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之清算组的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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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之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因分立和合并解散的,不需要经过清算。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因分立和合并解散的,不需要经过清算。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1.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
(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1.在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
2.在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应当由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