上的,七日内办结。
保险公司如果拖延赔付,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可以向天津市保监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保险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了解调委会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坐落在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101室,该委员会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目前拥有由9名律师和9名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有8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调解工作,这8名专职工作人员分别来自市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卫生局、医疗机构。
调委会的成立能够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解决的透明度。
今后如果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新报记者徐杨
摄影赵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