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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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目的

为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产品或其状态的混淆和误用,以及达到必要时对产品追溯的目的,应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及其监视和测量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对采购物资、半成品、成品的产品标识和监视、测量状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3.职责

3.1 质量部负责编制《标识规定》,负责检验状态标签或印章

的使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控,并负责对最终产品进行编号。

3.2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的实施。

3.3管理部负责对原材料库的产品、成品库的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的实施。

4.程序

4.1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产品应有唯一性标识,按此标识应能追溯到:

a) 每批产品的外协件和原材料的批号及其供应商;

b) 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包括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参数等)的控制情况;

c) 每批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设备、操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和

检验结果的质量记录。

4.2 产品标识的规定

4.2.1产品标识

4.2.1.1采购物资标识、半成品和成品标识按照《标识规定》

执行。

4.2.2 包装标识:

产品上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出厂日期及编号、

产品注册号、执行标准号、主要技术指标、生

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

外包装上的标识:依据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

标志》、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

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和《医

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外包装箱标有

向上、防潮、

易碎、防晒、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企业地址

等。

4.2.3交付标识:

收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人、联系方式等;

4.3 状态标识的规定

4.3.1本公司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实

施状态标识。

4.3.1.1采购物资的状态标识按“合格”、“不合格”、“待检”、

“待处理”四种状态进行标识。

4.3.1.2 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按“合格”、“不合格”、“待

检”三种状态进行标识,状态标识也可用不同颜色的

标识牌进行标示:绿色为合格品,红色为不合格品,

黄色为待检品;

4.3.1.3 最终产品等大件采用存放地点进行标识,也可用标牌,区域方法表示。

4.3.2 在产品的生产、存储和服务的全过程中保持产品状

态的标识,以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产

品才能被发送和使用。

4.4 可追溯性标识

4.4.1《生产作业跟踪和自检记录单》的编号作为产品生产

过程中的唯一标识;该标识在产品的寿命期中应完整地保存,以实现可追溯性目标。

a) 需要追溯到“件”的部件,生产过程应在需要标识

的工序上贴有标明其编号的标签,并在《生产作业跟

踪和自检记录单》上记录检验结果,工序间部件应连

同其标识和记录一并转移,以保证可追溯性;

b) 需要追溯到“批”的部件或材料,如果从采购资料、

入库、领料单据即可追溯到批次,可不再另加标识,

否则应加有其批号标识;

4.4.2 本公司确保识别返回本公司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处理

的医疗器械,公司编制了《返回产品管理办法》。返回

的产品由市场部填写《返回产品登记表》,标注明显的

“再处理”标识,以便在任一时刻均能被识别且与正常

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具体实施见《返回产品管理办

法》。

4.4.3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公司应控制和记录产品的

唯一性标识。最终产品以产品编号作为唯一性标识,最

终产品上的标识保证字迹清楚、字体规范、利于追溯。

产品编号的规定按照《标识规定》执行。

4.5 可追溯性

公司规定产品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和所要求的记录。

可追溯性是指一种可追溯的能力,它的大小应考虑医疗器械本身具有的风险程度。实现可追溯性能力的方法是通过标识和记录。

4.5.1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通过产品编号、可追溯到:

a) 主要原材料供方、原材料备料情况等的原始记录,有利

于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b) 做到产品在生产、检验、仓储、销售及交付过程中均可

以实现可追溯。

c) 要求第一收货人(经销商、医院、患者其代理商)保持与

可追溯性有关的医疗器械的分销记录,当检查需要时,应能提供此批记录;市场部依据《出库单》直接追溯到经销商或直接顾客,应记录交付给顾客的产品编号及交付时间,以便《医疗器械忠告性通知单》的发行。

d) 本公司要求记录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4.6 各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区域标识,负责将不同状态的产品分区摆放,负责对所有标识的维护。

5.相关文件

5.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

5.2《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 0466-2003

5.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5.4返回产品管理办法STHF-S-02

5.5标识规定

5.6尿仪医疗器械忠告性通知单

5.7血凝医疗器械忠告性通知单

6.质量记录

6.1出库单STHF-JL-

7.5.5-02

6.2尿仪生产作业跟踪和自检记录单

6.3血凝生产作业跟踪和自检记录单

6.3返回产品登记表STHF-JL-

7.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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