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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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分
析
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随后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Ⅰ》,即《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颁布的初衷是总结银行倒闭的教训,建立全球银行监管体系。而后,欧美金融机构迅猛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涌现,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起开始对协议展开了修订,2004年,巴塞尔委员在总结了《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巴塞尔协议Ⅱ》。然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打乱了在全球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步伐,2009年,针对此次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监管方面的漏洞,巴塞尔委员会重新进行了审视,2010年,在各种争议声中,《巴塞尔协议Ⅲ》诞生。《巴塞尔协议Ⅲ》诞生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中国版巴塞尔协议推出四大监管工具1,即确定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等标准的监管要求,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也充分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新的监管理念,并且在监管的过程中,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并行,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重,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同步提高,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从《巴塞尔协议Ⅲ》开始酝酿到其正式出台落地,争议声一直不断。一种争议是新协议会不会影响经济的复苏,银行业认为,《巴塞尔协议Ⅲ》中严格甚至苛刻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总量的减少,从而使经济复苏受到影响;监管当局认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提高后,银行可能从市场上寻求其他途径来补充资金,结合其他因素考虑,长期来看,资本充足率提高并不会过多地影响经济的复苏1。另一种争议则是,新的协议对于防止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产生多大的作用?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过程中,西方国家有着这样一个共识,金融海啸爆发之所以发生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高,所以,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监管当局必须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维护公众的信心,从而避免挤兑的发生,但关键是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即使如此严格的资本充足率也不能够获得公众的信任,事实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一些问题银行甚至发生危机的银
行其资本充足率并不低,只是市场不再给予信任;另外一个问题是,《巴塞尔协议Ⅲ》并未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这些机构同样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的金融工具,它们的存在如果缺乏监管,依然可能成为新一轮危机的导火索,另外,关于和资产风险系数确定有关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在中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也同样受到争议。
由于中西方银行生存环境的差异,有人认为,新的协议确实会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但同时也可能带来银行利润的减少,因为我国银行业目前依旧是依靠信贷业务的存贷差来获得利润的;也有人认为,中国银行业目前的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在银行业务转变的过程中,表外业务的发展空间并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么广阔,西方银行中,利润点往往是证券承销、财富管理等非信贷业务,这些业务对于当前的中国银行业来说很难介入,这就使中国银行业内源融资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本文力求用理论和实证的方法探讨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在中国的适用性。分别从盈利性和安全性的角度分析银行盈利性指标、风险行为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本文一共分七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并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巴塞尔协议的介绍,介绍了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不足,并介绍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即中国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情况;第三、四、五部分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分析,这三部分为全文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首先介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基础,分别从资本管理角度和风险管理角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阐述;而后,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从理论上来说,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吸收银行损失、增强市场信心以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过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也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资金补充压力进而可能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理论分析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阐述;第四部分从盈利性角度对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进行实证分析,运用SPSS软件进行函数拟合,通过拟
合资本充足率与资本收益率、贷款总额的关系来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得出了从盈利性的角度,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在中国商业银行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第五部分从安全性角度对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进行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模型是Shrieves和Dahl提出的资本与风险的调整模型,通过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各个变量的相关系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未对银行的安全经营起到太大作用,值得深思。
第六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证的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策建议从丰富资本金补充渠道、优化风险资产结构和更加长远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角度进行了说明,与分析结果相照应;第七部分是总结。本文采取以下的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认真阅读巴塞尔Ⅰ、Ⅱ、Ⅲ的相关内容和对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研究的相关文章,整理思路,创新研究。(2)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在详细了解巴塞尔资本协议Ⅰ、Ⅱ、Ⅲ的基础上,采取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在实证分析中,运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和SPSS统计软件进行拟合分析,并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得出了相应的结论(3)图表法。本文还引用了一些表格从直观上来说明问题,并且对一些数据较多的问题运用表格进行比较,使分析更加一目了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在研究思路上,在研究资本充足率的适用性时,将其与银行经营“三性”结合起来,使得研究结果更好的和银行的经营相结合,具有现实意义。
(2)在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与盈利性的关系时,充分地考虑了银监会发布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更加严格的规定,在合理区间的取值上也严格按照我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使得分析更加具有可信性。(3)在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安全性的关系时,在模型设定以及之后的分析过程中,在借鉴了Shrieves和Dahl1992年提出并被各国研究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模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变量的选取作了一些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调整,使实证模型更加具有适用性,也使研究结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1)由于数据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实证分析的过程中,样本容量不够大,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2)在实证分析的过程中,由于篇幅有限,对于盈利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的选取可能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